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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 · 印第安纳州安全运营中心(MDR客户单元):发回重审(2025年12月29日)

类别 I-956F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商业计划是否全面、经济分析关于预计创造就业是否可信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FOD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FOD,要求其依据本决定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FOD应重新评估初次提交的证据及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如需发出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应给予区域中心回应和提交额外证据的机会。AAO明确对本案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发回重审不构成对I-956F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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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i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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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为中西部外国投资中心有限责任公司(Midwest Center for Foreign Investment, LLC),该区域中心于2018年7月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参与EB-5区域中心项目。2023年2月7日,该区域中心提交I-956F表,即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请求批准新商业企业(NCE)的一项投资。该申请由商业计划和经济分析支持,拟汇集22,400,000美元投资,NCE拟通过简单未来股权协议(SAFE)向创造就业实体(JCE)投资可转换贷款权益,用于在印第安纳州建设并开发一个安全运营中心,容纳五个面向客户的管理检测与响应(MDR)单元,每个单元由80名员工组成。

核对原文依据
In July 2018, USCIS designated the Midwest Center for Foreign Investment, LLC ("Regional Center") to participate in the EB-5 regional center program under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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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documents describe the Regional Center's intention to pool $22,400,000 from immigrant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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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de for the buildout and development of a Security Operations Center that will house five separate client-facing M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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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2023年2月7日,区域中心提交I-956F表,请求批准新商业企业的一项投资,并附商业计划和经济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On February 7, 2023, the Reg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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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gional Center filed Form I-956F in February 2023, most pertinently supported by a business plan and an economic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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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2024年6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外勤业务局(FOD)就申请发出补件通知(RFE),质疑商业计划的全面性,并对经济影响分析提出关切。区域中心回应补件通知,提交了更新后的商业计划和经济分析,以及若干投资和发行文件,以进一步说明NCE和JCE的角色以及SAFE在投资中的作用。

    核对原文依据
    FOD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Regional Center's application in June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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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gional Center responded to the RFE with an updated business plan and economic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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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2025年1月24日,FOD拒绝I-956F申请,认定区域中心未能证明商业计划全面,也未能证明经济分析可信。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Regional Center's Form I-956F application in on January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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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区域中心及时就I-956F申请被拒提出上诉,主张其已证明新商业企业投资具备获批资格,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支持上诉的额外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 timely appealed the denial of the Form I-956F application, asserting that it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the NCE and submitting an appellate brief as well as additional documents in support of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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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决定

    2025年12月29日,AAO经重新审查,撤回原决定,将案件发回FOD,要求其依据本案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DEC.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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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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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商业计划是否全面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F)(i)(I)条要求提交针对特定资本投资项目的全面商业计划;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 要求商业计划足够详细,使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能就创造就业潜力作出合理推断,且计划必须可信。

申请人主张

区域中心主张其已证明新商业企业投资具备获批资格,并通过更新后的商业计划等材料回应补件通知中的质疑。

原审意见

FOD认定商业计划不全面,理由包括:仅对项目产品目录作了非常笼统的描述,未引用产品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未提供相关可信证据证明项目是否需要任何环境保护局许可;未提供JCE的供应合同,因而收入预测不合理;未充分解释SAFE投资如何实现项目目标;商业计划不同部分的销售和成本预测存在若干差异。

商业计划(初次提交及补件时更新版本)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描述、产品和服务、市场分析、竞争情况、许可、营销策略、组织结构、人员配置、招聘时间表以及销售、成本和收入预测等,以满足全面商业计划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未整体否定该商业计划,而是指出FOD据以认定不全面的若干理由缺乏法规或判例依据,或说明不足;AAO要求FOD在发回后重新评估初次提交的证据及上诉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FOD曾指出商业计划对产品目录描述笼统、未说明竞争优势、未证明是否需要环境保护局许可、缺少JCE供应合同、SAFE解释不足,以及销售和成本预测存在差异;AAO认为其中多项理由未被法规或判例要求,或FOD未充分解释其相关性。
核对原文依据
FOD identified the business plan only provided "a very general description" of the "project's catalogue of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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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there is no obligation in the statute or Matter ofHo to account for the presence or absence of any specific permit, such 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per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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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发行文件(补件时提交)

证明目的
进一步说明NCE和JCE的角色以及SAFE在投资中的作用。
AAO 如何评价
FOD承认区域中心的补件回应提供了SAFE投资解释、资金如何从NCE流向JCE以及拟提供的一般条款,但AAO指出FOD未充分说明法规和判例为何要求区域中心证明SAFE投资方式适当;法规和判例要求的是证明通过该投资方式的资金已经或将要投入JCE以按法规创造就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FOD未充分解释要求区域中心“可信解释SAFE如何实现项目既定目标”的法规和判例依据;AAO认为应关注资金是否投入JCE并创造就业,而非投资方式本身的适当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tatute and relevant precedent decisions do not require a Regional Center to demonstrat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investment method but rather demonstrate if the fonds flowing through the investment method are or will be invested in the JCE to create jobs as required by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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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法规和Matter of Ho并未要求区域中心证明投资带来的“竞争优势”,也未要求说明是否存在特定许可(如环境保护局许可)。FOD未充分解释为何缺少JCE供应合同会影响商业计划的全面性,也未说明供应合同的有无如何成为评价收入预测合理性的因素。AAO因此认为FOD的拒绝理由说明不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查,未对商业计划是否最终全面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neither the statute nor Matter of Ho require the Regional Center to identify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flowing from the investment described in th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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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remanding this matter for farther review and for FOD to provide an accurate and sufficient explanation of the grounds of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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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关于预计创造就业是否可信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F)(i)(II)条要求提交关于预计创造就业的可信经济分析,且该分析须基于经济上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的方法。

申请人主张

区域中心通过补件时更新的经济分析和投资文件,主张其经济分析可信并足以支持申请获批。

原审意见

FOD因质疑商业计划全面性的相同理由,对经济影响分析表示关切,并认定经济分析不可信。

经济分析(初次提交及补件时更新版本)

证明目的
证明预计创造就业基于经济上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的方法,满足可信经济分析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对经济分析方法本身作出实质认定;其指出FOD的关切源于对商业计划的质疑,而FOD的部分质疑理由缺乏法规或判例依据,故需发回重新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FOD未充分解释商业计划中的问题如何具体导致经济分析不可信;AAO要求FOD在发回后提供准确、充分的拒绝理由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FOD expressed concerns with the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the Regional Center submitted for the same reasons it questioned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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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 should clearly explain the specific reasons for denial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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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FOD对经济分析的质疑与对商业计划全面性的质疑相关联,而后者多项理由未被法规或判例支持或说明不足;AAO未自行认定经济分析是否可信,而是要求FOD在发回后重新评估在案证据并作出充分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And FOD expressed concerns with the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the Regional Center submitted for the same reasons it questioned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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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FOD should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initially submitted, as well as the Petitioner's claim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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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商业计划是否按Matter of Ho所列要素提供项目描述、市场分析、许可、营销策略、组织结构、人员配置、招聘时间表及销售、成本和收入预测;但AAO在本案中并未要求“竞争优势”或特定环境保护局许可,也未将缺少JCE供应合同本身作为拒绝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 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 ... should contain, at a minimum, a description of th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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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t neither the statute nor Matter of Ho require the Regional Center to identify a "competitive advantage" flowing from the investment described in the appl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经济分析是否说明预计创造就业所依据的方法,以及该方法是否经济上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AAO未在本决定中认定该方法是否满足要求,而是要求FOD发回后重新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a credible economic analysis regarding estimated job creation that is based upon economically and statistically valid and transparent methodolo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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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remand, FOD should re-evaluate the evidence initially submitt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SAFE投资文件是否说明资金从NCE流向JCE并用于创造就业;AAO指出法规和判例要求证明的是资金投入JCE并创造就业,而非投资方式本身的适当性。
    核对原文依据
    demonstrate if the fonds flowing through the investment method are or will be invested in the JCE to create jobs as required by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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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779739 日期:2025年12月29日

对实地运营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

1992年,国会设立了EB-5区域中心计划,旨在通过外国投资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商业企业,促进美国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拨款法》”)第610条,Pub. L. No. 102-395, 106 Stat. 1828, 1874(2022年废止)。2022年3月,《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废止了《拨款法》,并将经过实质性改革的EB-5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移民与国籍法》(“《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

2018年7月,USCIS指定Midwest Center for Foreign Investment, LLC(“区域中心”)根据《法》参与EB-5区域中心计划。2023年2月7日,区域中心提交了表格I-956F,即对[已隐去]新商业企业(NCE)投资的批准申请。见《法》第203(b)(5)(F)(i)条。FOD于2025年1月24日[已隐去]驳回了区域中心的表格I-956F申请,认定“[区域中心]未能证明商业计划更可能而非不可能具有全面性”,不符合《法》第203(b)(5)(F)(i)(I)条的要求,或未能包含“关于预计就业创造的可靠经济分析”,不符合《法》第203(b)(5)(F)(i)(II)条的要求。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5。区域中心及时对表格I-956F申请被拒提出上诉,主张其已确立对NCE投资获批的资格,并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支持上诉的补充文件。见《法》第203(b)(5)(P)(i)(II)条(讨论对“任何裁定”的行政上诉审查,包括对根据《法》第203(b)(5)(F)条“提交的商业计划批准申请”相关裁定的审查)。

区域中心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第 2 页

一、法律

《法》第203(b)(5)(F)(i)条,题为“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相关部分规定:

区域中心应就每一项特定投资要约,通过相关联的新商业企业向国土安全部部长提交申请,且须在任何外国人因投资于该要约而根据本款提交分类申请之前提交。该申请应包括——

(I) 针对特定资本投资项目的全面商业计划;

(II) 关于预计就业创造的可靠经济分析,该分析须基于在经济和统计上有效且透明的方法……

先例决定Matter of Ho认定,商业计划要具有“全面性”,“必须足够详细,以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见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USCIS]无法确定就业创造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为可靠。”同前。Matter of Ho解释称:

一份全面的商业计划……至少应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该计划应包含市场分析,包括竞争企业的名称及其相对优势和劣势、竞争方产品和定价结构的比较,以及新商业企业目标市场/潜在客户的描述。该计划应列出已获得的所需许可和执照。如适用,应描述制造或生产过程、所需材料及供应来源。该计划应详细说明为供应材料和/或分销产品而签订的任何合同。应讨论业务的营销策略,包括定价、广告和服务。该计划应载明业务的组织结构及其人员的经验。应解释业务的用工需求,并包含招聘时间表以及所有职位的职位描述。应包含销售、成本和收入预测,并详细说明其依据。

同前,22 I&N Dec. at 213。该决定结论称:“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同前;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前引, at G.2(B), G.5(B)(2)。

二、分析

区域中心于2023年2月提交了表格I-956F,最相关的支持材料为一份商业计划和一份经济分析。这些文件描述了区域中心拟汇集来自移民投资者的22,400,000美元,投资于[已隐去]新商业企业(NCE)。NCE拟通过一份简单股权协议(Simple Agreement for Equity)[已隐去]创造就业实体(JCE)的可转换贷款权益进行投资,该[已隐去]

原文第 3 页

(“SAFE”)投资。该投资拟“用于建设和开发一个安全运营中心,该中心将容纳五个独立的面向客户的MDR[托管检测与响应][已隐去]印第安纳单元,每个单元由80名员工组成”,位于[已隐去]。[已隐去]FOD于2024年6月就该区域中心的申请发出了补件通知(RFE)。FOD质疑区域中心所提交商业计划的全面性,因为“商业计划未能提供支持有关拟议项目之基本主张所需的细节”。并且,FOD出于与质疑商业计划全面性相同的理由,对区域中心提交的经济影响分析表示关切。

区域中心以更新后的商业计划和经济分析回应了RFE。区域中心还提交了若干“投资和发行文件”,以提供有关“NCE和JCE的作用”以及SAFE在投资中的作用的进一步信息。

FOD驳回了申请。FOD认定商业计划不全面且经济分析不可信,理由有若干。FOD指出,商业计划仅对“项目的产品目录”提供了“非常笼统的描述”,且未“援引其产品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任何竞争优势”。FOD还表示怀疑,因为区域中心未“提供相关且可信的证据以证实启动该项目是否需要任何环境保护局许可”。FOD进一步认定,项目的“收入预测不合理”,因为区域中心未提供“JCE的供应合同”(原文强调)。FOD称,区域中心未充分解释SAFE投资如何使项目目标得以实现。并且FOD指出,商业计划不同部分所载的销售和成本预测存在若干不一致之处。

区域中心可在商业计划中酌情列明所需许可和执照。但无论是《法》还是Matter of Ho,均未要求区域中心指明申请所述投资所产生的“竞争优势”。并且,《法》或Matter of Ho均无义务说明任何特定许可(例如环境保护局许可)的有无。此外,FOD未充分解释为何商业计划的全面性因记录中缺少“JCE的供应合同”(原文强调)而受到负面影响,以及“供应合同”(原文强调)的有无如何构成评估项目收入预测合理性的一项因素。并且,尽管FOD描述了区域中心对RFE的回应如何提供了“对SAFE投资的解释、其如何从NCE流向JCE以及拟提供的一般条款”,但FOD未充分解释要求区域中心“可信地解释为何[SAFE]能够实现所述项目目标”的《法》和先例决定依据。换言之,《法》和相关先例决定并不要求区域中心证明投资方式的适当性,而是要求证明通过该投资方式流动的资金是否或将会投资于JCE以按《法》要求创造就业。

我们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并由FOD就驳回理由提供准确且充分的解释。FOD应清楚解释驳回的具体理由,并且

原文第 4 页

按照8 C.F.R. § 103.3(a)(1)(i)的要求,依据法条和相关先例决定的要求,明确阐述其理由。发回重审后,FOD应重新评估最初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

III. 结论

我们认定,此处发回重审是适当的,以便FOD充分考虑记录在案的证据以及本决定中涉及的附加问题。如果要发出补证请求或拒绝意向通知,FOD应给予区域中心提交答复和支持申请附加证据的机会。参见8 C.F.R. § 103.2(b)(8)。我们不对本申请的最终处置发表意见。

命令:撤销该决定。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2-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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