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E-. INC. 案 日期:DEC. 22.2017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设计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QA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就业为基础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综合全部情况,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自优先日期2016年2月19日起支付所提供的年薪102.000美元。8 C.F.R. § 204.5(g)(2)。就2016年而言,受益人的美国国税局W-2表(工资与税务申报表)载明总薪酬为80,339.84美元,比所提供的工资低21.660.16美元。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已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与所提供的工资之间的差额。申请人2016年的净收入及其净流动资产均不足以支付已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与所提供的工资之间的差额。
然而,我们可以考虑申请人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之外的支付能力证据,包括以下因素:其经营业务的年数;其业务的增长;其员工人数;是否发生任何异常的业务支出或损失;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受益人是否会替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或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证据。见 Matter of SoneRawa,12 I&N Dec. 612, 614-615(区域专员 1967)。
在本案中,记录表明申请人于1999年注册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2013年至2016年毛收入大幅且稳步增长。申请人在提交时雇用了39名工人,并显示其自2013年
原文第 2 页
关于E-.公司案
至2016年通过支付可观的工资和薪金,具有持续增长的能力支持其劳动力。申请人还于2013年至2016年支付了重大且不断增加的高管薪酬。基于(a)申请人18年的经营历史;(b)其可观的毛收入;(c)其业务的增长;以及(d)其庞大且不断增加的工资总额,申请人已根据本案的全部情况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与所提供工资之间的差额。
上诉记录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E-. Inc.,ID# 622841(AAO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