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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828281 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他将在美国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的上诉,以及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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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的要求载于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二、分析
如我们此前的决定所述,申请人是多种武术形式的运动员、教练、裁判和评委,并寻求在美国继续担任武术教练。尽管审理主任认定他不符合8 C.F.R. § 204.5(h)(3)下的任何标准,但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持不同意见,认定证据证明他曾评判其他武术人士的工作。在我们最近驳回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他未能证明我们关于其主张的另外两项标准(即与其获得较小奖项以及其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有关的那些标准)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在其第二次复议动议中,申请人再次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i)和(ii)的标准,并主张我们未遵循机构政策和判例法所规定的“优势证据”标准。1 在论及其在2017年I 锦标赛上的金牌时,他表示他最初以及在对审理主任证据请求的答复中提交了“相关的、初始的和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我们“单方面强加[给]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据[的义务]”。然而,仅提交相关和有证明力的证据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并证明所有要求均已满足。如申请人所引用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备忘录部分所述,一旦提供了此类证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应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客观评估此类初始证据,以确定其是否可接受。”2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阐述了记录中的证据为何未能显示该金牌是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如8 C.F.R. § 204.5(h)(3)(i)所要求,并且我们在对申请人第一次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中概述了该分析。我们并不认为他在第二次复议动议中提及优势证据标准足以表明我们错误地适用了该证明标准。
关于其加入协会的标准,8 C.F.R. § 204.5(h)(3)(ii),申请人重复了其第一次复议动议中的主张,即一封
1 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 602-0005.1,《对某些I-140申请所提交证据的评估;对审理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更新ADJ 1-14,第4页(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引用Matter of E-M, 20 I&N Dec. 77, 79-80 (Comm'r 1989)。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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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加入该 !空手道协会的推荐信中的陈述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要求。他现在补充说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并引用相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备忘录,主张官员不应施加超出法规规定的新颖证据要求。然而,如我们上文所述,提交相关和有证明力的证据并不能得出所有监管要求均已满足的结论。在我们此前的两份决定中,我们分析了该组织秘书长来信的内容,但认定其中提及申请人“在武术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功和非凡成就”并未得到关于其会员要求的独立证据的支持。换言之,秘书长对申请人在其领域成就的含糊陈述,并不能支持认定该组织所有荣誉会员均须具有杰出成就。我们还进一步认定,尽管该信表明该荣誉会员资格经该组织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但这不足以表明该委员会成员是所要求的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申请人未解释我们此前的决定如何引入了超出该标准明文规定的新颖证据要求。
申请人还主张,我们拒绝处理审理主任关于其未满足8 C.F.R. § 204.5(h)(5)要求的认定,即申请须附有证据证明他将在美国继续在其领域工作。在我们最近关于动议的决定和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均指出无需处理该问题,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下的初始证据要求。出于同样原因,我们将继续保留该问题。3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基于记录证据是错误的,或我们错误适用了相关政策或法律。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