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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061766 日期:2025年2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或通过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证据,来确立其符合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证据标准,但在我们之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他已提交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角色的证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与若干证据标准相关的额外证据,并主张这些新事实确立了资格。在审议了该新证据所涉及的每一项标准后,我们认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也不足以证明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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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
8 C.F.R. § 204.5(h)(3)(i)的规定要求提供“外国人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以表彰其在所从事领域中的卓越表现的文件”。如下文将提及的若干其他标准一样,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对审理主任关于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的决定提出异议。在该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除申请人的学位、文凭和奖学金证据外,与2019年Summit Creative Awards相关的证据未能确立其满足该标准。尽管审理主任暗示该奖项可能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度,但他们认定证据显示获得该奖项的是申请人的雇主,而非申请人本人。
在动议中,申请人仅聚焦于Summit Creative Awards,并提交了一封来自其现任雇主全球营销与传播负责人的新信函。该信函称申请人是公司视频营销与传播部门的领导成员,他主导了公司奖项申报的规划工作,并“负责监督整个过程,从创意策划和内容制作到全球传播”。申请人主张,颁奖组织的规则规定该奖项只能授予媒体和营销团队,而不能授予像[已隐去]这样的汽车制造商,且USCIS政策允许考虑团队奖项。
我们注意到,为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而提交的Summit Creative Award网页显示,公司、部门和个人均有资格获得该奖项,尽管其将合格公司限于广告代理机构、公共关系公司及其他参与创作广告内容的机构。此外,虽然看似新闻稿但缺乏发布信息的材料显示[已隐去]视频营销部门是[已隐去]类别银奖的获得者,但该奖项证据显示获奖者为[已隐去],且未指明具体部门或个人。
关于USCIS政策,其规定团队奖项不排除在该标准下的考虑之外,前提是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该奖项的获得者。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此类证据可显示团队每位成员获得了奖杯、证书或奖章,或以其他方式被颁奖组织具体列名。同上,注19。在此,记录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作为获奖团队成员之一被Summit Creative Awards单独认可。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获得了Summit Creative Award银奖,因此不满足该标准。此外,就审理主任认定该奖项可符合国家或国际公认资格的结论而言,我们撤回该结论。记录缺乏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奖项在颁奖组织自身网站和获奖者新闻稿(无论是否发布)之外得到认可。因此,基于上述两个原因,随动议提交的新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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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8 C.F.R. § 204.5(h)(3)(iii)的规定要求提供“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外国人的已发表材料,且与外国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中的工作相关”。该规定还要求此类证据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
在我们关于上诉的决定中,我们提出了若干关于该标准下所提交证据的问题。其中之一是材料须附有“任何必要的翻译”的要求。该要求基于8 C.F.R. § 103.2(b)(3)的规定,该规定指出任何外文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译。此外,翻译者必须证明英文翻译完整准确,且其具备将该外文翻译成英文的能力。同上。我们认定,由于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若干文件的完整英文翻译,我们无法确定这些文件是否支持其主张。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看似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播出的一个片段文字记录,以及一份其证明为该文字记录译文的英文文件。他还提交了其主张为“新改进的已发表文章印刷版”的材料,这些材料“已全部或更完整地翻译成英文”。但尽管有这些主张以及申请人在翻译证明中所作的主张,三篇文章的翻译并不完整,翻译中的省略号以及源材料结构与译文的对比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这些文章的完整英文翻译,我们对其不予采信,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其是否支持其主张。
至于CCTV播出的文字记录,该翻译似乎并非不完整,可以考虑。其附有该播出片段的截图,其中一张似乎是电视屏幕的照片,显示CCTV标志和其他实时信息。文字记录显示申请人是该片段受访的若干个人之一,他被确认为[已隐去],并就中国汽车行业的状况提供了两段简短引述。关于该材料是否与申请人主张的媒体与传播领域相关,我们曾指出记录未证明该采访对该领域的价值。在动议中,申请人提及最近的政策变化,USCIS政策警报[PA-2024-24],《杰出能力标准澄清》(2024年10月2日),其中包括对USCIS Policy Manual的以下更新:
- 删除暗示已发表材料必须证明该人工作与贡献的价值以满足已发表材料标准的语言,因为此类要求超出了该标准的法规明文规定。
尽管这一更新后的政策指导是在我们之前的决定发布之后发布的,但我们将在本决定中适用USCIS Policy Manual目前存在的指导。该播出片段[已隐去]聚焦于中国汽车行业的竞争力,申请人就其对该主题的看法接受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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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主题而言。无论是整体已发表材料还是申请人的评论,均不涉及媒体与传播领域。
在动议中,申请人就其他已发表材料的证据主张,该材料的关联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材料是在其媒体与传播领域的工作过程中发表的。然而,该标准关注的是材料的主题内容,而非材料的发表方式。申请人在该片段中被标识为作者或记者,并不意味着该片段或其任何部分是关于他及其作为记者的工作的。尽管申请人已就该单一已发表材料遵守了翻译要求,但这并不表明他符合该标准。
C. 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8 C.F.R. § 204.5(h)(3)(iv) 的规定要求“[e]vidence of the alie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外籍人士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的证据,该领域为所寻求分类的领域。)
申请人最初提交了关于其作为[已隐去]首席撰稿人和新闻部主任以及[已隐去]全球营销传播战略与规划总监的职位和职责的证据。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尽管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中放弃了该问题,但我们不同意审理主任决定中提出的理由。但我们得出结论,该证据中描述的岗位职责不涉及评判申请人领域内他人的工作,因为它们未提及所审查的工作类型、申请人曾被邀请作为评判者参与,或他实际曾作为评判者参与。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他主张这些证据表明他曾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为其当前雇主参与。他首先提及先前提到的来自D的信函,该信函称他评估了其监督下员工的工作以及“[已隐去]及其他部门乃至更广泛范围内的媒体与传播专业人士”的工作。但该陈述缺乏具体内容,无法回应我们先前表达的缺陷,因此不足以符合该标准。
申请人还提交了申请人与其在[已隐去]的同事之间关于公司新闻稿和网站宣传视频项目的电子邮件。然而,这些电子邮件显示申请人是在就这些项目作出日常业务决策,而非他曾被邀请评判其领域内他人的工作。例如,一名员工请求他和另一名高管为一项订阅“帮助启动公关流程”,申请人回复“批准”。在另一封邮件链中,申请人对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关于在[已隐去]网站上放置视频的建议予以批准。在这两种情况下,申请人行使其作为高管的职权,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评估了他人的工作或在作出这些决定时适用了一套标准。基于这些原因,该证据不足以表明他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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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8 C.F.R. § 204.5(h)(3)(v) 的规定寻求“[e]vidence of the alien'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该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例如,申请人可以表明该贡献已在领域内广泛实施、显著影响或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达到了重大意义的水平。参见 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35。
随其动议,申请人提交了先前提交文章的新的翻译,他主张这些翻译表明他在媒体与传播领域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第一份是他撰写的一篇报道可能收购[已隐去]的文章的完整翻译。针对我们关于该报道未被表明对其媒体与传播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结论,申请人主张,若非他的文章,后续报道该主题的任何文章都不会被撰写。但他未针对我们关于其提交的后续文章均未直接引用其文章的观察引用任何证据,也未提供任何进一步解释以支持该主张。尽管我们承认该文章是申请人领域内的原创作品,但记录并未显示它显著影响了该领域或以其他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人还提交了另一篇先前提交文章的部分翻译,该文章发表于[已隐去]网站,内容关于该网站[已隐去]组织的[已隐去]。申请人主张该证据表明他创立的[已隐去]“在促进[已隐去]在世界人口最多国家的普遍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除了该证据不符合翻译要求外,申请人未解释即使其主张正确,他在该活动中的参与如何构成对媒体与传播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无论该活动被视为特定汽车制造商还是整个电动汽车行业的推广活动,新证据均未表明它影响了领域内的其他人,或此类活动在某种方式上是新颖的并此后被更广泛地实施。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我们得出结论,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符合该标准。
II.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援引USCIS政策手册,并主张我们未在其规定中正确适用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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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决定中。他首先质疑我们的最终实质审查,主张我们未整体考虑记录。然而,由于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仅符合其中一项证据标准的要求,即关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角色,我们无需且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根据下述讨论,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不正确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且基于记录是不正确的。
A. 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
我们在上文重新开案动议中一并考虑了申请人关于Summit Creative Award的主张。他未能确立我们关于该标准不正确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B. 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8 C.F.R. § 204.5(h)(3)(ii) 的规定要求“[d]ocumentation of the alien's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which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of their member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disciplines or fields.”(外籍人士在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证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质疑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因此放弃了其主张。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他为2013年中国[已隐去]会议服务的奖项评审团构成“协会或委员会”,且审理主任将会议和颁奖典礼作为协会来关注其状态是错误的。
我们首先注意到,除了在上诉中放弃该标准外,申请人在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额外证据。支持该标准提交的唯一证据是一篇发布在[已隐去]网站上的部分翻译文章,该文章将申请人列为“专业评审团”11名媒体评委之一。除了翻译方面的不合格问题外,该证据未提供关于该评审团及其成员遴选过程的进一步信息。申请人关注文章中的“专业”一词,但仅此一词不足以表明进入该评审团的要求。此外,关于从事某一职业的就业要求不足以确立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此外,尽管法规未定义“协会”一词,但USCIS政策手册中给出的示例(具有多级会员资格的专业协会和科学学会)表明,它们比单一会议的临时评审团更为永久。同上。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规或政策,且基于所讨论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C.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
与上文讨论的奖项标准一样,我们将申请人关于该标准的主张与我们对所提交新证据的讨论一并考虑。申请人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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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关于CCTV构成主流媒体的主张,而且即使他提交了,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广播片段是关于他本人及其在媒体与传播领域的工作的。
D. 担任本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判者
除上文已讨论的所提交新证据外,申请人还指控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关于D所提供录用通知所述职责的认定存在不实陈述。但正如我们所述,该证据未充分详细说明其工作过程中预期评判何人或者何事,也未指明其作为本领域他人工作评判者参与的具体事例。并且如上文所述,新证据提供的是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决定的例子,而非评判媒体与传播领域他人工作的例子。虽然我们同意USCIS政策并未明确将工作相关职责排除在本标准考量之外,并且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已表达了这一点,但本案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E. 对本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除上文已讨论的关于该标准的新证据和主张外,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就其他所主张贡献(包括其艺术作品及创立组织)所作的结论是“毫无根据的”。但他并未详细阐述,而是接着主张“关于缺乏充分细节或解释的借口使确立资格的目标无法实现”。如开篇所述,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确立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at 375-76。虽然申请人提出其提交的大量证据应足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但支持资格的是所提交证据的质量,而非数量。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
F. 在本领域撰写学术文章
8 C.F.R. § 204.5(h)(3)(vi)的规定要求“[e]vidence of the alien'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由于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对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提出异议,我们认定其已放弃该问题。在其动议中,申请人称其主张并非基于其为[已隐去]撰写的书籍或文章,而是基于其在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演讲。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包括一份翻译网页,该网页介绍了申请人于12014年在第12届中国[已隐去]论坛上所作的演讲,但不包括该演讲的文字记录。尽管申请人有此主张,该证据并未显示申请人所作的演讲曾在任何媒介上发表,更不用说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他主要媒介上发表,也未证明该演讲的内容涉及媒体与传播领域。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或审理主任的决定系基于对该标准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错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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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申请人的作品
8 C.F.R. § 204.5(h)(3)(vii)的规定要求“[e]vidence of the display of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与前一标准一样,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提出异议,因此我们认定其已被放弃。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画作曾在2015年及 于l I的一家画廊展出。在其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该证据未能证明该作品属于申请人的媒体与传播领域。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展出的作品是否属于其领域。但该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汽车贸易展上展出画作以及在一次活动中与参加者讨论职业道路属于艺术展览或展示,因为这些活动未被证明具有艺术性质。See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l)。由于记录中包含以优势证据显示申请人的画作曾在I 一家艺术画廊的个展中展出的证据,我们将在确定该作品是否属于其从事领域时重点关注该证据。
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提出了许多与其对审理主任RFE的答复中相同的论点,主张媒体与传播领域是一个包含艺术的跨学科领域。我们注意到,在答复RFE时,申请人提交了由BLS出版的《职业展望手册》(OOH)中的一页,该页将“媒体与传播”列为若干职业组之一。然而,这一宽泛组别中的职业列表并不包括画家等艺术家,后者被列入“艺术与设计”职业组。此外,记录中不包含证明其在 I艺术画廊展出画作与其在媒体与传播领域的就业有任何关联的证据。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的决定或审理主任的决定错误地认定其不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还主张其满足8 C.F.R. § 204.5(h)(ix)的证据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对于本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显著高报酬。由于申请人仅满足所需三项证据标准中的一项,因而无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我们无需触及、因而保留其是否满足该标准的问题。See 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该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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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