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32023_01B2203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3年2月3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被原谅
不成立 重开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被原谅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本次重开动议。因申请人未证明此前动议的延迟提交合理且超出其控制,AAO认为无需就是否行使裁量权原谅该延迟作出决定;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资格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decide whether to exercise our discretion to excuse such a dela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I-140表)。此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随后上诉被驳回;之后提交的复议动议因逾期被驳回;本次提交的是针对此前逾期动议的重开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Now, she files a motion to reopen relating to her previous untimely motions, but we will dismiss this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I-140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denied the Form 1-14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对主任拒绝决定提出上诉,AAO驳回了该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开和复议动议,因在允许时限之外提交而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for being filed outside of the permitted timefram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动议

    申请人就此前逾期动议提交本次重开动议;AAO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Now, she files a motion to reopen relating to her previous untimely motions, but we will dismiss this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被原谅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1)(i)要求重开动议在决定后30天内提交;若未按时提交,USCIS可评估未按时提交是否(1)合理且(2)超出提交方控制,满足两项后USCIS可行使裁量权原谅逾期提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配偶于2022年5月24日确诊COVID-19导致家庭隔离而延迟提交此前动议;并主张其于2022年6月11日通过USPS寄出动议包裹、计划6月13日送达。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配偶COVID-19确诊及家庭隔离情况

证明目的
证明此前动议逾期提交是因家庭隔离导致,属于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的情形。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CDC当时指引认定隔离期为五天,至2022年5月29日结束,距6月11日截止仍有13天,因此该理由不足以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隔离结束后仍有13天提交时间,申请人未说明为何仍无法按时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recommended timeframe made the family's isolation period through May 29, leaving her 13 days to file the motion with USC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SPS邮寄记录及包裹投递标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1日已将动议包裹交给USPS,延迟非其所能控制。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提交日期为实际收到并附费用之日,而非寄出日;包裹于6月11日11:43交寄、预计6月13日送达,已超出6月11日截止日,故不能证明按时提交。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寄出日不等于提交日,预计送达日超出截止日两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ate of actual receipt with the required fee (here June 13,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ue date was June 11, the same day she turned the package over to the USPS at 11 :43 a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按当时政府隔离指引计算,家庭隔离期至5月29日,距6月11日截止仍有13天,故未证明延迟合理且超出控制。关于邮寄,AAO指出提交日期以实际收到并附所需费用之日为准,而非寄出日;包裹于6月11日11:43交USPS、预计6月13日送达,已超出截止日,故同样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ailure to file within that timeframe was: (1) reasonable and (2)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filing par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delay in filing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er control based on her spouse's positive COVID-19 test resul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ate of actual receipt with the required fee (here June 13,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is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er contro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8 C.F.R. § 103.5(a)(1)(i)的30天期限及“合理且超出控制”两项要件,以及8 C.F.R. § 103.2(a)(7)(i)关于提交日期为实际收到并附费用之日的规定。
    核对原文依据
    must file a motion to reopen within 30 days of the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See 8 C.F.R. § 103.2(a)(7)(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所述配偶确诊日期(2022年5月24日)、此前动议截止日(2022年6月11日)、USPS交寄时间(6月11日11:43)及预计送达日(6月13日),以理解AAO对两项逾期理由的分别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pouse was diagnosed with COVID-19 on May 24, 2022, and the due date for the previous motion was June 11,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its scheduled delivery date was on June 13, 2022, two days outside of the Petitioner's 93-day window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范围仅为重开动议,AAO未重新审查杰出能力资格;不得将本次驳回理解为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ope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5592138 日期:2023年2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后,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之后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超出允许时限提交为由予以驳回。现在,她提交了一份与其先前逾期动议相关的重新开案动议,但我们将驳回该提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8 C.F.R. § 103.5(a)(1)(i) 的规定要求提交方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重新开案动议,但其中也包含一项条款,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评估未在该时限内提交是否:(1)合理,且(2)超出提交方的控制。如果该方满足这两项要求,USCIS 可选择行使裁量权,宽恕未及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行为。

在本动议提交中,申请人提出两个理由说明其最近的动议为何逾期提交,并请求我们将其视为足以宽恕逾期提交的充分理由。首先,她称其配偶被诊断患有 COVID-19,导致全家隔离,从而造成先前动议提交延迟。申请人的配偶于2022年5月24日被诊断患有 COVID-19,而先前动议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1日。尽管她以需要隔离作为延迟理由,但该家庭于5月24日收到病毒存在的专业通知。当时政府的隔离指南是隔离五天。CDC Newsroom,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2021年12月27日),https://www.cdc.gov/media/releases/2021/s1227-isolation-quarantine-guidance.html。该建议时限使该家庭的隔离期截至5月29日,留给她13天时间向 USCIS 提交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基于其配偶 COVID-19 检测呈阳性而导致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

关于她的第二个理由,她声称她于2022年6月11日通过美国邮政署(USPS)寄出包含动议的包裹,以便于2022年6月13日送达。正如我们先前指出的,申请人被要求于2022年6月11日前提交其先前动议。提交日期不是

原文第 2 页

寄出日期(此处为2022年6月11日),而是连同所需费用实际收到的日期(此处为2022年6月13日)。参见 8 C.F.R. § 103.2(a)(7)(i)。

申请人还描述了6月11日之后阻碍其提交动议能力的一系列事件。即使我们搁置申请人所描述的在其6月11日寄出之后发生的情况,她仍未及时提交先前动议,因为截止日期是6月11日,即她于上午11:43将包裹交给 USPS 的同一天。包裹上的 USPS 标注显示其预定送达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超出申请人提交先前动议的93天期限两天。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先前动议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我们无需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宽恕此类延迟。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