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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6821383 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证券企业,拟雇用受益人担任墨西哥证券分析师。申请人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专业人员的分类。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考虑所提供的文件,并声称记录中的证据已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作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经批准的劳工证。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并且在该职位雇用外国国民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如8 C.F.R. § 204.5(g)(2)的规定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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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交。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案件中,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主管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案件中,申请人可以提交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
二、分析
A.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如上述法规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墨西哥证券分析师职位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110,000美元。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2017年或201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依据是2017年的纳税申报文件以及2018年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单,而这些仅涵盖该年度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优先日期发生在2018年,该年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第一年。当记录在审理主任面前时,8 C.F.R. § 204.5(g)(2)所规定的申请人2018年支付能力的法规要求证据尚未可获得。因此,我们将把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要求其提供法规要求的、关于申请人在2018年为表格ETA 9089和表格I-140上所列实体(FEIN(联邦雇主识别号) )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所讨论因素的额外材料,该案允许USCIS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全部情况。
B. 劳工证要求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在审查本案的劳工证要求时,我们注意到在H部分第14栏,劳工证规定需要“第4类和第7类执照”。虽然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拥有这些执照,但记录中没有相关文件。因此,审理主任可能希望在发回重审时获取此类证据。
1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在优先日期时已满足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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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把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受益人对劳工证中执照要求的满足情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