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52020_01D7101

新办公室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0年2月5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美国雇主持续存在与合法经营授权、与境外实体的合格关系、真实职位邀请、受益人在境外受雇及美国管理或行政能力
不成立 美国雇主持续存在与合法经营授权、与境外实体的合格关系、真实职位邀请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拟经营营销、广告及一般咨询业务,寻求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经理。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境外受雇且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为由拒绝该申请。上诉后,记录显示上诉人已在佛罗里达州提交解散章程并通知公司解散,自2017年10月6日起生效。

程序经过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29申请,认定受益人境外及美国职务均不满足管理或行政能力要求。上诉人随后向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理范围仅为该上诉,未涉及重开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L-1A要求存在持续存在的合格美国雇主、与境外实体的合格关系、合法经营授权,以及向受益人提供真实职位。主任原审查管理或行政能力;AAO则审查公司解散对雇主资格与职位真实性的影响。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I-129申请及上诉人作为营销、广告和一般咨询企业的业务说明;佛罗里达州州务卿公司查询打印件显示上诉人已提交解散章程和公司解散通知,生效日为2017年10月6日,该打印件于2020年2月5日加入记录。原文未列明受益人境外任职文件、美国职务职责说明或公司关系证明的具体内容。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的解散状态对签证资格具有实质意义:公司不再作为拟议雇主存续,不再与境外实体保持合格关系,也不再获准经营。因此不存在活跃合法的美国实体,受益人没有真实职位邀请,上诉已无实际意义。AAO未就管理或行政能力、境外雇佣等实体要素作出认定。

裁决结果

AAO裁定驳回上诉。该裁定基于公司解散导致申请无实际意义,并非对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实体批准或否决。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记录显示美国雇主已解散、无活跃合法实体及真实职位的情形。其结论不构成对其他L-1A申请管理或行政能力标准的约束性规则,也不代表对原申请实体要素的认可。

阅读提示

核对佛罗里达州公司解散文件及生效日期、州务卿查询打印件的记录加入时间、上诉人与境外实体的关系证明,以及受益人境外任职和美国职务职责材料;并确认解散后是否存在恢复或替代美国实体。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美国雇主持续存在与合法经营授权

证据:佛罗里达州州务卿查询打印件显示上诉人提交解散章程及公司解散通知,2017年10月6日生效;该打印件于2020年2月5日加入记录。

认定理由:AAO认定解散表明上诉人不再作为拟议雇主存续,不再获准经营,因而不存在活跃合法的美国实体。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

与境外实体的合格关系

证据:上诉人解散状态及记录中的公司解散文件。

认定理由:AAO认定解散后上诉人不再与境外实体保持合格关系。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真实职位邀请

证据:上诉人解散状态及无活跃合法美国实体的事实。

认定理由:AAO认定没有活跃合法的美国实体,因此不存在针对受益人的真实职位邀请。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

受益人在境外受雇及美国管理或行政能力

证据:主任拒绝理由涉及境外雇佣及美国管理或行政能力;AAO因公司解散未再审查该实体要素。

认定理由:AAO以申请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上诉,未就管理或行政能力作出认定;主任的拒绝意见不能视为AAO的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862298 日期:2020年2月5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拟作为营销、广告和综合咨询业务运营,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且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系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注册成立。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向佛罗里达州州务卿提交了解散章程和公司解散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生效。2 申请人的解散状态对其获得所请求签证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具体而言,申请人的解散表明其不再作为拟议雇主存续,不再与外国实体保持合格关系,且无权开展业务。参见该法第214(c)(1)条;另参见8 C.F.R. §§ 214.2(l)(1)(ii)(G)和(l)(3)。由于不存在活跃且合法的美国实体,受益人不存在真实的工作邀请;因此,该申请已成为无实际意义的事项,上诉必须被驳回。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参见 http://search.sunbiz.org/Inquiry/CorporationSearch/SearchResultDetail?inquiryType=EntityName&directionType=Initial &searchNameOrder

(打印件于2020年2月5日加入记录)。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2-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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