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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HA-YE-. INC. 案 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美容用品批发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网络管理员。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8)(3)(A)(i)。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相关当事方未能就上诉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提交的支持上诉的陈述未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裁定: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HA-YE-. Inc.,ID# 828320(AAO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