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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653580 日期:2022年12月30日
对加州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杰出能力-O)
申请人是一家娱乐企业,寻求以音乐家身份临时雇佣受益人在美国工作。为此,申请人寻求将其归类为O-1非移民,该签证类别适用于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INA)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存在真实的“美国雇主”以及确定、非推测性的雇佣。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程序。
管辖O-1非移民的法规要求存在真实的美国雇主以及与受益人杰出能力相关的确定、非推测性的雇佣。见8 C.F.R. §§ 214.2(o)(2)(i)和(ii)。在作出决定之前,审理主任于2022年2月发出了补充证据请求(RFE),指出“USCIS对[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供的营业地址[已隐去]进行了开源互联网搜索”,并且“无法确定[申请企业]是否位于该地址”。审理主任为申请人提供了机会,以证明除其他事项外,其是8 C.F.R. § 214.2(o)(2)(i)所指的真实美国雇主。具体而言,审理主任的RFE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证明价值的客观证据(租约、税务文件、工资单等),以表明您的企业……正在该地址积极运营”。审理主任还指出,USCIS曾试图联系[已隐去]餐厅——即受益人拟议美国演出所声称的场所——“以确认受益人的雇佣,但当时未能获得回应”。在RFE回复中,申请人提交了文件,包括其2020年美国1120-S表格,以及其2016年公司章程和2021年向加州州务卿提交的信息声明,所有这些文件均将上述地址列为其营业地点。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证据中遇到的差异(包括实地考察)使[申]请人记录法规要求的能力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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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审理主任的决定指出,USCIS于2022年3月在申请人所述营业地点进行了现场考察,并确定该地址“与一家名为[已隐去]的企业相关联”,该企业的代表“不知道该建筑内有一家名为‘[申请人]’的企业”。审理主任还指出,2022年3月进行的另一次现场考察无法核实[已隐去]餐厅的位置。审理主任认为,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为真实美国雇主以及存在确定、非推测性雇佣的问题具有决定性,且未涉及受益人作为艺术领域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问题。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除其他事项外,先前提交的证据和新获得的证据表明其为真实的美国雇主,并核实了[已隐去]餐厅的所述位置。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额外文件,包括[已隐去]代表的声明以及与[已隐去]餐厅相关的在线打印件。考虑到上诉中提交的新证据,我们认为适宜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考虑其对资格的影响。审理主任的决定将被撤销,此事将被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记录,包括上诉中提交的主张和文件,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