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7479276 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对实地运营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
美国国家区域中心南加州(“区域中心”)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E)条,8 U.S.C. § 1153(b)(5)(E),获得指定以参与区域中心项目。本法授权国土安全部部长“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提案,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指定区域中心参与该项目。见本法第203(b)(5)(E)条。
实地运营局(FOD)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充分描述为确保项目合规以及监控新商业企业(“NCE”)或各企业及任何相关创造就业实体(“JCE”)或各实体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区域中心项目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见本法第203(b)(5)(E)条。经指定的区域中心允许外籍投资人将其本人及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汇集于既有的特定投资机会中。见同上。
本法规定,设立区域中心的提案必须证明对“一个界定明确、连片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具有“实质性经济影响”,并包括“对为确保合理监控新商业企业及任何相关创造就业实体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的描述”、“对为确保项目合规而制定的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的描述”以及“所有涉及区域中心的自然人的身份”,
原文第 2 页
该等自然人须符合本法第203(b)(5)(H)条第(i)项和第(ii)项的要求,8 U.S.C. § 1153(b)(5)(H)。
二、分析
该区域中心最初于2016年3月14日获批指定为区域中心,其地理区域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________________和I 县。2022年12月29日,该区域中心向USCIS提交了本表格 I-956,请求根据本法第203(b)(5)(E)条修订其作为经指定区域中心的批准。具体而言,该区域中心寻求批准其组织架构和管理方面的变更,并请求扩大其地理区域。
USCIS于2023年10月10日发出补件通知(RFE),给予该区域中心机会提供额外证据以证明其符合指定资格。具体而言,该RFE促使该区域中心解决其初始提交材料中关于地理区域扩大、其对地理区域的实质性经济影响、其确保项目合规及监控NCE和相关JCE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所有涉及该区域中心的人员身份和声明方面的缺陷。
该区域中心于2024年1月3日及时回应了该RFE。该区域中心虽撤回了扩大其获批地理区域的请求,但提交了其运营计划、公司决议、信息声明和公司章程,以描述其为监控NCE、相关JCE而制定的合理设计的政策和程序,并指明了涉及该区域中心的所有人员的身份。FOD于2024年7月16日否决了该申请。FOD认定该区域中心未能“克服”其在RFE中指出的“缺陷”。
本办公室认定此事有发回重审的必要。在否决决定中,FOD称其无法确定该区域中心是否合理设计了监控NCE和JCE的政策和程序,因为该区域中心未指明合规团队的成员、合规团队成员如何参与,也未描述其提到的要求NCE和JCE通过以便其启动项目工作并招募EB-5投资人的“试金石”标准。____________。FOD还提出了诸多关切LLC,以支撑其结论及其对该区域中心持续项目的关切,并对该区域中心对NCE及相关JCE的监控和项目合规表达了怀疑。FOD指出,该区域中心提交的运营计划表示其打算在未来某个未指明的时间聘用一名首席合规官(COO),并强调记录未证明该区域中心已采取任何步骤为该职位聘用人员。
此外,FOD提及涉及该区域中心首席执行官以及一名与该区域中心无关的个人的过往未成功的区域中心申请,该个人被指控有多项违规、被取消资格以及针对其作出的财务、证券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判决,达到针对其的涉嫌刑事违规的程度。FOD还指出该区域中心在支付年度EB-5诚信基金费用及相关表格方面的疏漏,以得出结论
原文第 3 页
该区域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在拥有和管理EB-5区域中心方面缺乏可信度”。FOD并表示,最初提供的政策和程序描述未具体说明其将如何确保遵守州证券法以及将进行年度合规检查。
但FOD仅在其否决决定中首次对该区域中心的申请表达了其可理解的关切。其未在RFE、第二次RFE、甚至否决意向通知(NOID)中指明并传达其关切,以给予该区域中心考虑和回应FOD新关切的机会。此外,FOD在作出结论时引用了记录中不存在的证据和文件,例如I I LLC的商业计划。
因此,本办公室将此事项发回FOD重审。在重审中,FOD可选择发出RFE或NOID以进一步充实记录,以确认区域中心提案证明了对类似I I LLC的项目进行合理投资和创造就业预测的经济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的工具所产生的积极经济效应。FOD也可审查该区域中心的运营协议,并评估其列出的监控NCE及相关JCE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具体而言,FOD可选择审查具体政策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包括适用的州证券法),而非基于记录中未包含的信息以个别投资的假定成败来评估政策和程序。FOD也可考虑记录中的证据是否支持该区域中心确保项目合规的政策和程序。FOD也可审查该区域中心关于“该区域中心不存在其他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陈述,并仅考虑在表格 I-956H 上指定的、依据本法第203(b)(5)(H)条第(i)项和第(ii)项,8 U.S.C. § 1153(b)(5)(H)的要求与该区域中心资格相关的个人。FOD也可设法调查是否存在任何“合规团队”人员或担任“首席合规官”的人员,以及该等人员是否须提交表格 I-956H。
三、结论
鉴于上述,本办公室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FOD,以按照本办公室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撤回该决定。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