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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223742 日期:2023年12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信息技术(IT)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的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其拟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以及 (2) 总体而言,美国将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中受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修订后的商业计划以及关于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的背景信息。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通过证明其拟在美国从事事业的全国重要性,确立了资格。
申请人提交的任何重新开案动议必须在动议所寻求重新开案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但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有权酌情原谅逾期提交。8 C.F.R. § 103.5(a)(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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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23年5月2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在两个多月后,即2023年7月5日,提交了本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表明,他直到2023年6月8日才在其海外地址收到我们的驳回通知,而当时提交动议的截止日期已过。他请求我们按照8 C.F.R. § 103.5(a)(1)(i)的规定,原谅该动议的逾期提交。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未适当发出上诉决定。常规送达包括将通知以普通邮件寄送至受影响当事人及其记录在案的律师或代表最后已知地址。8 C.F.R. § 103.8(a)(1)(i)。当我们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时,我们通过普通邮件将驳回决定的副本寄送至申请人和申请人当时的记录在案律师,均寄至为二者提供的地址。没有证据表明,且申请人也未主张,律师的副本被延迟或作为无法投递而退回。1 因此,我们面前的记录表明,我们向申请人和申请人当时的记录在案律师发出了驳回通知。因此,我们不认为存在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阻止其及时提交动议。
由于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1)(i)的及时性要求,且驳回通知已适当发送给申请人及其记录在案律师,我们必须驳回该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该条规定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2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1 在动议中,申请人完全未提及他先前的律师,也未证明在我们驳回上诉后他从该律师处收到了何种通信(如有)。他未主张其律师未及时收到副本,或该律师未及时将上诉被驳回一事告知他。 2 此外,申请人未能证明他本可在实体上胜诉。申请人称,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审理主任的否决决定以及我们的上诉决定均忽视了申请人对商业智能的强调。动议的范围仅限于上诉决定,即“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
申请人试图以修订后的商业计划的形式引入新事实,该计划包含更多关于其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在我们的驳回通知中,我们承认客户将从公司的服务中受益,但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将对IT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我们还认定,申请人关于创造就业的主张似乎属于推测。关于其公司服务的更多细节并不能克服这些缺陷。
在动议中提交的其他材料相当于关于IT和创业的背景信息,并非针对申请人据以寻求确立其所请求福利资格的拟从事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