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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3年2月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奖项(8 C.F.R. § 204.5(h)(3)(i))、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最终实质审查(综合整体记录)
不成立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奖项(8 C.F.R. § 204.5(h)(3)(i))、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决定维持原审关于申请人未满足杰出能力分类初始证据要求的认定,即未证明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未进入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AAO同时表示已综合审查整体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该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eal will be dismissed for the above stated reasons, with each considered as an independent and alternate basis fo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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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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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o not need to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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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持有电气工程学士和硕士学位;其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主张在电气工程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lectrical engine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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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reflects the Petitioner is an electrical engineer. He obtained bachelor's and master's degrees i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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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能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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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提交了额外证据,并称其提交的是“比个人陈述更多的客观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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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states that he submits "more objective evidence than personal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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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后,于2023年2月2日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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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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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奖项(8 C.F.R. § 204.5(h)(3)(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证明申请人获得本领域内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奖项的文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团队成员参与开发的一款便携充电设备获得2019年红点奖,因此其本人也随该产品获得认可。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原文未逐项记载原审对该奖项的具体评价。

关于红点奖的网络打印材料及制造公司出具的雇佣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开发的便携充电设备获得2019年红点奖,从而申请人也获得该奖项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称,打印材料所列设计者中没有申请人;奖项授予产品和设计公司,申请人未证明其本人获奖;且缺乏关于红点奖评选过程的信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姓名未出现在获奖设计者名单中;未证明其本人获奖;未提供红点奖评选标准与资格要求是否对应的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ntout he submitt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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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d Dot award was awarded to the product and the company that designed the product, an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y evidence to indicate that he also received the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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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打印材料所列产品设计者中并无申请人姓名;红点奖看起来是授予产品和设计该产品的公司,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其本人也获得该奖项。此外,申请人未提交关于红点奖本身的充分信息,使AAO无法判断该奖项的评选过程是否符合本项标准的资格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named the designers of the product, and he was not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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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es the Petitioner submit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Red Dot award itself such that we can ascertain whether the process of winning that award aligns with this category's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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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8 C.F.R. § 204.5(h)(3)(i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证明申请人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灯光与客观规格”照片证明其有能力制作更好的灯具并评估他人工作;其还提交与一家行业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称该公司向其征求意见及其回复。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原文未逐项记载原审对该评审标准的具体评价。

“灯光与客观规格”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制作更好的灯具并评估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照片看似一台机器,但申请人未描述照片或机器内容,不足以证明其评审同一或相关领域他人工作。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照片无说明,无法显示评审行为或评审对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s photographs taken of what appears to be a machine, but he did not describe the photographs or the machine they dep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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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家“行业”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及在线谷歌翻译

证明目的
证明该公司向申请人征求意见,申请人回复,从而显示其评审他人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缺乏对话背景和提问脉络,无法确定申请人在该公司的角色;且外语文件仅附在线谷歌翻译,未经翻译者认证完整准确,不能据此判断材料是否支持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话背景和申请人角色信息;缺少符合8 C.F.R. § 103.2(b)(3)的认证英文翻译。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we have no context of the conversation and the line of questioning for the Petitioner, and without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t is impossible to determine the Petitioner's role with thi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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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document prepared in a foreign language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full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8 C.F.R. § 103.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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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机器照片未附任何描述,不能证明其在同一或相关领域评审他人工作。电子邮件往来缺乏对话背景和提问脉络,无法确定申请人在该公司中的角色;且部分邮件为中文,仅附在线谷歌翻译,不符合外语文件须附完整、经认证的英文翻译的要求,因此无法有意义地判断翻译材料是否准确并支持其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hotographs are not sufficient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judges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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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a properly certified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the document, we cannot meaningfully determine whether the translated material is accu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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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证明申请人在领域内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贡献。AAO引述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及Visinscaia案,要求贡献是原创的,且对整个领域而非仅对某个项目或组织具有重大意义;贡献须已实现而非潜在未来改进;须证明工作已显著影响该领域。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协助发明了一款便携充电设备,并称支持其H-1B申请的该公司信函写明其“集中且广泛地”参与了前沿无线充电产品;其还描述便携聚变是一项发明,并称在某市实验中的独特模式对聚变行业产生巨大影响,附有机器照片。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原文未逐项记载原审对该原创贡献标准的具体评价。

用于支持申请人H-1B申请的两封公司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集中且广泛地参与了前沿无线充电产品的开发,从而构成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称,信函概述了申请人作为电气工程师将履行的职责,但未充分说明其在充电设备开发中的参与程度,也未提供该产品在领域内重要性的充分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参与程度信息不足;产品领域重要性证据不足。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support letter outlines the duties the Petitioner will perform as an electrical engineer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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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level of the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charging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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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便携聚变的描述及机器照片

证明目的
证明便携聚变是一项发明,某市实验中的独特模式对聚变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仅作描述并提交无任何解释的机器照片,未履行证明资格的责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照片无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述影响已实现或具有领域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ed photographs of a machine without any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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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H-1B支持信虽概述申请人作为电气工程师将履行的职责,但未提供关于其在充电设备开发中参与程度的充分信息,也未提供该产品在领域内重要性的充分证据,因此未证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贡献。对于便携聚变,申请人仅作描述并提交无说明的机器照片,未履行举证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level of the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charging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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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product in the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stained that bu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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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综合整体记录)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所述两步审查:先计算证据标准,若满足所需数量,再结合整体记录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比个人陈述更多的客观证据,应认定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原文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因此无需进行Kazarian所述的最终实质审查。但AAO仍表示已综合审查整体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该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result, we do not need to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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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theless, we advise that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concluding that it does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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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红点奖网络打印材料所列设计者名单,确认申请人姓名是否出现,以及奖项授予对象是产品、设计公司还是个人。
    核对原文依据
    named the designers of the product, and he was not nam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与行业公司电子邮件往来的完整上下文及申请人角色说明,并检查外语文件是否附有符合8 C.F.R. § 103.2(b)(3)的翻译者认证完整英文翻译。
    核对原文依据
    any document prepared in a foreign language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full English language translation. 8 C.F.R. § 103.2(b)(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H-1B支持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在充电设备开发中的参与程度,以及是否有证据显示该产品对整个领域而非仅对项目或组织具有重大意义。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level of the Petitioner's involv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charging dev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便携聚变相关机器照片是否附有说明,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所述影响已经实现并达到领域重大意义,而非仅为潜在未来改进。
    核对原文依据
    provided photographs of a machine without any expla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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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187228 日期:2023年2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即未能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未能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非公民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该领域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

I. 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他从I I大学获得电气工程学士和硕士学位。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三项标准,概述如下:

  • (i),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认可奖项以表彰其在努力领域内卓越表现的文件;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判;以及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足够证据以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的任何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额外证据,并称其提交了“比个人陈述更多的客观证据”。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其所主张的任何标准。

A. 证据标准

外籍人士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认可奖项以表彰其在努力领域内卓越表现的文件。8 C.F.R. § 204.5(h)(3)(i)。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一款名为 I的便携式充电设备获得了红点奖,并提供从互联网打印的信息,表明该产品于2019年获得红点奖。此外,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制造 I的公司的信函,确认其将雇用申请人为电气工程师。申请人主张,作为协助开发 I的团队成员,他随该产品获得了红点奖的认可。尽管申请人称其协助开发了该产品,但其在上诉中提交的打印件

原文第 3 页

列出了该产品的设计者,而申请人并未被列名。此外,红点奖似乎是授予该产品及设计该产品的公司,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其本人也获得了该奖项。申请人也未提交关于红点奖本身的足够信息,使本办公室能够确定赢得该奖项的过程是否符合本类别的资格要求。

外籍人士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即所寻求分类的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判的证据。8 C.F.R. § 204.5(h)(3)(iv)。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其“灯光和客观规格”的照片,作为其能够制造“更好的灯具以及我评估他人工作的能力”的证明。申请人提供了看似一台机器的照片,但未描述这些照片或照片所描绘的机器。这些照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同一或相关领域内评判他人的工作。

在上诉中,申请人还提供了其与一家“行业”公司交换的电子邮件通信,“该公司向我征求意见及我的回复”。申请人还提供了该电子邮件通信的在线谷歌翻译,因为其中部分内容以普通话中文进行。这不足以承担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本办公室对该对话的背景及向申请人提问的思路没有了解,若无额外信息,无法确定申请人在该公司的角色。此外,任何以外文准备的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8 C.F.R. § 103.2(b)(3)。翻译者必须证明英文翻译完整、准确,且翻译者具备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的能力。同上。由于申请人未提交经适当认证的文件英文翻译,本办公室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准确,从而无法确定其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此处的首要要求是,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贡献是原创的,且达到对整个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而非仅对某个项目或某个组织具有意义。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引用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监管用语“重大意义”并非多余,因此其具有一定含义。Nielsen v. Preap, 139 S. Ct. 954, 969 (2019)(认定法规中的每个词和每项条款均应赋予效力,不应无必要地赋予某种解释,使其重复另一条款或毫无后果)。此外,申请人的贡献必须已经实现,而非潜在的未来改进。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意味着申请人的工作已对领域产生显著影响。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所有这些要素的证据,以满足本标准的明文要求。

在上诉中,为支持本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两封由公司撰写的信函,这些信函曾用于支持代表申请人提交的H-1B申请。申请人称其

原文第 4 页

协助发明了 I一款便携式充电设备。申请人主张,来自 I的H-1B支持信函称申请人“为 I尖端无线充电产品做出了密集而广泛的贡献”。尽管该支持信函概述了申请人作为 I电气工程师将履行的职责,但未提供关于申请人在该充电设备开发中参与程度的足够信息。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该产品在领域内重要性的足够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在领域内具有任何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贡献。

在上诉中,申请人还将便携式聚变描述为一项发明,并写道“来自I ICity实验的独特模式显示对聚变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并提供了一张机器的照片,但未作任何解释。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法案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初始证据,即一次性成就或至少满足十项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综合审查了记录,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旨在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个人,而非面向正朝着该目标前进的个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第203(b)(1)(A)条。此外,记录亦未另行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已升至该领域极顶的少数百分比之一。见第203(b)(1)(A)条和8 C.F.R. § 204.5(h)(2)。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和替代依据予以考虑。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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