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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理平台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支持(2025年12月3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或报酬、奖项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举证责任是否因满足三项标准而转移、拟继续在专长领域工作并实质惠及美国
不成立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奖项标准、举证责任是否因满足三项标准而转移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受益人为一家专注流式数据处理的数据管理平台的联合创始人,现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推动平台从开发者工具发展为面向企业的生态系统,并为公司在美国扩张筹集了数千万美元投资。上诉人(即该公司)为其提交I-140,请求按《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归类为杰出能力外国人。

程序经过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初次拒绝该I-140,理由为受益人既无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显示应获批准。上诉人依8 C.F.R. § 103.3提出上诉,案件进入AAO;本次裁决范围为上诉审查,AAO依Matter of Christo's Inc.进行重新审查。

争议标准

争议在于:满足至少三项监管证据标准后,是否产生可反驳推定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USCIS;以及是否应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整体权衡全部证据,认定受益人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者并享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AAO明确否定责任转移说,强调举证责任始终由上诉人承担。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SCOPS第一阶段已认可五项标准: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酬;未认可奖项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材料包括公司业务与平台影响、受益人对平台的构建与统筹、平台被八成以上《财富》100强公司使用、以及融资与公司市场地位等证据。

AAO 认定

AAO认为SCOPS未按整体性要求评估受益人的成就,且其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以“贡献看似成功但未显示重大意义”否定已获认可的重大贡献标准,与第一阶段认定相矛盾。AAO整体审视记录后认定,受益人的工作降低了实时数据流处理的门槛,使公司成为该领域重要且领先的管理层,构成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满足极少数顶尖者与持续国家声誉要求。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sustained)。AAO认定受益人满足至少三项证据标准,并具备持续国家与国际声誉、成就经广泛文件认可、拟继续在专长领域工作且将实质惠及美国,故符合杰出能力分类资格。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作出;其关于整体权衡与不转移举证责任的论述限于本案,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的指引。AAO未重新审查SCOPS已认可的五项标准之外的奖项标准,亦未讨论其他未列明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时应查阅SCOPS拒绝通知与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确认第一阶段认可的五项标准所对应的具体证据,以及最终实质审查中关于平台使用比例、融资规模与公司市场地位的原始文件;并注意AAO对SCOPS最终实质审查中重大贡献表述前后矛盾的指摘。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证据:记录中上诉人未主张或证明受益人获得此类奖项;SCOPS亦认定未确立该奖项。

认定理由:因无重大国际公认奖项,须转而满足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AAO未对此另行展开,仅沿用第一阶段路径。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5 段

发表材料

证据:SCOPS在第一阶段认定该标准已满足,AAO在上诉中未推翻。

认定理由:该标准由SCOPS第一阶段认可,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将其纳入整体权衡,未作否定。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5 段

原创贡献

证据:SCOPS第一阶段认可该标准;AAO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引用受益人对平台的构建与统筹。

认定理由:SCOPS第一阶段已认可,AAO在整体评估中将其作为成就组合的一部分予以考量。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5 段

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证据:SCOPS第一阶段认定该标准满足。

认定理由:该标准由SCOPS第一阶段认可,AAO未在上诉中推翻。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

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证据:SCOPS第一阶段认可;记录显示受益人作为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统筹平台演进与融资扩张。

认定理由:SCOPS第一阶段已认可,AAO在整体评估中结合其公司角色与平台影响予以权衡。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5 段

高薪酬或报酬

证据:SCOPS第一阶段认定该标准满足。

认定理由:该标准由SCOPS第一阶段认可,AAO未在上诉中推翻。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5 段

奖项标准

证据:SCOPS认定未满足与奖项相关的标准。

认定理由:AAO在上诉中未重新认定该标准满足,仅依据已认可的五项标准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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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证据:记录显示平台被八成以上《财富》100强公司使用,受益人降低实时数据流处理门槛,公司成为该领域重要且领先的管理层,并获数千万美元投资。

认定理由:AAO认为SCOPS未整体评估证据,且其最终实质审查中否定已认可的重大贡献标准自相矛盾;整体权衡后认定受益人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者并享有持续国家声誉。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5 段、第 4 页第 1 段、第 4 页第 2 段、第 4 页第 3 段

举证责任是否因满足三项标准而转移

证据:上诉人主张满足三项标准即产生可反驳推定并转移举证责任,但未提供法律依据。

认定理由:AAO援引Amin v. Mayorkas指出监管规定未设定推定资格,最终实质审查仍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不存在责任转移。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8 段、第 3 页第 1 段、第 3 页第 2 段

拟继续在专长领域工作并实质惠及美国

证据:受益人作为公司首席执行官继续推动平台在美国的扩张,并已筹集数千万美元投资。

认定理由:AAO在结论中认定上诉人已显示受益人拟继续在专长领域工作,且其入境将实质惠及美国。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3 段、第 4 页第 5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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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0737414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流媒体技术的数据管理平台,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SCOPS驳回了表格I-140,即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值得获得有利决定。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为符合该移民类别的资格,法规要求提交方证明:

  •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享有杰出能力;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本法第203(b)(1)(A)(i)-(iii)条。“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人”。8 C.F.R. § 204.5(h)(2)。

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步骤分析。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国际上对其领域内成就的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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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进入第二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受益人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因此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五项标准,涉及:发表材料、原创贡献、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获得高薪或高报酬,但未满足与奖项或奖励相关的标准。然而,SCOPS进一步认定,申请人在审查其全部证据和主张的最终实质审查中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该移民签证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作出此类证明,且在审查记录中全部证据后,我们同意该移民类别的严格限制性要求已得到满足。

B.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申请人已提交所需的初步证据,我们将评估其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受益人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该领域最顶尖的极少数人之一,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我们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受益人的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从事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参见本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USCIS官员在整体考虑申请时应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在本事项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资格且有资格获得该类别。

我们首先指出,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即一旦其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这“创设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受益人符合资格的法定标准,并将举证责任转移,从而使USCIS有义务对具体指明的必要事实提出实质性质疑,或批准该申请。”这可能是申请人看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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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程序运作的方式,但事实并非如此,且其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支持该陈述。一旦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申请人仍负有责任在整体考虑全部证据和主张时向USCIS证明有利决定是合理的。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88 (5th Cir. 2022)(认定在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该机构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整体上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同一法院指出,“该条例并未规定满足监管标准即可推定申请人有资格获得签证……而最终实质审查涉及法规中‘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的杰出能力’的要求。”Amin, 24 F.4th at 391-92。该段落也说明,申请人仍负有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满足所述要求的责任。因此,在该裁决过程中的任何时点均不存在将责任转移至USCIS的做法。

虽然责任不转移至USCIS,但该机构须与证据和主张进行接触,并依据适当标准对其进行评估。法规规定提交方负有证明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291条。此外,条例明确规定,提交方负有通过提交供考虑和裁决的证据来证明资格的责任。8 C.F.R. § 103.2(b)(8)(i)-(iii)。虽然裁决者必须确定证据是否表明相关方符合资格,但该确定是证据性的,并非源于USCIS的任何责任。比较Matter of Negusie, 28 I&N Dec. 120, 154 (A.G. 2020)。相反,USCIS的职责是充分考虑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考虑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考虑,并就这些材料是否满足提交方的举证责任提供有理由的决定。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我们将在此进行该分析。

受益人与他人共同创立了申请组织,一家数据管理平台,并担任其现任首席执行官。自建立该数据管理平台以来,其监督了该平台从开发者工具向企业级生态系统的演变,并获得了数千万美元的投资者资金以协助其在美国的扩张。

SCOPS讨论了考虑受益人成就时应考虑的许多相关领域,并得出结论认为每个领域均不能代表其处于从事领域最顶尖的人。SCOPS似乎未按照要求对受益人的成就进行整体或综合评估。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F.2(B)(2)。SCOPS还授予了8 C.F.R. § 204.5(h)(3)(v)项下的重大意义贡献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称其“及其公司的贡献似乎是成功的,然而,证据并未表明[他们]对其从事领域具有‘重大意义’。”该陈述与本裁决第一部分中该标准的要求相矛盾。

尽管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和针对拒绝意向通知的答复本可以更有条理地组织论证,说明申请人如何证明受益人符合最终实质审查的要求,但对整个记录的审查使我们得出结论:呈请组织在这些程序中已履行其举证责任。申请人说明了受益人在呈请组织内构建、实施和监督的服务所具有的变革性和独特性。这些努力涉及SCOPS在其裁决第一步中批准的若干监管标准。如果我们仅分别评估受益人符合各标准所涵盖领域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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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样不会考虑将其列入有资格获得该移民类别批准的人员之列。但正如挂毯中单根丝线或羊毛线单独看来平淡无奇,个人成就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也可能显得普通。然而,当挂毯的结构性经线与精心编织的彩色纬线交织时,便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图案。本案程序记录中的集体证据亦是如此。

受益人使呈请组织得以简化对一个被超过80%的《财富》100强公司使用的流行数据流平台的使用。他引导并精简了这一平台,该平台在某种程度上充当数据的高速数字“邮政系统”,数据不再静态地停留在数据库中,而是以复杂的事件流持续流动。受益人的努力通过用简化界面取代复杂的编码和人工流程,有效降低了实时数据流的准入门槛,该界面不仅对专业数据工程师有用,而且对更多工作组有用。他帮助确立了呈请公司作为数据流平台使用者的重要存在和领先管理层。

记录中的证据通过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使申请人区别于他人。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1)(A)条。整份呈请表明,受益人具备的专业水平与认定其属于该专业领域最顶尖的一小部分人之一相符,且其在该领域享有持续的国家声誉。见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 (3);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见Matter of Price, 20 T&N Dec. 953, 956 (Assoc. Comm'r 1994)。

III. 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至少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证据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还证明受益人享有持续的国家和国际声誉,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得到认可。最后,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打算在其专业领域继续工作,并将未来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因此,受益人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裁定: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12-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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