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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4745130 日期:2023年2月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行政助理,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机会为非公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该职位所需的工作经验。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1
审理主任签发了撤销意向通知(NOIR),告知申请人“可能存在[其]并不知悉的、关于受益人声称的合格经验的 adverse information(不利信息)”,并指出:
[受]益人很可能不具备作为行政助理所需的24个月经验。此外,受益人似乎故意虚假陈述了关于其工作经验的重要事实,以便显得符合劳工证上所呈现的工作机会的资格,从而获取移民签证。
1 在本申请从美国驻波兰华沙领事馆退回后,申请人基于同一劳工证并以同一2005年12月10日优先日期提交了新的技术工人申请。该申请于2022年4月获批,并于2023年1月转交美国驻波兰华沙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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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撤销意向通知(NOIR)未就“不利信息”或审理主任关切之依据提供任何进一步讨论。撤销意向通知必须为申请人提供“机会,以提供支持申请的……证据……以及反对所声称的撤销批准理由的证据。”8 C.F.R. § 205.2(b)。
审理主任随后部分基于2021年在华沙美国领事馆所作的一份陈述撤销了申请;据审理主任称,该陈述表明受益人:1)不具备所需经验;2)是[已隐去]的无薪实习生;以及3)实际上自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为该雇主实习,而非劳工证上所载的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
由于审理主任在否决中纳入了不利信息,却未给予申请人充分机会予以反驳,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参见8 C.F.R. § 103.2(b)(16)(i)。审理主任必须签发新的撤销意向通知,具体说明支持拟议撤销理由的事实和证据。审理主任还应考虑针对撤销意向通知所作回应以及在上诉中提交的论点和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描述了受益人2021年的陈述,本办公室同意受益人确认其实习日期为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而非2003年至2005年。然而,关于受益人声称的经验仍存在未决问题,应在新的撤销意向通知中予以处理。例如,鉴于受益人的无薪实习始于她仍就读高中期间,审理主任应确定该实习是否构成培训而非经验,以及记录中是否包含充分、可信的证据支持其符合劳工证所列经验要求的主张。2 此外,尚不清楚受益人是否在其2001年之后提交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列入了其实习经历,以及她如何能够在全日制上学的同时进行全日制实习。参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通过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2 虽然无薪经验可以构成合格经验,但可能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仅凭申请人本人的宣誓书不足以证明。Matter of B&B Residential Facility, 01-IN A-146, (BALCA Jul. 1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