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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动议驳回(2024年2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出2023年7月19日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指出2023年7月19日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因申请人未提供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同时驳回复议动议,因其未证明2023年7月19日决定存在错误。本次裁决仅处理这两项动议的程序与举证要求,未重新审理原申请中杰出能力的实质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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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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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武术家,通过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原申请由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8年11月拒绝,理由为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上诉及此后七次动议均被驳回,本次为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tial arti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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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8,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seven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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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18年11月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8,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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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seven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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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此后七次动议均被驳回;最近一次为2023年7月19日对第七次动议的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appeal and seven subsequent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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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July 19, 2023,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seven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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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仅附一份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statement, and no other evidence, asserting his eligibility for first 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as a martial artist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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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裁决

    AAO于2024年2月5日驳回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FEB. 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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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combined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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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与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一份陈述,主张其作为武术家具备杰出能力资格,并称此前提交的一封支持信因翻译错误将其在活动中的角色误写为裁判而非评委。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申请人陈述

证明目的
主张其作为武术家具备杰出能力资格,并请求重新考虑其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陈述仅一般性主张资格,未解释或指出2023年7月19日决定中的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附任何文件证据支持所称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 generally asserts his eligibility for an extraordinary ability visa, but does not explain or point to any factual, legal or policy error in our July 19, 2023,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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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存在翻译错误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用以说明此前材料将申请人在活动中的角色误写为裁判而非评委。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具体指明所引用的支持信,也未提供更正该错误的新翻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信件标识及更正翻译。
核对原文依据
he states that a letter of support that he previously submitted misrepresented his participation in an event as a referee rather than a judge due to an error in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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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仅提交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不满足重开动议须以文件证据支持新事实的形式要求。申请人虽称支持信存在翻译错误,但未指明具体是哪封信,也未提供新的翻译予以更正,因此该主张不构成可审查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which support letter he is referencing, nor does he provide a new translation to correct the alleged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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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his motion to reopen because he has not provided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new facts related to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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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2023年7月19日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须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即2023年7月19日对第七次动议的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不愿承认踢拳和泰拳属于武术运动的一部分,并提供两项运动的信息和历史,请求重新考虑其奖项。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关于踢拳和泰拳的信息与历史

证明目的
主张这两项运动属于武术运动,从而请求重新考虑其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对该运动分类主张作实质认定,仅指出动议范围限于2023年7月19日决定,申请人未指出该决定中的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针对2023年7月19日决定指出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goes on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history for both sports and requests that we reconsider his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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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本次动议只能针对2023年7月19日驳回第七次动议的决定,不能用以对更早的拒绝提出新异议或在先前程序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申请人未说明该决定存在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故复议动议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filing before us is not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denial of the petition. Instead, it is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the July 19, 2023,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seventh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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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consider because h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our July 19, 2023,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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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提交材料时,应区分“陈述”与“文件证据”,并注意8 C.F.R. § 103.5(a)(2)要求新事实须有文件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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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范围时,应以2023年7月19日对第七次动议的驳回为审查对象,而非原申请拒绝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By regulation,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申请人所称支持信翻译错误,需具体指明信件并提供更正翻译,方可构成可审查的新事实;本决定未认定该错误是否真实存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which support letter he is referencing, nor does he provide a new translation to correct the alleged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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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9886170 日期:2024年2月5日

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18年11月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以及随后的七项动议。该事项再次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指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申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1 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指出的,移民程序的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不受青睐,其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新审动议不受青睐的原因相同

1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一般规定,复议动议主张在先前决定作出时存在错误。它质疑该决定在评估事实和法律方面存在所称错误。

原文第 2 页

参见 INS v. Doherty, 502 U.S. 314, 323 (1992)(引用 INS v. Abudu, 485 U.S. 94 (1988))。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一方负有“沉重负担”。INS v. Abudu, 485 U.S. at 110。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文件不是对申请被否决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反,它是对我们最近的决定——2023年7月19日驳回申请人第七项动议——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因此,我们不能审议对较早否决的新异议,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本次提交在程序的先前阶段提出新的错误主张。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主张其作为具有杰出能力的武术家符合第一优先类别的资格。在其陈述中,申请人声称,基于我们在这些程序中的先前决定,我们“不愿意承认自由搏击和泰拳属于武术运动的一部分”。申请人随后提供了这两项运动的信息和历史,并请求我们重新考虑其奖项。最后,他表示,他此前提交的一封支持信因翻译错误而将其在某项活动中作为裁判而非评委的参与情况作了不实陈述。申请人未具体指明他所指的是哪封支持信,也未提供新的翻译以纠正所称错误。申请人的陈述概括性地主张其符合杰出能力签证的资格,但未解释或指出我们2023年7月19日决定中的任何事实、法律或政策错误。

8 C.F.R. § 103.5(a)(1)(i)的法规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妥当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 8 C.F.R. § 103.5(a)(4)。

因此,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因为他未提供与我们先前决定相关的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参见 8 C.F.R. § 103.5(a)(2)。此外,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因为他未证明我们在2023年7月19日的决定中存在错误。参见 8 C.F.R. § 103.5(a)(3)。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复议动议的本质在于原始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参见 Matter of Cerna, 20 I&N Dec. 399, 402 (BIA 1991)。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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