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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5592138 日期:2023年2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在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后,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之后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超出允许时限提交为由予以驳回。现在,她提交了一份与其先前逾期动议相关的重新开案动议,但我们将驳回该提交。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8 C.F.R. § 103.5(a)(1)(i) 的规定要求提交方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重新开案动议,但其中也包含一项条款,允许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评估未在该时限内提交是否:(1)合理,且(2)超出提交方的控制。如果该方满足这两项要求,USCIS 可选择行使裁量权,宽恕未及时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行为。
在本动议提交中,申请人提出两个理由说明其最近的动议为何逾期提交,并请求我们将其视为足以宽恕逾期提交的充分理由。首先,她称其配偶被诊断患有 COVID-19,导致全家隔离,从而造成先前动议提交延迟。申请人的配偶于2022年5月24日被诊断患有 COVID-19,而先前动议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1日。尽管她以需要隔离作为延迟理由,但该家庭于5月24日收到病毒存在的专业通知。当时政府的隔离指南是隔离五天。CDC Newsroom,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2021年12月27日),https://www.cdc.gov/media/releases/2021/s1227-isolation-quarantine-guidance.html。该建议时限使该家庭的隔离期截至5月29日,留给她13天时间向 USCIS 提交动议。申请人未能证明基于其配偶 COVID-19 检测呈阳性而导致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
关于她的第二个理由,她声称她于2022年6月11日通过美国邮政署(USPS)寄出包含动议的包裹,以便于2022年6月13日送达。正如我们先前指出的,申请人被要求于2022年6月11日前提交其先前动议。提交日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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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出日期(此处为2022年6月11日),而是连同所需费用实际收到的日期(此处为2022年6月13日)。参见 8 C.F.R. § 103.2(a)(7)(i)。
申请人还描述了6月11日之后阻碍其提交动议能力的一系列事件。即使我们搁置申请人所描述的在其6月11日寄出之后发生的情况,她仍未及时提交先前动议,因为截止日期是6月11日,即她于上午11:43将包裹交给 USPS 的同一天。包裹上的 USPS 标注显示其预定送达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超出申请人提交先前动议的93天期限两天。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先前动议的提交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我们无需决定是否行使裁量权宽恕此类延迟。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