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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3671782 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寻求以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此EB-2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复议动议。此事现因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主张我们的分析有误。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2)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的复议权限限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我们驳回先前复议动议的决定基于证据是不正确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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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出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提交至本办公室的文件并未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对申请被拒的复议。相反,复议动议涉及的是我们最近的决定。换言之,我们审查任何新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驳回申请人先前复议动议相关。因此,我们不能考虑对更早驳回决定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1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已经讨论了申请人关于优势证据标准的论点。正如我们解释的:
申请人必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所寻求福利的每项资格要求。同上。换言之,申请人必须表明其主张“更可能而非不可能”或“很可能”为真。为确定申请人是否已履行优势证据标准下的责任,我们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考虑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同上,第376页;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申请人笼统地陈述该事业将涉及美国与巴西之间未指明金额的贸易,且申请人的客户将笼统地“通过出口扩大其收入”。这些陈述未提供关于该事业、客户、其业务性质、收入扩大水平以及其他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信息的充分细节,以证明该结果更可能而非不可能产生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或其他更广泛影响,达到Dhanasar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26 I&N Dec. 第889-90页。
尽管有上述分析,申请人继续主张我们适用了高于且严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申请人称,由于该事业在性质上是拟议的,不可能提供具体数字,或者在本案中,具体的
1 我们先前的决定认可了申请人关于拟议事业影响的论点,但指出申请人“未详细说明我们的决定如何可能不当将我们对拟议事业的评估仅限于地理术语”。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澄清其“并未具体指出[我们的上诉]决定不当将AAO对拟议事业的评估仅限于地理术语”。相反,申请人提出审理主任不当将拟议事业的评估限于地理术语。为支持此主张,申请人引用了审理主任的决定,该决定相关部分称“申请人未证明这些运营的经济影响将延伸至[已隐去]市或犹他州以外”。基于申请人在动议中的澄清,申请人似乎并非意图在其先前动议中主张我们在仅以地理术语评估其拟议事业时犯错,而是主张审理主任在此方面犯错。同样,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指出申请人仅在其初始申请提交后才为其公司提交公司注册文件时犯错。申请人反驳称,其并未被禁止提供新证据以佐证其继续推进拟议事业并正在采取措施实现目标的观点。尽管我们认可这些陈述,但申请人未解释它们如何构成我们先前决定中的错误。如前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无需处理与先前决定无关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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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巴西之间的贸易金额[。]”然而,我们先前的决定既未反映要求也未规定具体数字或贸易金额,也未要求证明拟议事业将成功。相反,我们的决定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细节或其他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信息,以支持其关于拟议事业经济影响或更广泛影响的主张。证明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仍由申请人承担。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
我们的上诉决定反映了对申请人支持拟议事业经济影响的证据和论点的考虑,包括其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提供的证据。该决定还提及了申请人所称“[经]济和[商]业专家表明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的来信。我们在驳回申请人第一次动议的决定中再次处理了这些论点。尽管如此,申请人重复称“所要求的潜力是雇用美国工人,这与雇用大量美国工人的潜力不同,因为‘重要性’在于‘潜力’或‘可能性’,而不在于该事业可能创造的‘就业数量’。”尽管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我们先前处理此主张的分析,但其未证明该分析如何不正确,或如何包含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包含法律或政策错误,或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因此,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2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我们再次保留关于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或第三项条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