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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J-M- 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纯血马训练和赛马经营业主,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国际公认运动员。见《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P)(i)(a)条,8 U.S.C. § 1101(a)(15)(P)(i)(a)。该P-1A分类使某些高绩效运动员和教练可获得非移民签证。见该法第204(i)(2)条和第214(c)(4)(A)条。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涉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称将在2017年6月23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在下述决定中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J-M-,ID# 926995(AAO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