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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40376102 日期:2026年2月4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为一名研究人员,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NIW)。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SCOPS驳回了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表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但其未能在国家利益上获得对工作要求的自由裁量豁免。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本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对工作要求“在国家利益上”的自由裁量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 889(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¹ 见Flores v. Garland,72 F.4th 85, 88(第五巡回法院2023年)(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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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A. 拟从事的事业
申请人最初提供了一份个人陈述,反映其拟从事的事业将包括以下内容:
我拟从事的事业是开发一个财务与营销整合模型,该模型纳入公司资本、营销举措和客户关系对小型企业绩效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以便就企业绩效评估提供新颖见解并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推进这一事业,我将利用我在组织行为学、营销和战略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我的工作将继续通过我在期刊和会议论文集上的同行评审出版物在该领域传播。
在同一份陈述中,他表示打算在美国谋求教授职位,并列出了与该教授职位相关的计划研究课题,即评估影响选定非洲国家女性企业家成长的因素,以及评估影响美国小型企业的决定因素。但该教授职位和研究课题并未被列为拟从事事业的组成部分。律师的说明信基本反映了同一事业,其中写道:
[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是开发一个财务与营销整合模型,以便就企业绩效评估提供新颖见解并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作为工商管理领域的专家,[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是继续其关于开发财务与营销整合模型的研究,该模型纳入公司资本、营销举措和客户关系对小型企业绩效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以便就企业绩效评估提供新颖见解并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在回应SCOPS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的律师坚称其拟从事的事业仅包括上述引用块中所反映的努力,教授职位或作为教授的相关研究绝不应被纳入其拟从事的事业。但律师的陈述与申请人在RFE回应中提供的个人陈述相冲突。申请人在RFE中提供的陈述将拟从事的事业扩展至包括就埃塞俄比亚企业面临的挑战向美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见解。他还列出了四个研究领域,这些领域并非开发财务与营销整合模型、就企业绩效和经济发展提供见解以及他将就该努力发表的未来工作的一部分。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在申请人于RFE回应中提交的个人陈述中,他表示自己目前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担任客户关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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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的资格主张依据在初始提交与其RFE回应之间发生了如此程度的变化,我们认定其对申请作出了重大变更。我们认为这是对申请人主张的重大变更,因为其在提交时并未确立资格,而似乎在SCOPS通知其后试图以重大不同的证据弥补其提交材料中的缺陷。签证申请不得在受益人依据一套新的事实获得资格后予以批准。Matter of Katigbak,14 I&N Dec. 45, 49(区域专员1971)。此外,申请人不得为使其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而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 176(副专员1998)。如果申请人被通知其主张或证据存在缺陷,在没有充分解释的情况下提出的与先前所提交内容大为不同的新主张或新材料,将不具有足够的证据分量以满足其举证责任。
申请人引入的这一模糊性构成驳回申请或驳回上诉的独立依据。并且,由于这留下了关于申请人意图以何种活动作为其拟从事事业重点的未决问题,这也使我们面临应评估何种主张、或其未来是否可能对事业作出进一步变更的模糊性。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拟从事事业的实质性质。缺乏这一基础性证明,我们无法判定其是否满足Dhanasar三要件中的任何一项,因为这使我们无法适当判定:(1) 拟从事的事业是否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并因而豁免劳工证是否有利于美国。
Dhanasar框架无法适用于在程序过程中以不同方式发展、且在构成申请人研究领域的各领域具有不同影响的多个拟从事事业。申请人负有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作为该义务的一部分,其必须指明拟从事的具体事业。见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第889页。但本案申请人未能满足该举证责任,该责任既包括初始的举证义务,也包括最终的说服责任。Matter of Y-B-,21 I&N Dec. 1136, 1142 n.3(BIA 1998)。
B. 本办公室保留对申请人其余上诉主张的裁定
如上所述,申请人对申请作出了重大变更,这使我们无法作出适当裁定。因此,我们将不处理并保留申请人的其余上诉论点。Patel v. Garland,596 U.S. 328, 332(2022)(引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26(1976)(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见M-C-C-,29 I&N Dec. 401, 405-06(BIA 2026)(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未能满足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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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未合法居留、或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