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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862298 日期:2020年2月5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拟作为营销、广告和综合咨询业务运营,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且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系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注册成立。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向佛罗里达州州务卿提交了解散章程和公司解散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生效。2 申请人的解散状态对其获得所请求签证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具体而言,申请人的解散表明其不再作为拟议雇主存续,不再与外国实体保持合格关系,且无权开展业务。参见该法第214(c)(1)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G)和(l)(3)。由于不存在活跃且合法的美国实体,受益人不存在真实的工作邀请;因此,该申请已成为无实际意义的事项,上诉必须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参见 http://search.sunbiz.org/Inquiry/CorporationSearch/SearchResultDetail?inquiryType=EntityName&directionType=Initial &searchNameOrder
(打印件于2020年2月5日加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