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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设计与印刷解决方案公司,受益人拟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3年2月2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海外经理或高管资格、美国境内经理或高管资格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按本决定的分析进一步审理并作出新决定。AAO撤回了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要求主任在必要时重新充分分析构成要件并明确针对适当主体;同时要求主任分别分析海外和美国经理或高管资格两项拒绝理由,并适当考虑申请人在拒绝意向通知、动议及上诉中提交的证据。发回重审不表示批准申请,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of 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further proceedings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and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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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withdraw the finding of "fraud and/or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and we will remand this matter to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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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new determination and any other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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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平面设计与印刷解决方案业务的公司,为受益人申请以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管身份延期临时工作,职位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为受益人未证明在海外及美国均将担任经理或高管,并认定存在欺诈和/或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ompany engaged in the graphic design and printing solution business, seeks to extend the Beneficiary's temporary employment as its president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under the L-lA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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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as required, that the Beneficiary was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abroad or that he would be employe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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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主任于2020年10月发出拒绝意向通知;申请人提交了海外雇佣相关文件,包括外国税务文件、工资单及外国雇主主席信函,以及受益人的职责说明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in response to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issued in Octo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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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L-1A延期申请,认定受益人未证明海外及美国境内均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并称已确认欺诈和/或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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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随后向主任提交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主任于2021年9月驳回动议,一方面称动议所附证据克服了拒绝理由,另一方面又维持原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In denying the motions in September 2021,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overcomes the grounds stated for the denial," but then indicated in the order that the motion wa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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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资格,主任对海外及美国经理/高管角色的认定有误,且受益人未就海外雇佣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it submitt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qualified for the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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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欺诈需具备:为获取美国移民法下利益、作出虚假陈述、故意作出、具实质性、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意图欺骗有权处理该请求的官员、且该官员相信并据此授予利益。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需具备:为获取移民利益、虚假陈述、故意作出、具实质性、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参见Matter of Y-G-、Matter of Tijam、Matter of Kai Hing Hui及USCIS政策手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未就海外雇佣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并在拒绝意向通知、动议及上诉中提交了反驳矛盾和补充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仅称“已确认欺诈和/或虚假陈述”,未明确认定针对申请人、受益人还是双方,也未逐项分析构成要件,且未适当分析申请人在拒绝意向通知后提交的陈述和文件。

受益人2015年B-2访客签证申请问卷

证明目的
主任据此认为受益人声称受雇于一家非营利实体,与所称自2003年至2020年1月申请时受雇于外国雇主相矛盾。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对矛盾本身作出实质认定,仅指出主任未在认定欺诈前分析申请人就此提交的反驳陈述和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分析该矛盾与申请人反驳材料之间的关系,也未逐项说明虚假陈述的故意性和实质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stated that she had been employed abroad by a non- profit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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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税务文件、工资单及外国雇主主席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自2003年起受雇于外国雇主,反驳B-2签证问卷所显示的矛盾。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拒绝决定中列出了这些材料,但AAO认定主任未适当分析这些材料即认定欺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说明这些文件为何不足以消除矛盾,也未分析其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s foreign tax documentation, paystubs, and a letter from the chairman of the foreign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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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外国雇主处的董事职责、在申请人处的职责及在联合国相关非政府组织的顾问职责说明

证明目的
说明受益人的实际工作经历和职责,回应海外雇佣真实性问题。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列出了这些职责,但AAO指出主任未对其进行分析即认定欺诈。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分析职责内容与所称雇佣关系是否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lso included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duties while employed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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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所附陈述及文件

证明目的
补充反驳欺诈认定并支持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在2021年9月决定中一方面称动议证据克服了拒绝理由,另一方面又驳回动议,且未讨论或分析动议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决定内部表述矛盾,未对动议材料作出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overcomes the grounds stated for the denial," but then indicated in the order that the motion wa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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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未明确欺诈认定针对哪一方,也未逐项分析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主任在拒绝意向通知后收到申请人的反驳陈述和文件,却未在认定欺诈前加以分析;2021年9月动议决定中“证据克服拒绝理由”与“动议被驳回”的表述相互矛盾,且未讨论动议材料。因此AAO撤回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并发回,要求主任在必要时重新充分分析,并明确针对适当主体作出具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clearly articulate a definitive conclusion as to whether the Petitioner and the Beneficiary had each, or both, committed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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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properly analyze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s, or the additional evidence, provided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prior to finding there was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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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withdraw the finding of "fraud and/or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and we will remand this matter to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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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经理或高管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受益人须在申请前三年内于外国关联实体连续受雇至少一年,且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审查职责描述、组织架构、下属职责及业务性质等因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符合海外经理或高管资格,主任认定有误。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证明在海外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但仅列出受益人的海外职责,未讨论或分析这些职责,也未分析外国雇主的组织架构、受益人在其中的位置、所称下属的职责或其他相关文件。

受益人在外国雇主处的职责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列出了职责但未讨论或分析;AAO认定分析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分析职责是否属于经理或高管性质,未与法定定义对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listed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abroad, but did not discuss or analyze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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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雇主的组织架构、受益人在其中的位置及所称下属的职责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海外组织中的管理或高管地位及下属配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主任未讨论或分析这些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分析组织架构和下属职责,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主要承担经理或高管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or analyze the foreign employer's asserte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he Beneficiary's asserted place therein, the duties of her claimed subordinates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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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虽列出受益人的海外职责,却未分析其是否构成经理或高管工作,也未讨论外国雇主的组织架构、受益人的位置、下属职责及其他相关文件。因此该项拒绝理由分析不足,发回主任按适用法律和法规分别充分分析并说明申请人为何未满足举证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Director listed the Beneficiary's stated duties abroad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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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listed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abroad, but did not discuss or analyze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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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analyze each ground for denial sepa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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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经理或高管资格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L-1A要求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主要从事经理或高管职责,而非与其它雇员一起从事日常运营工作;审查职责描述、公司组织架构、下属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分担运营职责、业务性质等因素。参见8 C.F.R. § 214.2(l)(3)(ii)及Family Inc. v. USCIS。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从事经理或高管工作,主任认定有误。

原审意见

主任列出受益人在美国的职责后结论称其“未证明将主要从事合格职责”、描述和证据“表明受益人没有法规要求的权限”,且申请人须证明其拥有人事权限,但未提供支持这些结论的依据,也未具体讨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受益人在美国的职责说明及相关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主要从事经理或高管职责,拥有相应权限。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列出职责后作出否定结论,但AAO认定主任未提供支持,也未具体讨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分析职责内容、权限范围及与其他雇员的分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provided the Beneficiary's asserted du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oncluded that they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will be primarily performing qualifying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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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在分析美国境内经理或高管资格时,主要讨论海外雇佣的矛盾,未充分考虑与美国雇佣相关的文件;主任对职责和权限作出结论,却未提供支持,也未具体讨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因此该项拒绝理由分析不足,发回主任按适用法律和法规分别充分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scussed the claimed discrepancies in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and did not sufficiently consider the provided documentation relevant to her asserted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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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provided no support for these conclusions and did not specifically discuss the evidence provid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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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should analyze each ground for denial sepa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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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5年B-2签证问卷中关于海外雇佣的陈述,与所称2003年至2020年1月受雇于外国雇主的材料是否一致;AAO未对矛盾本身作出实质认定,仅指出主任未分析反驳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stated that she had been employed abroad by a non- profit ent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拒绝意向通知后提交的外国税务文件、工资单和外国雇主主席信函,以及主任是否在欺诈认定中逐项分析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such as foreign tax documentation, paystubs, and a letter from the chairman of the foreign employ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21年9月动议决定中“证据克服拒绝理由”与“动议被驳回”的表述矛盾,以及该决定是否讨论了动议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stated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overcomes the grounds stated for the denial," but then indicated in the order that the motion wa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海外职责说明、外国雇主组织架构、受益人在其中的位置及下属职责,判断主任是否按8 C.F.R. § 214.2(l)(3)(ii)和Family Inc.因素进行分析;本决定未认定受益人满足或不满足这些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discuss or analyze the foreign employer's asserte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the Beneficiary's asserted place therein, the duties of her claimed subordinates abroa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美国境内职责说明及权限证据,判断主任关于“未证明将主要从事合格职责”和“没有法规要求的权限”的结论是否有具体证据支持;本决定未对资格作出实质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provided no support for these conclusions and did not specifically discuss the evidence provided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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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4550074 日期:2023年2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从事平面设计和印刷解决方案业务的公司,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法案》)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或他将在美国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此外,审理主任表示“已确定在本次非移民工人申请中欺诈和/或虚假陈述得到确认”。申请人随后向审理主任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亦被驳回。此事现由我方进行 appeal 审查。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符合所寻求的资格,并表示审理主任关于其国外及美国境内经理或高管职位的认定有误。此外,申请人表示受益人未就其国外雇佣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方对本案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我方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欺诈与故意虚假陈述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于2015年获得非移民 B-2 访问签证。审理主任表示,在 B-2

原文第 2 页

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填写的问卷里,受益人陈述她曾受雇于国外一家名为[已隐去]的非营利实体,这与其声称自2003年至2020年1月申请提交之日受雇于[已隐去]的国外雇佣明显矛盾。审理主任随后列出了申请人为回应2020年10月发出的否决意向通知(NOID)而提交的证据,包括与受益人声称的[已隐去]国外雇佣相关的具体文件,如外国税务文件、工资单以及外国雇主主席的信函。审理主任还列入了受益人声称在[已隐去]国外担任董事期间的职责、其在申请人处的职责,以及其在(一个与联合国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担任顾问的职责。在列出这些证据后,审理主任表示“已确定在本次非移民工人申请中欺诈和/或虚假陈述得到确认”,且“受益人的国外雇佣在表格 I-129 上被虚假陈述”。

首先,审理主任未明确阐明关于申请人及受益人各自或双方是否实施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确定性结论。因此,在任何新决定中,审理主任应明确阐明是否作出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若作出,应明确每项认定是针对申请人、受益人还是双方。

其次,该决定对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构成要件分析不足。对申请人或受益人作出欺诈认定需具备以下要件:

  • 申请人或受益人获得或寻求获得美国移民法下的利益;
  • 申请人或受益人作出虚假陈述;
  • 该虚假陈述系故意作出;
  • 该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 该虚假陈述系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通常为移民或领事官员;
  • 该虚假陈述系意图欺骗有权对该请求采取行动的美国政府官员(通常为移民或领事官员);以及
  • 该美国政府官员相信该虚假陈述并据此授予利益。

见 Matter of Y-G-, 20 I&N Dec. 794, 796 (BIA 1994),另见 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4 (BIA 1998),另见 Matter of G-G-, 7 I&N Dec. 161 (BIA 1956),一般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J.2(C),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对申请人或受益人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需具备以下要件:

  • 申请人或受益人获得或寻求获得美国移民法下的利益;

原文第 3 页

  • 申请人或受益人作出虚假陈述;
  • 该虚假陈述系故意作出;
  • 该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以及
  • 该虚假陈述系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

见 Matter of Y-G-, 20 I&N Dec. 794, 796 (BIA 1994),另见 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90 (BIA 1975),一般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J.2(B)。

在此,审理主任未充分分析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审理主任仅表示“欺诈和/或虚假陈述得到确认”。此外,针对否决意向通知(NOID),申请人提交了额外主张和书面证据以反驳审理主任指出的差异。然而,审理主任在认定存在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之前,未适当分析申请人为回应 NOID 而提供的主张或额外证据。

此外,申请人还提供了额外主张和证据以支持此前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在2021年9月驳回这些动议时,审理主任表示“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证据克服了否决所依据的理由”,但随后在命令中表示该动议被驳回,且申请的否决将维持不变。审理主任在2021年9月决定中的陈述似乎相互矛盾,且该决定未讨论或分析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任何陈述或文件。官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我方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见 8 C.F.R. § 103.3(a)(1)(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驳回动议的理由,以使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

因此,我方将撤回“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并将此事发回审理主任,以在认为必要时充分分析本案中欺诈和故意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审理主任如适用,应针对适当当事方作出任何具体的欺诈和/或故意虚假陈述认定。审理主任必须适当考虑为回应 NOID、在动议中以及在上诉中提交的证据。

二、否决理由

如本决定前文所述,审理主任基于两个独立理由否决了申请,认定受益人未在国外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且受益人将不会在美国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审理主任未按照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要求充分分析每一项否决理由。

例如,如前所述,审理主任仅讨论了受益人列出的国外双重雇佣,并表示“欺诈和/或虚假陈述”已“确认”。此外,尽管审理主任列出了受益人在[已隐去]声称的国外职责,但他们未充分分析

原文第 4 页

她是否在国外受雇于经理或高管职位。1 例如,审理主任列出了受益人的国外职责,但未讨论或分析这些职责。同样,审理主任未讨论或分析外国雇主声称的组织结构、受益人在其中声称的位置、其声称的国外下属的职责,或与其国外雇佣相关的任何其他书面证据。

此外,在分析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时,审理主任讨论了受益人在国外就业方面所称的差异,并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其所主张的美国就业相关的已提供文件。例如,审理主任列举了受益人在美国所主张的职责,并得出结论称这些职责“并未证明受益人将主要履行符合条件的职责”,该描述和证据“表明受益人并不具备法规所要求的权限”,且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用人权限。然而,审理主任未为这些结论提供任何依据,并且在作出这些裁定时未具体讨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

因此,在任何新的决定中,审理主任应分别分析每一项拒绝理由,并清晰分析和阐明为何申请人在每一项拒绝理由方面未满足其举证责任,符合适用的法规和条例。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进一步审理,遵循本决定中提供的指示。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按照上述分析和作出新决定进行进一步程序。

1 在审查特定受益人的管理或行政能力时,我们将审查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必须清晰描述受益人将履行的职责,并表明此类职责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性质。见 8 C.F.R. § 214.2(1)(3)(ii)。如果申请人证明所提供的职位符合法定定义中规定的所有要素,则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或行政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见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特定受益人的职责是否将主要为管理或行政性质时,我们考虑申请人对工作职责的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任何其他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企业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因素。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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