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22017_02D7101

餐厅经营者;受益人拟任churrasqueiro(gaucho chef)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17年2月2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无实际意义被驳回、L-1B专业知识资格、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依据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餐厅经营者,寻求以L-1B非移民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churrasqueiro(gaucho chef)。L-1B允许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工作。Vermont服务中心主任于2008年3月13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程序经过

本案系针对Vermont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决定的上诉。2016年12月19日,AAO通知上诉人:因涉及该上诉人的一宗事实相似诉讼已解决,此前未作决定;要求上诉人在33天(30天加3天邮寄时间)内、不得延期,告知是否继续上诉并要求依卷裁决,或撤回上诉;未在期限内答复则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被驳回。超过33天后上诉人未答复。

争议标准

本次AAO未审查L-1B“专业知识”等实体资格标准;程序问题为上诉人在AAO指定期限内未答复是否继续上诉,导致上诉是否因无实际意义(moot)而被驳回。

提交的证据

原文仅记载AAO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的通知及33天答复期限;未记载上诉人提交任何书面论证意见、证据或对通知的答复。未讨论申请材料的具体文件种类与证明对象。

AAO 认定

AAO认定,其已通知上诉人相关诉讼解决并要求在33天内表明是否继续上诉;超过33天上诉人未作回应。因此,上诉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AAO未就L-1B资格、专业知识或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理由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未发回重审,亦未批准申请。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而导致的上诉驳回;不确立L-1B“专业知识”标准,也不评价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依据。不得据此推断其他L-1B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AAO 2016年12月19日通知的送达记录与33天期限计算;核对上诉人是否提交任何答复或撤回上诉的书面文件;核对Vermont服务中心2008年3月13日撤销批准决定的记录;核对与上诉人相关的事实相似诉讼及其解决情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无实际意义被驳回

证据:AAO于2016年12月19日通知上诉人,因相关诉讼已解决而未作决定,要求其在33天内(不得延期)告知是否继续上诉并要求依卷裁决,或撤回上诉;未在期限内答复则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被驳回。超过33天,上诉人未答复。

认定理由:上诉人未在AAO指定且不得延长的期限内作出回应,AAO据此认定上诉因无实际意义而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L-1B专业知识资格

证据:原文仅说明L-1B允许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工作,并记载受益人拟任churrasqueiro(gaucho chef)。

认定理由:AAO本次未就受益人的“专业知识”是否满足L-1B要求作出实体认定;该问题因程序性驳回而未进入实体审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

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依据

证据:Vermont服务中心主任于2008年3月13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AAO本次未讨论撤销的具体理由。

认定理由:本次上诉因上诉人未答复而驳回,AAO未审查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依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F-D-C-C-(H-) LLC 案 日期:2017年2月2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经营者,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 churrasqueiro(gaucho 厨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08年3月13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上诉被驳回。

2016年12月19日,我们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我们因涉及申请人的一宗事实相似的诉讼而未对此事作出决定,该诉讼现已解决。我们请求申请人告知我们其是否希望继续上诉并根据记录作出决定,或者其是否更愿意撤回上诉。我们给予申请人33天(30天,另加3天邮寄时间),不得延期,以提交其答复。我们还告知申请人,如果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33天以上已经过去,申请人未予答复。因此,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F-D-C-C-(H-) LLC, ID# 252682 (AAO Feb. 2,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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