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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3696320 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寻求经营一家便利店,并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一般运营总监”。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受雇于管理或高管职位;以及 (2) 新办公室将能够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一个管理或高管职位。申请人提出了上诉,我们予以驳回。现本事项以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2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有误。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
一、动议要求
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并表明给予该动议的正当理由。8 C.F.R. § 103.5(a)(1)。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 (1) 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的审理中提供的新事实;以及 (2) 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一个高管或管理职位。 2 申请人在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表明其仅提交复议动议。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标注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且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文件以支持该动议。尽管存在模糊之处,我们将同时审议两项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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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员工手册样本的副本,作为受益人正在履行高管职责的证据。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述,我们认可受益人将有权为公司制定计划、政策和目标,并就其财务和整体方向做出重大决策;然而,申请人未描述这类职责将如何在一年内主要占据受益人的时间。此外,笼统陈述受益人的模糊工作职责或宽泛界定的商业目标是不够的;法规要求详细描述受益人的日常工作职责。实际职责本身将揭示雇佣的真实性质。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在此,申请人未提供必要的细节以证明受益人在申请人运营第一年期间的实际职责和责任,也未进一步说明这些职责和责任将如何在本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主要转变为高管职责。
申请人未陈述由宣誓书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足以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由于动议记录未包含关于这些问题的新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本事项的正当理由。
B. 复议动议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足以满足优势证据标准,且我们在审理本事项时未适用该标准。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述,我们遵循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 中规定的优势证据标准。该标准要求申请人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福利的每项资格要求。Id. at 375-76。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在优势证据标准下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我们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Id. at 376; 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在本事项中,申请人未阐明证明性理由以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本事项优势证据标准的错误适用。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未适当考虑受益人为美国实体履行的高管职责。申请人重申,受益人与外国实体总裁签署了美国实体的合伙协议,3 注册成立了
3 尽管由受益人和外国实体总裁签署,该合伙协议在记录中造成了关于申请人组织和所有权的模糊性。申请人成立于德克萨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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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体,为美国实体开设了银行账户,为美国实体找到了经营地点,并为新实体谈判了租赁协议。4 我们审查了此前提交的该信息,并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关于受益人在申请人发展的各个阶段将履行的实际任务的必要细节。此外,申请人未解释受益人在企业初创阶段的基本任务将如何发展为一旦申请人通过“新办公室”发展阶段后主要属于高管性质的任务。动议记录未包含与我们结论相反的有说服力的论证。
例如,申请人在动议中指出其商业计划包含以下陈述:“本计划旨在作为本企业翻新的指南。”申请人主张该陈述应被解释为申请人有意在其运营的第二年内建立特许经营的证据。然而,除了商业计划中模糊的陈述和对投资美国市场的含糊提及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意将业务运营扩展至经营一家便利店地点之外,且该扩展将在建立“新办公室”的一年时限内发生。8 C.F.R. § 214.2(l)(3)(v)(C)。相反,商业计划和记录中的书面证据仅限于申请人拟设的一家便利店地点。5 申请人在动议中额外主张受益人将负责寻找更多便利店进行收购,因此其未来计划包括拥有和经营更多门店,这将涉及更多管理人员和员工,但该主张在记录中未获支持。负有举证责任的申请人6 未提供证据或可信的论证以证明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审理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表明复议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
三、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本事项的正当理由,也未表明复议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申请人将具备支持一个主要为高管职位的组织复杂性。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认定,该问题在本事项中具有决定性,
作为公司,而非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申请人的所有权及与外国实体的合格关系的影响和目的,必须在任何未来程序中予以澄清。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模糊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592(BIA 1988)。此外,根据德克萨斯州公共账户审计长网站 https://mycpa.cpa.state.tx.us/coa/coaSearchBtn(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在德克萨斯州经营业务的权利似乎已非自愿终止。申请人还必须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提供证据,证明其持续有能力在德克萨斯州开展业务以及其未来有意开展业务。 4 这些职责涉及开办新企业的最低初始任务。 5 例如,我们指出,尽管商业计划包含对其人员配置和运营的三年预测,但并未表明人员配置或运营将从此前所述的一家便利店初始预测发生变化,以包含更多门店的人员配置。 6 如同所有签证申请程序一样,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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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审理主任在本案中指出的另一问题,故予以保留。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