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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区域中心申请(I-924) · American National Regional Center Southern California 区域中心指定及组织架构变更申请:发回重审(2025年12月29日)

类别 I-924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监督新商业企业及关联就业创造实体的政策与程序、确保项目合规的政策与程序(含州证券法合规)、所有参与区域中心的自然人身份及声明、地理区域扩大与实质经济影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外勤业务局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表示区域中心已获批准;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对重审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withdrawing the decision remanding the matter to FOD for farther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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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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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 American National Regional Center Southern California 是已获指定的区域中心,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E)条提交 I-956 表,请求修改其区域中心批准,具体包括组织架构与管理变更,并曾请求扩大地理区域;申请目的为继续参与区域中心项目。

核对原文依据
seeks designation to participate in the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under Section 203(b)(5)(E)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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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est an amendment to its approval as a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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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区域中心最初于2016年3月14日获批指定,地理范围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若干县。

    核对原文依据
    originally approved for designation on March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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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2022年12月29日,区域中心提交本案 I-956 表,请求修改组织架构与管理,并请求扩大地理区域。

    核对原文依据
    On December 29, 2022, the Regional Center filed the instant Form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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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2023年10月10日,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要求区域中心补充证据,解决初次提交中关于地理区域扩大、实质经济影响、确保项目合规及监督新商业企业与关联就业创造实体的政策程序、以及所有相关人员身份与声明方面的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on October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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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补件

    2024年1月3日,区域中心及时回应补件通知,撤回地理区域扩大请求,并提交运营计划、公司决议、信息声明和公司章程,以说明监督新商业企业、关联就业创造实体的政策程序及所有相关人员身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 timely responded to the RFE on January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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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初次决定

    2024年7月16日,外勤业务局拒绝申请,认为区域中心未克服补件通知指出的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on July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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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区域中心对外勤业务局的拒绝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8 C.F.R. § 103.3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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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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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监督新商业企业及关联就业创造实体的政策与程序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3(b)(5)(E)条要求提案包含“a description of the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 place reasonably designed to monitor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and any associated job creating entities”;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申请人主张

区域中心提交运营计划、公司决议、信息声明和公司章程,主张已说明其监督新商业企业、关联就业创造实体及项目合规的政策与程序。

原审意见

外勤业务局认为无法确定区域中心是否合理设计了监督政策与程序,因为未指明合规团队成员、其参与方式,也未说明所称新商业企业和就业创造实体须通过的“试金石”标准;并指出运营计划仅表示未来某时雇用首席合规官,记录未显示已采取雇用步骤。

运营计划、公司决议、信息声明和公司章程

证明目的
说明区域中心监督新商业企业、关联就业创造实体及确保项目合规的政策与程序。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对材料本身作实质认定,仅指出外勤业务局可在重审时审查运营协议及其中所列具体政策程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勤业务局认为未指明合规团队成员及其参与方式,也未说明“试金石”标准;运营计划仅称未来雇用首席合规官,记录未显示已采取雇用步骤。
核对原文依据
it submitted its operational plan, a corporate resolution, a 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an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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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ional Center did not identify members of a compliance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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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认定区域中心已满足或未满足该项要求,而是指出外勤业务局首次在拒绝决定中提出这些具体关切,未在补件通知、第二次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中给予区域中心回应机会。因此发回重审,由外勤业务局进一步审查运营协议及所列具体政策程序。

核对原文依据
FOD stated it could not establish if the Regional Center reasonably designed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to monitor NCEs and J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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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FOD expressed its understandable concerns with the Regional Center's applic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only in it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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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may also wish to examine the Regional Center's Operating Agreement and evaluate the specific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t 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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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项目合规的政策与程序(含州证券法合规)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3(b)(5)(E)条要求提案包含“a description of the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 place that are reasonably designed to ensure program compliance”。

申请人主张

区域中心主张其提交的政策与程序足以确保项目合规。

原审意见

外勤业务局认为初次提交的政策程序说明未具体说明如何确保遵守州证券法,也未说明将进行年度合规检查。

初次提交的政策与程序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区域中心已有合理设计以确保项目合规的程序。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质评价,仅认定外勤业务局在拒绝决定中首次提出州证券法合规和年度合规检查的关切,程序上未给予回应机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勤业务局指出未具体说明如何确保遵守州证券法及进行年度合规检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scription of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itially provided did not specify how it would ensure compliance with state securities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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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expressed its understandable concerns with the Regional Center's applic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only in it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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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外勤业务局的相关关切首次出现在拒绝决定中,未通过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给予回应机会,故未作实质认定。重审时外勤业务局可审查政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包括适用的州证券法),而非以记录外投资项目的成败来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FOD expressed the description of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nitially provided did not specify how it would ensure compliance with state securities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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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id not identify and convey its concerns in the RFE, in a second RFE, or even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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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may elect to view the specific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compliance with law, regulations, and executive orders (including applicable State securities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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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与区域中心的自然人身份及声明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3(b)(5)(E)条要求提案包含“the identities of all natural persons involved in the regional center”符合第203(b)(5)(H)条(i)和(ii)款要求。

申请人主张

区域中心提交信息声明等材料,主张已指明所有参与区域中心的自然人身份。

原审意见

外勤业务局在拒绝决定中提及区域中心首席执行官的过往不成功区域中心申请、一名与区域中心无关个人的违规、被取消资格和判决,以及区域中心未支付年度 EB-5 诚信基金费用及相关表格,据此认为首席执行官“缺乏拥有和管理 EB-5 区域中心的信誉”。

信息声明(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证明目的
指明参与区域中心的自然人身份。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质评价,仅指出外勤业务局可在重审时审查区域中心关于没有其他所有者或管理者的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材料本身的具体缺失;外勤业务局的相关质疑涉及记录外材料及未在补件阶段提出的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a 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an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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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 only the individual designated on Form I-956H associated with the Regional Center'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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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席执行官过往区域中心申请、无关个人违规及未付 EB-5 诚信基金费用的材料

证明目的
外勤业务局用以质疑首席执行官的信用及区域中心管理资格。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这些关切首次在拒绝决定中提出,未给予回应机会,且外勤业务局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勤业务局引用了记录外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计划等文件;相关关切未在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中传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s lapse in paying the annual EB-5 Integrity Fund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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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referenced evidence and documentation not present in the record, such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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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id not identify and convey its concerns in th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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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就身份与声明要求作实质认定,而是指出外勤业务局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的证据和文件(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计划)作出结论,且相关关切未在补件阶段提出。重审时外勤业务局可审查区域中心关于“没有其他所有者或管理者”的陈述,并仅考虑与资格相关的 I-956H 表指定个人。

核对原文依据
FOD referred to past unsuccessful regional center applications involving the Regional Center'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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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referenced evidence and documentation not present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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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may also review the Regional Center's assertion that "there are no other owners or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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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区域扩大与实质经济影响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第203(b)(5)(E)条要求提案展示对“a defined, contiguous, and limited geographic area”的“a substantive economic impact”。

申请人主张

区域中心最初请求扩大地理区域;在补件回应中撤回了该扩大请求。

原审意见

外勤业务局在补件通知中要求解决地理区域扩大及实质经济影响方面的缺陷;拒绝决定以未克服缺陷为由拒绝。

撤回地理区域扩大请求的补件回应

证明目的
表明区域中心不再寻求扩大地理区域。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确认区域中心撤回了扩大请求,未就扩大条件作实质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撤回本身存在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Whilst the Regional Center withdrew its request for expansion of its approved geographic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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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区域中心已在补件回应中撤回地理区域扩大请求,故本次上诉未就此作实质认定。行政上诉办公室在发回指示中提到,外勤业务局可进一步开发记录,以确认区域中心提案展示由经济上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的工具预测的积极经济效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 withdrew its request for expansion of its approved geographic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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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rm the regional center proposal demonstrates positive economic effects borne of economically and statistically valid and transparent t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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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为区域中心 I-956 表修改申请的上诉程序;行政上诉办公室仅审查外勤业务局拒绝决定,未对区域中心资格作最终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appl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2023年10月10日)与拒绝决定(2024年7月16日)之间外勤业务局提出的关切是否已在补件阶段传达,是理解本案发回理由的关键。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on October 10,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It did not identify and convey its concerns in the RFE, in a second RFE, or even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外勤业务局在拒绝决定中引用了记录外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计划等文件;核对记录范围时应注意该点,但不应据此推测申请人未提交其他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FOD referenced evidence and documentation not present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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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479276 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对实地运营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美国国家区域中心南加州(“区域中心”)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E)条,8 U.S.C. § 1153(b)(5)(E),获得指定以参与区域中心项目。本法授权国土安全部部长“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指定区域中心参与该项目。见本法第203(b)(5)(E)条。

实地运营局(FOD)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充分描述为确保项目合规以及监控新商业企业(“NCE”)或各企业及任何相关创造就业实体(“JCE”)或各实体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区域中心项目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本法第203(b)(5)(E)条。经指定的区域中心允许外籍投资人将其本人及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汇集于既有的特定投资机会中。见同上。

本法规定,设立区域中心的提案必须证明对“一个界定明确、连片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具有“实质性经济影响”,并包括“对为确保合理监控新商业企业及任何相关创造就业实体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的描述”、“对为确保项目合规而制定的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的描述”以及“所有涉及区域中心的自然人的身份”,

原文第 2 页

该等自然人须符合本法第203(b)(5)(H)条第(i)项和第(ii)项的要求,8 U.S.C. § 1153(b)(5)(H)。

二、分析

该区域中心最初于2016年3月14日获批指定为区域中心,其地理区域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________________和I 县。2022年12月29日,该区域中心向USCIS提交了本表格 I-956,请求根据本法第203(b)(5)(E)条修订其作为经指定区域中心的批准。具体而言,该区域中心寻求批准其组织架构和管理方面的变更,并请求扩大其地理区域。

USCIS于2023年10月10日发出补件通知(RFE),给予该区域中心机会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其符合指定资格。具体而言,该RFE促使该区域中心解决其初始提交材料中关于地理区域扩大、其对地理区域的实质性经济影响、其确保项目合规及监控NCE和相关JCE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所有涉及该区域中心的人员身份和声明方面的缺陷。

该区域中心于2024年1月3日及时回应了该RFE。该区域中心虽撤回了扩大其获批地理区域的请求,但提交了其运营计划、公司决议、信息声明和公司章程,以描述其为监控NCE、相关JCE而制定的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并指明了涉及该区域中心的所有人员的身份。FOD于2024年7月16日否决了该申请。FOD认定该区域中心未能“克服”其在RFE中指出的“缺陷”。

本办公室认定此事有发回重审的必要。在否决决定中,FOD称其无法确定该区域中心是否合理设计了监控NCE和JCE的政策和程序,因为该区域中心未指明合规团队的成员、合规团队成员如何参与,也未描述其提到的要求NCE和JCE通过以便其启动项目工作并招募EB-5投资人的“试金石”标准。____________。FOD还提出了诸多关切LLC,以支撑其结论及其对该区域中心持续项目的关切,并对该区域中心对NCE及相关JCE的监控和项目合规表达了怀疑。FOD指出,该区域中心提交的运营计划表示其打算在未来某个未指明的时间聘用一名首席合规官(COO),并强调记录未证明该区域中心已采取任何步骤为该职位聘用人员。

此外,FOD提及涉及该区域中心首席执行官以及一名与该区域中心无关的个人的过往未成功的区域中心申请,该个人被指控有多项违规、被取消资格以及针对其作出的财务、证券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判决,达到针对其的涉嫌刑事违规的程度。FOD还指出该区域中心在支付年度EB-5诚信基金费用及相关表格方面的疏漏,以得出结论

原文第 3 页

该区域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在拥有和管理EB-5区域中心方面缺乏可信度”。FOD并表示,最初提供的政策和程序描述未具体说明其将如何确保遵守州证券法以及将进行年度合规检查。

但FOD仅在其否决决定中首次对该区域中心的申请表达了其可理解的关切。其未在RFE、第二次RFE、甚至否决意向通知(NOID)中指明并传达其关切,以给予该区域中心考虑和回应FOD新关切的机会。此外,FOD在作出结论时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的证据和文件,例如I I LLC的商业计划。

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项发回FOD重审。在重审中,FOD可选择发出RFE或NOID以进一步充实记录,以确认区域中心提案证明了对类似I I LLC的项目进行合理投资和创造就业预测的经济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的工具所产生的积极经济效应。FOD也可审查该区域中心的运营协议,并评估其列出的监控NCE及相关JCE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具体而言,FOD可选择审查具体政策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包括适用的州证券法),而非基于记录中未包含的信息以个别投资的假定成败来评估政策和程序。FOD也可考虑记录中的证据是否支持该区域中心确保项目合规的政策和程序。FOD也可审查该区域中心关于“该区域中心不存在其他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陈述,并仅考虑在表格 I-956H 上指定的、依据本法第203(b)(5)(H)条第(i)项和第(ii)项,8 U.S.C. § 1153(b)(5)(H)的要求与该区域中心资格相关的个人。FOD也可设法调查是否存在任何“合规团队”人员或担任“首席合规官”的人员,以及该等人员是否须提交表格 I-956H。

三、结论

鉴于上述,本办公室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FOD,以按照本办公室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撤回该决定。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2-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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