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22017_07D7101

餐厅厨师(churrasqueiro/gaucho chef)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17年2月2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未回应程序通知而无实际意义、L-1B专业知识资格、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理由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餐厅经营企业,请求以L-1B非移民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churrasqueiro(gaucho chef)。L-1B允许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籍雇员临时调往美国工作。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于2008年3月12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程序经过

本案系针对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决定的上诉。2016年12月19日,AAO通知上诉人:因涉及该上诉人的一宗事实相似诉讼,此前未作决定,该诉讼现已解决;AAO要求上诉人在33天(30天加3天邮寄)内、不得延期地说明是否继续上诉并由AAO依记录裁决,或撤回上诉,并告知逾期不答复将以上诉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超过33天后上诉人未作回应。

争议标准

本次AAO决定未讨论L-1B“专业知识”的实体标准,也未审查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理由。AAO仅依据其程序通知设定:上诉人须在指定期限内表明是否继续上诉;未在期限内回应,即以上诉无实际意义(moot)为由驳回。

提交的证据

本次记录中未见上诉人对2016年12月19日通知的任何回应。原文未描述支持L-1B资格或反驳撤销决定的证据种类、证明对象或矛盾之处;也未讨论受益人资格、公司关系或职责。

AAO 认定

AAO认定,其已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通知,给予33天且不得延长的答复期,并说明不答复的后果;33天已过,上诉人未作回应。因此,AAO认定上诉已无实际意义,应予驳回。AAO未就L-1B专业知识或撤销理由作出实体认定。

裁决结果

ORDER: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恢复此前被撤销的批准;实体资格问题未获裁决。

适用边界

本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因未回应程序通知而导致的上诉无实际意义问题,不确立L-1B“专业知识”标准,也不评价餐厅厨师职位是否符合L-1B。不得据此推断其他L-1B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2016年12月19日AAO通知及其送达记录;33天答复期的计算;上诉人是否提交任何回应或撤回请求;2008年3月12日佛蒙特服务中心撤销批准决定;与本案相关且已解决诉讼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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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未回应程序通知而无实际意义

证据:2016年12月19日AAO通知,给予33天(30天加3天邮寄)、不得延长的答复期,并要求说明继续上诉或撤回;超过33天后上诉人未回应。

认定理由:AAO已通知上诉人:若不回应,上诉将以上诉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期限届满且无回应,故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1 页第 10 段

L-1B专业知识资格

证据:原文仅说明上诉人请求以L-1B雇用受益人担任churrasqueiro(gaucho chef),未审查任何支持专业知识的证据。

认定理由:本次AAO决定因程序性无实际意义驳回上诉,未就L-1B专业知识的实体要件作出认定;该问题未被实体裁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9 段

撤销批准决定的实体理由

证据: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于2008年3月12日撤销批准;本次记录未包含撤销理由的实体分析。

认定理由:AAO未审查撤销的实体依据,仅因上诉人未回应程序通知而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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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 服务局 ·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F-D-C-C-(H-) LLC 案 日期:2017年2月2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经营者,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公司内部调职者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 churrasqueiro(gaucho 厨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合格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08年3月12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上诉被驳回。

2016年12月19日,我们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我们因涉及申请人的一宗事实相似事项的诉讼而未就此事项作出决定,该诉讼现已解决。我们请求申请人告知我们其是否希望继续上诉并就记录作出决定,或者其是否更愿意撤回上诉。我们给予申请人33天(30天,另加3天邮寄时间),不得延期,以提交其答复。我们还告知申请人,如果其未在分配的时间内答复,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33天以上已经过去,申请人未予答复。因此,上诉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F-D-C-C-(H-) LLC, ID# 252501 (AAO Feb. 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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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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