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22018_03B5203

医疗公司拟聘医疗行政管理人员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8年2月2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调整身份申请待决至少180天、新工作的充分通知、新工作属于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职位机会真实性、请愿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劳工证因虚报高管身份及亲属关系而失效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请愿人是一家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司,拟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医疗行政管理人员,申请将受益人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属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该申请最初获批后,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认为截至批准时记录未证明职位机会真实或请愿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并以请愿人故意虚报受益人为公司高管及其与另一高管的亲属关系为由使劳工证失效。主任随后驳回请愿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程序经过

案件先经初次批准,随后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批准;请愿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被驳回;本次是受益人对主任决定提出的上诉。AAO未审查撤销实体理由,而是先处理受益人是否具备受影响方资格的程序问题,并决定撤销主任决定、发回重审。

争议标准

一般规则下受益人不是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不能对撤销提出上诉;但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4(j)条及Matter of V-S-G- Inc.,符合“可携带”条件、调整身份申请待决至少180天且已适当请求转至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的有效I-140受益人,可作为受影响方。主任在作出撤销决定时早于V-S-G-先例,未判定受益人是否适当携带。

提交的证据

记录显示受益人主张其符合携带资格;但AAO未列举具体携带通知、新职位描述或调整身份待决时长文件。主任撤销所依据的是关于职位机会真实性、支付工资能力以及受益人公司高管身份和亲属关系申报的记录。AAO未对上述实体证据作认定。

AAO 认定

AAO认定主任未判定受益人是否适当携带,因而未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作为受影响方参加撤销程序。AAO未认定职位机会真实性、支付工资能力或劳工证失效等实体问题,也未认定受益人已满足携带条件。

裁决结果

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发回后主任应判定受益人是否依第204(j)条适当携带,包括调整身份申请在请求携带时是否已待决至少180天、USCIS是否收到关于新工作的充分通知、新工作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若认定适当携带,应向请愿人和受益人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若未适当携带,仅向请愿人发出。收到及时回应后应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撤销程序中受益人的受影响方资格与发回程序,未审查普通EB-2的实体资格,包括高级学位、职位要求、劳工证有效性、职位真实性或支付工资能力。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也不代表撤销理由成立或不成立。

阅读提示

核对调整身份申请待决起算日与携带请求日期、向USCIS提交的新工作通知及职位描述、原I-140职位与拟转职位的职业类别比较材料,以及主任发回后新撤销意向通知的送达对象和回应记录。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

证据:受益人主张符合第204(j)条携带资格;主任撤销决定早于Matter of V-S-G- Inc.,未作携带判定。

认定理由:AAO认为应先由主任判定受益人是否适当携带,从而决定其是否可作为受影响方参加撤销程序,故本次未作终局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

调整身份申请待决至少180天

证据:原文仅指出发回后需考虑该要件,未提供具体待决日期或时长。

认定理由:AAO将该项事实判定留给主任在发回程序中完成。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

新工作的充分通知

证据:原文要求考虑USCIS是否收到关于受益人新工作的充分通知,未描述通知内容。

认定理由:AAO未审查通知是否充分,交由主任在发回程序中判定。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

新工作属于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

证据:原文要求比较新工作与原申请职位是否属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未提供职位比较材料。

认定理由:AAO未作职业类别比较认定,发回主任处理。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4 段

职位机会真实性

证据:主任曾以记录未证明职位机会真实为由撤销,但AAO未审查该实体理由。

认定理由:本次AAO仅处理受影响方资格与发回程序,未对该实体问题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请愿人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主任曾以记录未证明支付能力为由撤销,AAO未审查该实体理由。

认定理由:本次AAO未对支付能力作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劳工证因虚报高管身份及亲属关系而失效

证据:主任认定请愿人故意虚报受益人为公司高管及其与另一高管的亲属关系并使劳工证失效;AAO未审查该认定。

认定理由:本次AAO未就虚报或劳工证失效作出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L-S-A-P-. P.C. 案 日期:2018年2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医疗保健管理人员。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截至批准之时,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职位机会的真实性(bonafides)或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审理主任还使随附的劳工证无效,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与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审理主任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本事项现因受益人的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尽管通常并非如此,但在下文所述的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被视为移民申请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一方。在本案中,由于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下述决定进行进一步程序。

一、受益人是否为受影响一方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法规通常不允许受益人对申请的撤销提出上诉。见 8 C.F.R. § 103.3(a)(1)(iii)(B)(规定受益人在程序中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一方”身份)。然而,某些符合“可携性”条件的被撤销 I-140 签证申请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一方。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 均可基于“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本身即可构成撤销的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

原文第 2 页

关于 L-S-A-P-, P.C. 案

本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根据本法第204(j)条的可携性规定,已获批的申请在某些条件下即使合格受益人更换工作或雇主仍可保持有效。有效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其身份调整申请至少待决180天的,如果新工作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类别,可将该申请“携带”至新工作。因此,即使签证类别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基础申请仍可为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之目的保持有效。

在 Matter of V-S-G- Inc. 案中,我们裁定:“‘有效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凡符合更换工作或雇主资格且已根据第204(j)条适当提出请求的,就撤销程序而言属于 DHS 法规下的“受影响一方”……’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本案中,受益人主张其符合可携性资格,但由于撤销决定早于 Matter of V-S-G- Inc. 案,审理主任未裁定受益人是否已适当携带,因而是否应在撤销程序中被视为受影响一方。

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裁定受益人是否根据本法第204(j)条适当携带。该裁定涉及考虑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在提出携带请求时是否已待决至少180天。见 8 C.F.R. § 245.25(a)(2)。该裁定还涉及考虑 USCIS 是否收到关于受益人新工作的充分通知,以及该工作是否与申请中所提供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的职业类别”。同上;另见 USCIS 政策备忘录 PM-602-0152,《关于在 Matter of V-S-G- Inc. 案之后向 AC21 受益人发出 I-140 批准被撤销通知及受益人法律地位指南》(2017年11月11日),http://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

如果认定受益人已适当携带,审理主任将向申请人和受益人发出新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如果受益人未适当携带,审理主任应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 NOIR。在收到对新的 NOIR 的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二、结论

基于上述,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受益人作为受影响一方参与撤销程序的资格。

原文第 3 页

关于 L-S-A-P-, P.C. 案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如果受益人被视为受影响一方,且新决定不利,则新决定应提交本办公室复核。

引用为 Matter of L-S-A-P-, P.C., 10# 81446 (AAO Feb. 2,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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