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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毛艺术家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12月29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表格I-290B及G-28的签名有效性、杰出能力实质资格(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及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不成立 上诉表格I-290B及G-28的签名有效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决定实际解决的是上诉表格I-290B及G-28签名无效、上诉未被适格当事人有效提交的问题;AAO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实质资格,也未批准原申请。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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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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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眉部艺术家(eyebrow artist),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寻求第一优先类别资格;原审由服务中心运营部门(SCOPS)作出拒绝决定,申请人随后提交I-290B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n eyebrow artist who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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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enied the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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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SCOPS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she demonstrate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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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SCOPS决定提交I-290B上诉;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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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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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审查上诉表格I-290B及G-28上的签名,认定两表上的签名图像相同且可逐笔匹配,更可能不是原始手写签名,而是被电子复制并转移到表格上的图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orm contains an image of a signature under Pati 4., Item Number 4. in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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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appellate forms (Form I-290B and the Fmm G-28) are identical and indistinguish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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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以签名无效、上诉表格未被适格当事人有效提交为由驳回上诉;未对杰出能力实质资格作出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at determination, we are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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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cannot recognize the appellate forms to have been properly filed by an affected party with legal standing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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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上诉表格I-290B及G-28的签名有效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a)(2)要求申请人本人签署利益请求;8 C.F.R. § 103.2(a)(7)(ii)(A)规定签名无效时可拒绝、驳回且不给予补正机会;8 C.F.R. § 292.4(a)要求G-28由申请人妥善填写并签署以授权代理;政策手册要求签名须为原始手写签名,不接受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签名;举证责任按优势证据标准,见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I-290B上诉寻求推翻原审拒绝;其上诉表格及G-28上载有签名图像。

原审意见

原审SCOPS拒绝I-140,认定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原文未记载原审对签名的意见。

I-290B上诉表格第4部分第4项申请人签名栏

证明目的
用于表明申请人本人提交上诉并认证内容真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处是签名图像而非原始签名,依据包括与G-28签名完全一致、墨水堆积相同、末三字母上倾方式相同、字母大小及越线位置精确匹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签名不是原始手写签名,不能表明申请人本人知悉、审阅、认可并认证表格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on the appellate forms (Form I-290B and the Fmm G-28) are identical and indistinguishable, to include each line, loop, slant, spacing, and pen 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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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valid here, regardless of how the filing party transmits the immigration form to USCIS, any signature must be on an original immigration form "containing an original handwritten signature,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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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8律师/认可代表出庭通知

证明目的
用于授权代理人在上诉程序中代表申请人。
AAO 如何评价
AAO观察到G-28存在与I-290B相同的签名缺陷,认定该表不符合8 C.F.R. § 292.4(a)关于妥善填写并签署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G-28未由申请人以有效签名签署,代理授权不能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observe the same shortcomings on the appellate Form G-28, meaning that form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 at 8 C.F.R. § 29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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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比较I-290B与G-28上的签名,发现每一笔画、环、倾斜、间距和提笔完全一致,墨水堆积形态相同,姓氏末三字母上倾方式及字母大小、越线位置精确匹配,据此认定更可能是从其他来源复制并电子转移到表格上的图像。AAO认为该签名不是原始手写签名,不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知悉、审阅并认可表格内容,也不能在伪证处罚下认证真实性。因此上诉表格未被适格当事人有效提交,AAO不认可其诉讼资格并驳回上诉;签名缺陷不给予补正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Collectively, these are an indication that this may have been copied from another source and electronically transferred onto the submitted appellate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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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more likely than not that the image ofthe signature on the Form I-290B is not a valid signature as required by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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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Form I-290B and the Form G-28 were personally signed by the Petitioner, we cannot recognize the appellate forms to have been properly filed by an affected party with legal standing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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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ject, deny, or dismiss it without providing an opportunity to correct or cure a deficient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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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实质资格(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及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法section 203(b)(1)(A)要求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的成就显示杰出能力;原审还审查是否具有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及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杰出能力类别;但本次上诉阶段AAO未重新审查该实质资格。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记录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决定中仅将原审的实质资格结论作为程序背景陈述,随后以签名无效为由驳回上诉,未对奖项或十项标准逐项重新认定。因此本次决定未解决杰出能力实质资格是否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she demonstrate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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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at determination, we are dismissing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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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第4部分第4项及G-28上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原始手写签名;AAO以两表签名逐笔一致、墨水堆积、末三字母上倾及字母大小越线位置精确匹配作为认定图像复制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Second, is the presence of "gooping" where the ink identically accumulated on the portion ofthe pen contacting the paper leaving blobs ofink as the writer changed dir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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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是上诉表格签名有效性;AAO明确未基于签名与记录中其他签名不一致作出决定,也未发出补正通知。不要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杰出能力实质资格的重新否定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not basing this decision on a signature that appears inconsistent with other signatures in the record, and we will not issue a notice seekin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appearance of the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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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1759700 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眉毛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SCOPS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能证明她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8 C.F.R. § 103.2(a)(2)的法规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的签名。”1

USCIS政策解释称,有效签名是“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上诉或动议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

1 由于本表格I-290B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案中不适用任何与电子提交有关的规定。我们注意到,表格I-290B并非可供当事人在线电子提交的表格。Forms Available to File Online, USCIS(2025年10月2日),https://www.uscis.gov/file-online/forms-available-to-file-online。

原文第 2 页

(着重号为添加),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在无欺诈或他人其他不法行为证据的情况下,一个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了强有力的推定,即签名者知悉其内容并已同意该内容。Matter of Valdez,27 I&N Dec. 496, 499(BIA 2018)(引用Thompson v. Lynch,788 F.3d 638, 647(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637 F.3d 1040, 1045(9th Cir. 2011))。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的证明力源自声明人的签名。

USCIS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USCIS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C)(1)(引用8 C.F.R. § 103.2(a)(2))。机构政策规定,“[即]使文件上的原始签名是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的,签名仍然有效。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送至USCIS,该副本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B)。

关于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还规定:“签名的有效性。USCIS将把原始手写签名的复印、传真或扫描副本视为有效的提交签名。该复印、传真或扫描必须是包含手写墨水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表格G-28,《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的说明包含与表格I-290B说明相同的签名要求。每份表格、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都必须按照表格说明签署,该等说明已并入要求提交该表格的法规中。8 C.F.R. § 103.2(a)(1)。关于这些文件提交要求的进一步讨论见8 C.F.R. § 103.2(b)(1),其中规定“[每]项福利请求都必须正确填写,并连同适用法规和其他USCIS说明要求的所有初始证据一并提交。”因此,未遵守表格说明等同于未遵守法规。

最后,8 C.F.R. § 292.4(a)的法规要求表格G-28“必须由申请人、请求人或被申请人正确填写并签署,以授权代理,方可使出庭获得DHS认可。”

如果代表申请人行事的人——包括其律师事务所的某个人——对表格I-290B执行电子施加签名的功能,该行为使提交无效,因为该签名不是有效签名,且未在伪证处罚下正确签署。最终,即使提交方将表格I-290B的复印件提交给USCIS,该复印表格也必须包含提交方的原始签名,因为“[申]请人或请求人必须签署其福利请求。”8 C.F.R. § 103.2(a)(2)。

尽管“法规不要求签署人在向USCIS提交的请愿书、申请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始’或‘湿墨’签名”,但我们“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制作的签名。”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B)。另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A)(指出“[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其请求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请求”)。USCIS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制度的完整性并验证福利

原文第 3 页

请求人的身份。”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A)。

正如一个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有证明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也不具有证明力。在没有申请人作为声明人的实际且亲自签名的情况下,表格I-290B上在伪证处罚下作出的声明不具有证明力。参见In re Rivera,342 B.R. 435, 458-59(D. N.J. 2006);Blumberg v. Gates,No. CV 00-05607,2003 WL 22002739(C.D. Cal. 2003年8月19日)。此外,如果我们认定某项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我们将拒绝、否决或驳回该请求,而不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A)。

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称,该机构将法规术语“有效签名”解释为要求传送至USCIS的任何表格上的签名“必须是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签名”,且不得是仅被转置到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的数字复制品。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B)(解释称USCIS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的正常签名以优势证据相一致)。

二、分析

在上诉表格I-290B上,该表格第4部分第4项申请人签名栏内包含一个签名图像。我们基于多个因素认定这是一个签名图像而非原始签名。第一,申请人在上诉表格(表格I-290B和表格G-28)上的签名完全相同、无法区分,包括每一笔画、环圈、倾斜、间距和提笔。第二,存在“墨迹堆积”现象,即墨水在笔接触纸张的部分以相同方式积聚,在书写者改变方向时留下墨块。第三,书写整体对齐方式在姓氏最后三个字母处向上倾斜或拖尾。最后,每个字母的精确大小及其在线上方和下方突出的方式完全吻合。综合来看,这些迹象表明该签名可能是从另一来源复制并以电子方式转置到所提交的上诉表格上的。

基于上述因素,我们认定表格I-290B上的签名图像更可能不是法规所要求的有效签名。8 C.F.R. § 103.2(a)(7)(ii)(A)。在此要成为有效签名,无论提交方以何种方式将移民表格传送至USCIS,任何签名都必须位于“包含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移民表格上,“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B.2(B)。

我们注意到上诉用的 Form G-28 上存在同样的缺陷,这意味着该表格不符合 8 C.F.R. § 292.4(a) 的规定,该规定要求 Form G-28“必须由申请人、申请相对人或被申请人妥善填写并签署,以授权代理,方可使出庭获得 DHS 认可”。因此,申请人未能满足其举证责任或优势证据标准,以证明 Form I-290B 或 Form G-28 上的签名是有效签名。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 n.7(解释提交方承担举证责任,且优势证据标准并不免除其满足监管要求,例如提供“有效签名”)。

原文第 4 页

综合考虑全部情况,记录以优势证据表明,申请人在 Form I-290B 和 Form G-28 上的签名是以电子方式施加于表格上的,且这些并非 USCIS 政策手册所要求的“含有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2(B)。基于该认定,我们驳回上诉。此外,由于我们认定所涉签名并非“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我们并非基于与记录中其他签名不一致的签名作出本决定,且我们不会发出寻求与签名外观有关的额外信息的通知。

如果记录不能证明 Form I-290B 和 Form G-28 是由申请人亲自签署的,我们便不能认可上诉表格是由在这些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妥善提交的。参见 8 C.F.R. § 103.3(a)(1)(iii)(B)。我们也不能认定申请人妥善提交了本上诉,我们将驳回本提交。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2(B)。

此外,我们认为数字“剪切粘贴”签名与由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模拟签名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可能被用于在签名人未直接参与签署行为的情况下复制某人的签名。每种形式都可能由签名人以外的人创建或施加,违反 8 C.F.R. § 103.2(a)(2)。在本案中,该签名无效,因为它并不表明所称签名人知悉代表其提交的请求及支持文件的内容:即其已审阅并批准其中的信息,且其已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明力源自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参见 U.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我们认定,在伪证处罚下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它是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其撒谎可能受到惩罚的信号。”)。通过要求申请人或申请人在伪证处罚下亲自审阅并签署移民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 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申请人或申请人才能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 USCIS 表格未经申请人或申请人签署以证明其真实性时,申请或请求及支持证据的证据基础便不复存在。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申请人未满足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并非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或

原文第 5 页

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Form 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2-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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