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22017_06D7101

餐厅运营方拟临时雇用的churrasqueiro(gaucho chef)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17年2月2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逾期未回应而作为无实际意义驳回、L-1B专业知识资格、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依据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餐厅运营方,寻求以L-1B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churrasqueiro(gaucho chef)。L-1B允许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备“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工作。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于2008年3月13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程序经过

本案系针对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决定的 appeal(上诉),目前由AAO审理。2016年12月19日,AAO通知上诉人:因涉及该上诉人的一宗事实相似诉讼已解决,AAO尚未就本案作出决定;AAO要求上诉人说明是希望继续上诉并由AAO依现有记录作出决定,还是撤回上诉。AAO给予33天(30天加3天邮寄时间)且不得延长的答复期,并告知逾期不答复将以上诉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

争议标准

本次AAO决定未讨论L-1B实体资格标准,也未审查专业知识、雇主与境外实体的合格关系或受益人资格。AAO仅处理程序问题: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回应AAO的继续上诉意向通知,因此上诉是否应作为无实际意义(moot)予以驳回。

提交的证据

本次决定所依据的记录显示:AAO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上诉人在33天内表明是否继续上诉或撤回上诉;超过33天后,上诉人未作回应。原文未列举支持L-1B资格的证据种类,也未讨论证据的证明对象、缺失或矛盾。

AAO 认定

AAO认定,其已给予上诉人33天且不得延长的答复期,并明确告知不答复的后果;超过33天后上诉人仍未回应。因此,AAO认定上诉应作为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AAO未就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理由、L-1B专业知识或任何资格要素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该驳回系基于上诉人未回应而认定上诉无实际意义,并非对L-1B实体资格的裁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上诉人逾期未回应AAO通知的程序后果。AAO未审查L-1B专业知识、公司关系、调派职责或撤销批准的实体依据;不得据此推断其他L-1B申请的成功率或实体标准。

阅读提示

需核对:2016年12月19日AAO通知的送达记录与33天期限计算;上诉人是否有任何期限内回应或撤回上诉的书面材料;2008年3月13日撤销批准决定及原上诉记录是否完整;与本案相关且已解决的事实相似诉讼对本案程序的影响。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逾期未回应而作为无实际意义驳回

证据:AAO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的通知,要求上诉人在33天(30天加3天邮寄)内且不得延长地说明是否继续上诉或撤回上诉,并告知不答复将驳回;超过33天后上诉人未回应。

认定理由:AAO已明确通知并给予不得延长的答复期,上诉人逾期未作任何回应,故上诉无实际意义,应予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L-1B专业知识资格

证据:原文仅说明L-1B允许调派具备“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未列举或审查任何专业知识证据。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未就专业知识作出实体认定,仅因程序性未回应而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依据

证据: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于2008年3月13日撤销批准;AAO未讨论撤销理由或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未审查撤销的实体依据,裁决仅基于上诉人未回应通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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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F-D-C-C-(H-) LLC 案 日期:2017年2月2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经营者,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 churrasqueiro(高乔厨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08年3月13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上诉被驳回。

2016年12月19日,本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因涉及申请人的一宗事实相似的诉讼(该诉讼现已解决),本办公室尚未就本事项作出决定。本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告知其是否希望继续上诉并就记录作出决定,或者其是否更愿意撤回上诉。本办公室给予申请人33天(30天,另加3天邮寄时间),不得延期,以提交其答复。本办公室还告知申请人,如果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33天以上已经过去,申请人未予答复。因此,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F-D-C-C-(H-) LLC, ID# 252531 (AAO Feb.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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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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