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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671992 日期:2023年2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附加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员的分类资格,也未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的分类资格。我们同样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8 C.F.R. § 103.5(a)(3)。此外,对任何动议的审查均限于先前不利决定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审查任何新的事实和论点,但以其与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即驳回先前的合并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相关为限。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2年7月的 Salary Expert.com 打印件作为新证据。申请人主张,该工资调查显示其2018年和2019年的年收入高于巴西软件开发人员的平均工资,因此其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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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k)(3)(ii)(D)。然而,为满足该标准,证据必须显示个人因其服务所获得的薪金或报酬表明其相对于同职业其他人的所称特殊能力。
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签证申请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签证申请不得在申请人在新的事实基础上获得资格后的未来日期获批。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在此,来自 SalaryExpert.com 的工资调查系2022年7月的数据,因此不能证明在2019年提交基础申请时,申请人因开发软件服务所获得的薪金或报酬表明其相对于同职业其他人的所称特殊能力。此外,如申请人所详述,其每月保证薪金也反映了其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角色。来自 SalaryExpert.com 的信息仅限于软件开发人员的薪金,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为适当的比较基础。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未提供新事实的书面证据以确立其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同样,申请人也未证明我们在审议其薪金相关提交证据时存在错误。
此外,申请人主张我们误解了教育学历评估。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其持有任何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如评估人所述,Grau de Tecnólogo 相当于三年本科学习,Lato Sensu 证书相当于一年半研究生学习。评估明确说明,当其研究生学习与三年大学学习"合并计算"时,相当于美国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并附加项目管理专业。8 C.F.R. § 204.5(k)(2) 的规定设想的是单一学位,无论是美国学位还是相当于美国学位的外国学位。
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系属错误。因此,我们也将驳回复议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