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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610036 日期:2023年2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我们接着驳回了其提交的五项额外动议,现该事项因他的第六项动议——即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将要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并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必须被驳回。8 C.F.R. § 103.5(a)(4)。
与本申请相关的程序历史冗长,我们无需在此重述。我们通过引用将此前的相关讨论纳入本决定。此处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1)提交了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以及(2)确立了我们在驳回其第五项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我们最近一次关于申请人第五项动议的决定中的驳回依据是其未满足其第四项动议中的动议提交要求,与该类别下的资格无关。
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限于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即关于其第五项动议的决定)中讨论的问题。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近一次决定的一般依据在于8 C.F.R. § 103.5(a)(1)-(3)的规定,其中反复提及所涉或最新决定,限制在最近一次决定后提交动议的时间,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处理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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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不利决定,然后提交方的论点才能转向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涉及了整个过程中的众多决定,但他并未直接针对我们2022年10月31日决定中最近一次对其动议的驳回。他讨论了其申请提交的实质问题,回溯至审理主任2019年1月的原始决定以及我们随后关于其上诉和第一项动议的两项决定。这些涉及奖项、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重大意义贡献的主张。申请人就这些过往决定提出论点的机会是在紧随每一项决定之后的提交中。我们重申,申请人必须首先处理我们2022年10月最近一次决定的内容,但他在此并未充分做到。
基于这些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通过本重新开案动议中的新证据克服我们在其第五项动议驳回中的理由,也未确立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从而满足提交复议动议的要求。尽管申请人笼统地声称USCIS未考虑其书面证据,但他未说明本办公室在2022年10月的驳回中未考虑哪些材料。
我们还涉及基于原始申请的大量动议提交。多次动议提交有损于将问题终结的强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移民程序中,每一次延迟都有利于希望留在美国的提交方。参见 Hernandez-Ortiz v. Garland, 32 F.4th 794, 800-01 (9th Cir. 2022)(引用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 和 INS v. Abudu, 485 U.S. 94, 107-08 (1988))。USCIS在批准动议方面具有从严掌握的裁量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因为过于随意地批准动议可能造成最终解决的无限延迟,更不用说无谓浪费政府资源处理重复请求。参见 Abudu, 485 U.S. at 108。这表明为何提交方在寻求动议时负有“沉重负担”,且该负担随着每一次后续动议提交而递增。Id.
一般而言,当先前的动议因提交方未满足动议的监管要求而被驳回时,后续动议提交必须首先克服紧接当前提交之前的决定中的缺陷。并且在提交方已提交大量动议之后,以逐一连续的方式克服每一个先后相继的决定——最终回到其最初主张的资格主张——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某些情况下,简单地重新提交一份新申请可能是获得有利申请决定更为快捷且负担更轻的方法。虽然我们并不建议本申请人放弃向本办公室提交未来动议的努力而改为提交新申请,但这是他可能希望考虑的一个因素。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应当重新开案程序,也未确立我们应当复议我们2022年10月31日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