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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A-H-C-P-, INC. 案 日期:2019年2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保健人员提供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A) 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学士学位并具备五年经验的外籍国民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以及申请人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本申请及其他申请合计拟付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全部情况表明其有能力支付合计拟付工资。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职业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第一,为让一名外国国民永久填补美国的一个职位,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如果DOL对所提供的职位予以认证,雇主随后必须将该认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4条,8 U.S.C. § 1154。如果USCIS批准申请,该外国国民最终可申请美国境外的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时申请美国境内的身份调整。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劳工部已认定美国缺乏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护士,并且雇用外籍国民从事这一“A 表”职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20 C.F.R. § 656.5。因此,劳工部已授权 USCIS 审理护士的认证申请。20 C.F.R. § 656.15(a)。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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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USCIS 不仅对申请作出裁定,还对随附的劳工证申请作出裁定。
二、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LPR)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认定支付能力时,USCIS 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额年度拟付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支付全额拟付工资,USCIS 将考虑其是否产生了足以支付拟付工资与已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数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 可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12 I&N Dec. 612, 614-15(区域专员 1967)。2
在此,随附的劳工证申请载明所提供注册护士职位的拟付工资为每年 73,000 美元。截至上诉提交时,申请人 2017 年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因此,我们将仅考虑申请人在 2016 年,即申请提交日所在年度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工资单副本,显示截至 2016 年 11 月,其当年向受益人支付了 12,884.13 美元。该金额未达到或超过每年 73,000 美元的拟付工资。因此,基于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尽管如此,我们采信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申请人只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年度拟付工资与向受益人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即 60,115.87 美元。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 2016 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反映净收入为 45,901 美元,净流动资产为 266,579 美元。纳税申报表未显示有足够的净收入来覆盖年度拟付工资与向受益人支付工资之间 60,115.87 美元的差额。因此,基于净收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支付能力。但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净流动资产超过该工资差额。
然而,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USCIS 记录表明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表格 I-140,即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
1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 2016 年 4 月 1 日,即其提交日。见 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2 联邦法院已维持 USCIS 认定申请人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zi v. Dep't of Homeland Sec.,37 F. Supp. 3d 870, 883-84(S.D. Tex. 2014),维持原判,627 Fed. App'x. 292(第五巡回法院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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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交的每份申请的拟付工资,直至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8 C.F.R. § 204.5(g)(2)。因此,本案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以及截至本申请优先日仍在审理中或已获批准、或此后提交的其他申请合计拟付工资。见 Patel v. Johnson,2 F. Supp. 3d 108, 124(D. Mass. 2014)(维持撤销,理由是在申请获批时,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在审及已提交申请的合计拟付工资)。
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申请人提供了截至其答复时已提交的 78 份申请的相关信息,列明了每份申请的受益人、优先日和拟付工资。该清单显示:五名受益人取得了 LPR 身份;一份申请被否决;一名受益人已辞职。3 申请人未提供其余 71 份申请的状态,也未表明其向这 71 名受益人中的任何一人支付了工资。4 审理主任认定:这 71 名受益人的年度拟付工资平均约为 60,000 美元;其合计拟付工资总额超过 400 万美元;且申请人未能基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这些受益人的合计拟付工资。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补充记录,未提供其其他在审或已获批准的表格 I-140 申请中 71 名受益人任何一人已获支付工资的任何额外证据。相反,申请人主张其业务已增长,并提交了一份注册会计师(CPA)的汇编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六个月期间的收入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然而,正如汇编报告所述,注册会计师未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进一步声明,“[管]理层已选择基本省略美国普遍公认会计原则所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该财务报表不符合 8 C.F.R. § 204.5(g)(2) 的要求,该条要求“经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符合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标准。由于未达到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不能作为公司整体财务状况或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可靠证据。
如前所述,且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我们可以考虑申请人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证据,而不限于其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及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根据 Sonegawa 案,我们可以考虑如下因素:申请人经营业务的年限;其业务的增长;其员工人数;其发生非典型损失或费用的情况;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受益人是否会替代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或其支付能力的其他证据。
3 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撤回为已辞职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如未撤回,我们将把欠该受益人的工资计入申请人的总体工资负担。 4 USCIS 记录显示,在其 RFE 答复之后,申请人继续提交 I-140 申请。在任何未来提交中,申请人必须就截至本申请 2016 年 4 月 14 日优先日仍在审理中或已获批准、或此后提交的每份额外申请提交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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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记录表明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并且截至申请提交时,其声称雇用了23人。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表明,从2015年到2016年,其年度总收入有所增加。在上诉中,申请人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2017年增长更大,但其未经审计的性质限制了其证明价值。此外,与Sonegawa案中的申请人不同,记录并未表明申请人连续经营超过10年、发生异常损失或费用,或在其行业中拥有卓越声誉。记录也未表明受益人替代了现有员工或外包服务。同样与Sonegawa案不同,此处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合计提供的工资。因此,根据Sonegawa案的整体情况,不能确立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
III. 结论
上诉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H-C-P-. Inc., ID# 1086198 (AAO Feb.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