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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389633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从而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类别,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因为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现该事项基于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动议中,申请人旨在处理和澄清其案件的关键方面,特别是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以及他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事业。申请人主张其事业有潜力显著影响国家经济并加强美国的信息技术部门。他还声称拥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并负责领导软件开发项目。为支持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先前提交的文件和额外的行业文章和报告,主张记录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以及他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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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的范围仅限于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供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先前提交的其教育和职业经历评估的副本。在书面论证意见中,他讨论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中规定的国家利益豁免裁决框架,并主张他满足要求。然而,申请人未说明为何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是错误的,也未提出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由于他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和证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依据8 C.F.R. § 103.5(a)(4)驳回了合并动议。
在此,申请人的提交材料未确立我们先前决定中的任何错误,他重申了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并认定不具说服力的论点,且未提出任何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此外,申请人未证明我们最新的决定是基于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