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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服务经理 · EB-3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4年2月2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职位邀请的真实性及自优先日起持续存在、工作地点与劳工证条款的一致性、支付工资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主任的撤销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按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后主任应发出新的NOIR,列明上述缺陷(包括工作地点矛盾)并给予申请人回应机会,NOIR内容及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考量应符合8 C.F.R. § 205.2(b)和(c)及Matter of Estime的要求,然后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未批准申请,也未最终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资格;职位真实性和工作地点一致性等问题留待发回后重新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 Director issues a new NOIR, the content of that notice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any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etitioner should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8 C.F.R. § 205 .2(b) and ( c) and Matter ofEs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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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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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独资企业)为受益人申请第三优先技术工人分类(I-140),拟聘用其为“Manager Janitorial Services”(清洁服务经理)。劳工证于2006年3月17日提交,列明工作职责包括监督工人、分配任务、处理投诉、采购用品、盘点、筛选和培训新员工及建议解雇;工作地点为加州某地址,未列其他工作地点;申请表中注明该职位为全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anager janitor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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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bor certification in this case was filed on March 17, 2006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of "Manager Janitor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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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ffered position is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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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主任于2009年批准该I-140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pproved the petition i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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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后调查

    受益人参加领事处理签证面谈后,USCIS于2019年进行两次实地走访:第一次到申请和劳工证所列工作地点,该处为住宅地址,未发现申请人企业标识,现场未发现员工;第二次到申请人业主住所并与业主交谈,业主称申请人没有员工,有三名兼职承包商提供清洁服务,并计划在受益人抵美后雇用员工供其监督。

    核对原文依据
    During this site visit the Petitioner's owner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 employees, that it had three part-time contractors to provide janitor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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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

    主任于2021年1月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指出由于没有固定员工可供监督,劳工证所描述的职位似乎不存在,并要求申请人证明自提交申请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有能力支付工资。申请人以业主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回应,主张人员作为独立承包商工作,其中两人为全职,并质疑没有人员可供监督的说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the petition's approval in Jan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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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 sole proprietorship, responded to the NOIR with copies of its owner's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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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认定NOIR回应不足以克服撤销理由,撤销批准;主任认为申请人已充分回应支付能力问题,但依据税表认定“所提供职位并非真实且可供美国工人获得的职位”,指出2014和2015年税表未列支付给员工的工资,2016和2017年工资仅显示兼职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job offered is not a bona fide position that has been available to U.S.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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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上诉;AAO认定主任在撤销决定中依赖税表不当,因为该信息未包含在NOIR中,申请人没有机会回应,遂发回进一步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concluded that the Director's reliance on the tax returns in his revocation was impr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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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补件

    发回后,主任发出第二份NOIR,引用业主2014和2015年税表(无工资支付、无合同工支出记录)及2016和2017年税表(合同工支出极少),指出该职位属监督性质,记录未证明2014至2017年存在需要全职监督的员工。申请人回应提交更多税表、2021年三名及2022年四名承包商的1099表,以及业主配偶和兄弟的宣誓书,称二人在2014至2017年无偿为申请人提供清洁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second NOIR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ditional tax returns, additional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Form 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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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职位在2014至2017年存在且可由受益人填补,特别指出记录没有材料证实家庭成员宣誓书内容,也未证明他们在提供无偿劳动时被视为受益人将监督的“员工”;主任再次以未证明真实职位邀请且自优先日起持续存在为由撤销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gain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offered position is a bona fide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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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诉

    申请人再次上诉,AAO重新审查后认为无法确认申请人在劳工证所列地点以全职方式雇用受益人,且该工作地点矛盾未在NOIR中告知申请人,故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要求主任发出新NOIR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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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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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职位邀请的真实性及自优先日起持续存在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雇主须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劳工证确立优先日,申请人须证明职位邀请在优先日时真实,并在其后每年直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真实;职位机会的真实性是评估职位邀请是否现实的关键要素。见INA第204(a)(1)(F)、212(a)(5)条,8 C.F.R. § 204.5(c)、(l)(3)(i);Matter of Izdebska;Matter of Sunoco Energy Dev. Co.;Matter of Great Wall。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人员以独立承包商身份工作,其中两人为全职,存在可供受益人监督的人员;并提交税表、1099表和家庭成员宣誓书证明业务运营及职位存在。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职位在2014至2017年存在且可由受益人填补;税表显示2014和2015年无工资支付、无合同工支出,2016和2017年合同工支出极少;宣誓书未获证实,也未证明无偿劳动者属于受益人将监督的“员工”。

业主2014和2015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业务运营及支付工资能力;主任用以审查职位是否存在。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税表未记录支付工资,也未记录合同工支出,据此认为该期间没有需要全职监督的员工;AAO在本次决定中未重新评价该税表,而是将税表问题作为已告知事项处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税表未显示2014和2015年有工资或合同工支出,与所称存在可监督人员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ited the Petitioner's owner's 2014 and 2015 tax returns, noting that no wages paid and no expenses for contract labor were recorded in thos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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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2016和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

证明目的
证明该期间存在合同工及业务活动。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税表仅反映极少合同工支出,认为不足以证明存在需要全职监督的员工;AAO本次未重新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支出金额极少,仅显示兼职性质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wages paid in 2016 and 2017 demonstrated only part-time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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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名及2022年四名承包商的IRS 1099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较晚年度使用承包商提供清洁服务。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第二次撤销中提及申请人提交了这些材料,但认定其不能证明2014至2017年职位存在;AAO本次未就这些材料作出新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涉及2021和2022年,不能直接证明优先日前后至2017年期间存在可监督的全职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reflecting three contractors in 2021 and four in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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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配偶和兄弟的宣誓书

证明目的
证明二人在2014至2017年无偿为申请人提供清洁服务,从而存在可供受益人监督的人员。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记录没有材料证实宣誓书内容,也未证明二人在提供无偿劳动时被视为受益人将监督的“员工”;AAO本次未重新评价宣誓书本身。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佐证材料,且无偿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工证所述监督对象未获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include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e information in the affidavits from the Petitioner's owner's family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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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第一次NOIR的回应陈述(关于受益人需前往不同商业实体所在地监督员工)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说明受益人监督员工的工作方式,反驳没有人员可供监督的指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陈述与劳工证仅列一个工作地点的信息直接矛盾,但该矛盾未在NOIR中告知申请人,因此不能作为本次确认不符合的理由,须发回由主任发出新NOIR。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陈述称受益人需前往不同商业实体所在地,而劳工证仅列一个工作地点,二者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tates, "Also, there is no office supervision required for the employees, ... as a Manager Janitorial Service he is only supervising employees work, so he goes to the worksite where employees are assigned with different business entities lo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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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就职位是否真实存在作出最终认定,而是指出主任第二次撤销所依据的税表问题已在第二次NOIR中告知,但记录中另有一项未告知申请人的矛盾:申请人在第一次NOIR回应中称受益人需前往不同商业实体所在地的员工工作地点监督,这与劳工证仅列一个工作地点的陈述直接冲突。由于该缺陷未在NOIR中提出,AAO无法据此确认职位符合劳工证条款,故发回要求主任发出新NOIR并重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that the job offer was realistic as of the priority date and that the offer remained realistic for each year therea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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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directly contradicts the information to which it attes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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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we cannot affirmatively find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 pos1t10n available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a permanent, full-time position at the location lis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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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与劳工证条款的一致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劳工证仅对其中确定的特定职位、受益人和预期就业区域有效;申请人须按劳工证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见Matter of Sunoco Energy Development Co.;20 C.F.R. § 656.30(c)(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作为清洁服务经理仅监督员工工作,需前往员工被分配的不同商业实体所在地,不要求办公室监督。

原审意见

主任在第二次撤销中未以此为由作出认定;AAO指出该矛盾未在NOIR中告知申请人。

劳工证及I-140申请表所列工作地点

证明目的
确定职位的工作地点和全职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劳工证和申请表仅列一个加州地址,未列其他工作地点,申请表中注明全职;该信息构成判断申请人陈述是否一致的基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材料本身缺失,而是与申请人后续陈述存在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the petition list the work location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as l....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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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第一次NOIR的回应中关于工作地点的陈述

证明目的
解释受益人监督员工的实际工作方式。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直接违背申请人在劳工证上的陈述,但因未告知申请人该缺陷,本次不据此作出否定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陈述称需前往不同商业实体所在地,与劳工证仅列一个工作地点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directly contradicts the information to which it attes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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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的陈述与劳工证所列唯一工作地点直接冲突,但申请人未被明确告知该缺陷,也未获得回应机会,因此本次不能据此确认不符合资格;发回后主任应发出新NOIR说明该缺陷并给予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valid only for the particular job opportunity, beneficiary, and area of intended employment identifi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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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e Petitioner was not made aware of this deficiency, nor given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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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能力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雇主须证明自提交申请至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主任在NOIR中提出该要求。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业主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证明业务运营和持续支付工资能力。

原审意见

主任在第一次撤销中认定申请人已充分回应支付能力问题,未以支付能力为由撤销;第二次撤销亦未以支付能力为由作出否定认定。

业主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业务运营及持续支付工资能力。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申请人已充分回应支付能力问题;AAO本次未重新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支付能力方面的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le proprietorship, responded to the NOIR with copies of its owner's federal income tax returns and other documentation to demonstrate its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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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支付能力问题在第一次撤销中已被主任认定获得充分回应,本次AAO决定未将其作为争议重新审查,仅作为程序背景提及;本次发回的理由是职位真实性和工作地点一致性,而非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dic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fficiently addressed the ability to pay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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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劳工证和I-140申请表所列工作地点是否仅有一个地址,并与申请人对第一次NOIR回应中关于受益人需前往不同商业实体所在地监督员工的陈述对照,判断二者是否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the petition list the work location for the offered position as l....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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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 he goes to the worksite where employees are assigned with different business entities lo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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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14至2017年税表中工资和合同工支出记录,以及2021和2022年1099表所涉年度,注意这些材料各自能覆盖的时间段与优先日(2006年3月17日)及所称职位存在期间的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ited the Petitioner's owner's 2014 and 2015 tax returns, noting that no wages paid and no expenses for contract labor were recorded in thos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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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ch in this case is March 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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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家庭成员宣誓书是否有其他材料佐证,以及宣誓书所述无偿劳动是否与劳工证所描述的监督职责和全职职位相匹配;AAO本次未对宣誓书内容本身作出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id not include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e information in the affidavits from the Petitioner's owner's family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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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发回重审,不是批准申请;发回后主任须发出新NOIR并重新决定,申请人届时可就新NOIR所列问题提交证据,但本次决定未预先认定任何补件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issue a new NOIR outlining the deficiencies above and allowing the Petitioner an opportunity to resp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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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 77178 日期:2024年2月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 appeal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清洁服务经理。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类别允许美国企业基于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工作机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最初批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工作机会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 appeal,我们认定撤销该申请的批准不当,因为未向申请人提供机会以回应最终撤销中所提供的贬损信息。我们将该事项发回进一步审理。在适当通知申请人有关贬损信息后,审理主任基于相同理由再次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该事项再次因申请人的 appeal 而提交至我们。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雇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 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原文第 2 页

如果 DOL 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 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 可以基于“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有记录支持,申请的错误批准可以构成撤销的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如果未经反驳且未解释的记录本应导致申请被拒,USCIS 适当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未回应适当发出的 NOIR,或其 NOIR 回应未克服所有被指控的撤销理由,该局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同上,第451-52页。

II. 分析

A. 程序历史

本案中的劳工证于2006年3月17日提交,所提供职位为“清洁服务经理”。劳工证上所述所提供职位的工作职责为:

监督工人以确保医院、教育机构和类似场所的房间清洁、有序且具有吸引力。分配工作职责,调查有关客房服务及设备的投诉并采取纠正 [原文如此] 措施。可购买 [原文如此] 客房用品和设备。进行定期盘点,筛选申请人,培训新员工并建议解雇。 劳工证和申请将所提供职位的工作地点列为“l....______,I I 加利福尼亚州”,且未列出其他工作地点。在申请中(第6部分第5问),申请人表明所提供职位为全职。

审理主任于2009年批准了该申请。在受益人参加领事处理的签证面谈后,USCIS 于2019年进行了两次实地走访。首先,USCIS 走访了申请和劳工证上所列的工作地点。该地点为住宅地址,未发现申请人企业的任何标识,现场也未确认任何员工。其次,USCIS 走访了申请人所有者的家庭住址并与申请人所有者交谈。在此次实地走访中,申请人所有者表示申请人没有员工,其有三名兼职承包商提供清洁服务,并计划在受益人抵达美国后雇用员工供其监督。审理主任于2021年1月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通知申请人“由于没有可供监督的正式员工,劳工证上所述的工作似乎不存在”,并给予申请人回应的机会。审理主任还表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一家独资企业)回应 NOIR,提交了其所有者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及其他文件,以证明其业务运营和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申请人主张其人员未列入工资单,因为他们作为独立承包商工作,且其中两人虽非直接雇员,但从事全职工作。申请人质疑其没有可供受益人监督的人员的指控。审理主任认定 NOIR 回应不足以克服通知中所列理由,并撤销了批准。审理主任表示申请人已充分解决支付能力问题,但依据纳税申报表认定“所提供的工作并非可供美国工人获得的真实职位”。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纳税申报表显示2014年和2015年未向员工支付工资,且2016年和2017年支付的工资仅表明兼职工作。在 appeal 中,我们认定审理主任在撤销中依赖纳税申报表不当,因为该信息未包含在 NOIR 中,且未给予申请人机会回应这些问题。

发回后,审理主任发出了第二份 NOIR。在第二份 NOIR 中,审理主任引用了申请人所有者2014年和2015年的纳税申报表,指出那些年份未记录工资支付,也未记录合同工费用。审理主任还引用了申请人所有者2016年和2017年的纳税申报表,其中反映支付给合同工的金额极少。审理主任表示所提供职位具有监督性质,而记录未证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有需要全职监督的员工。回应第二份 NOIR 时,申请人提交了额外纳税申报表、额外美国国税局(IRS)表格1099(非雇员报酬),反映2021年有三名承包商、2022年有四名承包商,以及申请人所有者配偶和兄弟的宣誓书,声称他们各自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申请人提供清洁服务而未领取工资。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职位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且可由受益人填补。审理主任特别指出,记录未包含证据以证实申请人所有者家庭成员宣誓书中的信息,也未证明当他们提供志愿劳动时被视为受益人将监督的“员工”。审理主任再次撤销该申请的批准,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所提供职位是真实的工作机会,并且自优先日期起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如此。

B. 劳工证条款

根据授予移民身份的法律框架,任何希望并打算雇用有权根据该法获得移民分类的外国人的美国雇主均可提交分类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见 8 C.F.R. § 204.5(c)。此类申请必须附有 DOL 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另见 8 C.F.R. § 204.5(l)(3)(i)。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雇用受益人。见 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拒绝,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并不打算按照劳工证条款雇用受益人);另见 Matter of Sunoco Energy Dev. Co., 17 I&N Dec. 283, 284

原文第 4 页

(区域专员1979年)(依据20 C.F.R. § 656.30(c)(2)维持对申请的拒绝,理由是该劳工证未在预期就业地理区域内保持有效)。由于提交劳工证为任何随后基于该劳工证的移民申请确立了优先日期1,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工作邀请在优先日期时是现实的,并且该邀请在此后每一年都保持现实,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工作机会的真实性是评估工作邀请是否现实的必要要素。参见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代理区域专员1977年)。

劳工证申请必须代表一份“[永]久性、全职工作”的邀请。20 C.F.R. § 656.3(界定“employment”一词)。同样,所请求的技术工人移民签证类别要求从事“技术劳动(要求至少2年培训或经验),且非临时性或季节性性质”。法案第203(b)(3)(A)(i)条(着重号为添加)。申请人还在申请中表明,所提供职位为全职,且唯一工作地点为申请人的地址,位于I I。因此,与法案及随附劳工证一致,申请人必须意图在劳工证所述地点 以全职、永久方式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的管理员清洁服务经理职位。参见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不能仅凭其所述意图——即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后雇用其担任所提供职位——来证明所提供职位是真实的工作机会。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的优先日期时存在有效的工作邀请,即必须证明在提交劳工证时,其已有现有项目可供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上工作。“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移民局必须考虑申请人工作邀请的实质,以便能够判定该工作邀请是否现实……”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第145页。

法案第204(b)条允许仅在调查每个案件的事实以确保申请中所述事实(必然包括劳工证)真实之后才批准申请。法案第204(b)条,8 U.S.C. § 1154(b)。USCIS负责审查I-140表,且劳工证通过法规和规章被纳入I-140表。参见法案第203(b)(3)(C)条,8 U.S.C. § 1153(b)(3)(C);8 C.F.R. § 204.5(a)(2);8 C.F.R. § 103.2(b)(i)。USCIS仅在被确定申请中所述事实(其中纳入劳工证)真实且外籍工人符合所寻求福利资格时,才须批准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法案第204(b)条,8 U.S.C. § 1154(b)。在此,我们不能认定劳工证的事实是真实的。

虽然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上诉论点,但我们不能认定申请人能够在劳工证所述工作地点以全职方式雇用受益人担任该工作机会。如上所述,劳工证仅对劳工证上所确定的特定工作机会、受益人和预期就业区域有效。参见Matter of Sunoco Energy Development Co., 17 I&N Dec. 283(区域专员1979年)及20 C.F.R. § 656.30(C)(1)。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DOL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优先日期(本案中为2006年3月17日)已满足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

原文第 5 页

在本案中,劳工证将具体工作地点确定为._______________,I I。未列出其他工作地点。然而,在申请人对第一份NOIR的答复中,申请人称:“此外,员工不需要办公室监督,……作为管理员清洁服务经理,他仅监督员工工作,因此他前往员工被分配到的、属于不同商业实体地点的工作场所。”申请人的陈述直接与其在劳工证上证明的信息相矛盾,即唯一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然而,申请人未被告知该缺陷,也未获得答复机会。

由于我们不能肯定地认定申请人有职位可在劳工证所列地点以永久、全职职位雇用受益人,我们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发回后,审理主任应签发新的NOIR,概述上述缺陷并给予申请人答复机会。审理主任必须说明记录如何未能证明符合相关监管方案下所寻求类别的资格。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如果审理主任签发新的NOIR,该通知的内容以及对申请人提交的任何证据的考虑应符合8 C.F.R. § 205.2(b)和(c)及Matter of Estime的要求。审理主任随后应签发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0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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