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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维修技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2月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和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和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满足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至少三项标准,因而不具备EB-2基础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分析因门槛资格不满足而未予审理并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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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second-preference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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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业飞机维修技师,通过I-140表格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主张自己属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外国人,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ircraft maintenance technician in the aviation industry,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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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且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qualif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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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原审错误,并坚持其满足十年全职工作经验、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及同行认可重大贡献三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was erroneous, and maintains that he also meet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ii)(B), (E) an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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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上诉阶段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文件或证据以回应原审关于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的关切。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y documentation or evidence to overcome the Director's conc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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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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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显示申请人在所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并持续符合资格至审理完毕。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雇主信件合计代表十年服务期,因此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标准不满足,指出部分服务期始于申请提交之后,且部分经历为实习而非全职专业经验。

前雇主和同事出具的证明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飞机维修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采纳原审对时间口径的分析,认定部分服务期在申请提交之后,不能计入提交时的十年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部分服务期晚于申请提交日;一段经历仅2个月17天;超过11个月为实习而非全职专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work experience at I I occurred after the time of filing, this time is not eligible to show at least 10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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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申请人向某雇主提供服务始于2022年7月,晚于2021年4月提交申请的时间,故该段经历不能计入提交时的十年全职经验。此外,另一段工作仅持续2个月17天,相关总经验不足8年,且超过11个月的经历属于实习而非全职飞机维修技师经验。上诉阶段申请人未补充任何证据回应上述问题,故维持不满足该标准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the Petitioner to earn 10 years of full-time work experience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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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8 C.F.R. § 204.5(k)(3)(ii)(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协会须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或该组织构成专业协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自2021年2月起为该协会活跃会员,并提交会员收据和会员卡以证明会员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标准不满足。

会员收据打印件(2021年2月28日、2022年6月12日、2023年7月7日)及会员卡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2021年2月起为该协会活跃会员,且会员资格早于申请提交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可这些材料证明申请人为活跃会员,但会员资格本身不足以满足专业协会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该协会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者组成,也未证明该组织构成专业协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ation establishes he is an active member of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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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说明协会会员资格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章程后指出,其会员资格仅要求联邦航空管理局第65部分D或E子部分证书或同等外国证书,或联邦通信委员会证书,未体现学士学位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章程未显示会员群体须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也未显示该组织构成专业协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alone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I Imembership body has the necessary qualifications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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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收据和会员卡证明其自2021年2月起为活跃会员,且该日期早于申请提交日。但协会章程仅要求申请人持有联邦航空管理局相关证书或同等外国航空当局证书,或联邦通信委员会证书,该信息不足以证明会员群体由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者组成,也不足以证明该组织构成专业协会。

核对原文依据
Membership in this association is not 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e Petitioner's membership in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s required by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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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和重大贡献(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法规要求提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结合特殊能力的定义,该认可应显示申请人的专业水平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水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多封推荐信本身即构成对其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该标准不满足。

多封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同行对其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推荐信仅描述性格和职业道德等正面品质,未附任何记录证据支持信中所述成就和贡献,也未显示认可超出雇主和客户范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推荐信结论缺乏记录内其他证据支持;未显示行业或领域层面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se statements are not 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which reflects that these letters represent noteworthy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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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推荐信由前雇主和同事撰写,内容主要描述申请人的性格、职业道德等正面品质,如“资产”“认真”“与同事相处融洽”“表现出极大承诺”,这些不属于成就或对领域的重大贡献。推荐信虽讨论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但未显示其工作获得雇主、客户及其具体项目之外的认可,未达到行业或领域层面成就和重大贡献的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s genial character and good work ethic are not achievements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ir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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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须符合Dhanasar分析框架;但申请人须先满足EB-2基础分类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国家重要性,且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证明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有利于美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EB-2特殊能力分类的门槛资格,该拒绝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依据判例不再审查Dhanasar框架下的自由裁量豁免主张,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discretionary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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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时,应以申请提交日(2021年4月)为截止点计算,申请提交后的服务期不能计入;同时区分实习与全职专业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ulation requires the Petitioner to earn 10 years of full-time work experience at the time of fil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时,应查看协会章程是否要求会员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或该组织是否构成专业协会;仅凭会员卡和收据不足以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nformation alone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I Imembership body has the necessary qualifications under this criter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同行认可标准时,应区分性格和职业道德评价与行业层面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推荐信中的结论需有记录内其他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s genial character and good work ethic are not achievements or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ir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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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该问题被保留而非认定失败;不得将保留理解为批准或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a discretionary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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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44933 日期:2024年2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航空业飞机维修技师,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之个人,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具有特殊能力之个人的分类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之个人。本法第203(b)(2)条。为确定本法第203(b)(2)(A)条下的资格,“特殊能力”定义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六项标准,个人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以确立特殊能力: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非公民]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原文第 2 页

(B)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職業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显示该[非公民]曾获得薪金或其他服务报酬[原文如此],足以证明特殊能力;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该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

在确定个人是否具有本法第203(b)(2)(A)条下的特殊能力时,拥有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或从事特定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本身不得被视为该特殊能力的充分证据。本法第203(b)(2)(C)条。

8 C.F.R. § 204.5(k)(3)(iii)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 readily 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处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之中。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以及本办公室审查“每一件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原文第 3 页

二、分析

A. 申请人并非具有特殊能力之个人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满足8 C.F.R. § 204.5(k)(3)(ii)下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更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A)和(C)的标准,本办公室同意该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有误,并坚持认为其还满足8 C.F.R. § 204.5(k)(3)(ii)(B)、(E)和(F)的标准,涉及职业中十年全职经验、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purporting 支持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的信件未能充分反映至少10年全职经验。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其提交了来自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信件,代表其提供服务的雇主合计期间为10年。然而,正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向I________I提供的服务始于2022年7月直至目前,该时间段在2021年4月提交当前申请之后。法规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已获得10年全职工作经验。由于在I________I的工作经验发生在提交之后,该时间不符合显示提交时至少10年全职经验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并必须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持续符合该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1)。签证申请不得在申请人或受益人在新的事实组合下符合资格后的未来日期获得批准。参见 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 17 I&N Dec. 248, 249 (Reg'l Comm'r 1978)。此外,申请人在I________I的工作总计时间为2个月17天,在________的总工作经验不足8年。而且,申请人在I________I花费了超过11个月的时间进行实习,而非作为飞机维修技师的全职专业经验。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确立申请人在其职业中拥有所需的10年全职经验。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文件或证据以克服审理主任的关切。因此,本办公室认定证据不足以确立8 C.F.R. § 204.5(k)(3)(ii)(B)标准下的资格。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其自2021年2月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活跃会员,该日期早于本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提交了其定期I________I会员资格的订单收据打印件,日期分别为2021年2月28日、2022年6月12日和2023年7月7日。申请人还提交了其会员卡的副本。该文件确立其为I________I的活跃会员。

原文第 4 页

然而,所提交的有限证据不足以证明I________I拥有由已获得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的个人组成的会员团体,或该组织在其他方面构成专业协会。1 证据包括I________I章程的打印件,其中规定,要获得 regular 会员资格,申请人必须根据联邦航空管理局《联邦法规汇编》第14编第65部分D子部分——机械师或E子部分——修理员获得认证,或具有外国国家航空当局同等资格,或持有联邦通信委员会通用无线电和电话证书。仅此信息不足以确立I________I会员团体具备本标准下的必要资格。加入该协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法规要求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该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提交了数封推荐信,以证明其成就及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获得了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达到证明标准,因为其不符合法规的基本标准。参见 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第374页注7。该法规要求提供成就及重大贡献获得认可的证据。结合特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的法规定义理解时,关于重大贡献成就获得认可的证据应表明其专业能力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见的水平。

申请人的推荐信由前雇主和同事撰写。申请人请求我们认定,仅凭撰写人的结论即构成对成就及重大贡献的认可。但这些陈述未得到案卷中任何证据的支持,以表明这些信件代表了值得注意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这些信件描述了申请人的品格、职业道德及其他正面品质,如他是“宝贵资产”、“认真尽责”、“与同事合作良好”以及“表现出极大的投入”。总体而言,写信人表示申请人性格和善且工作认真。但申请人和善的性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非其从事领域的成就或重大贡献。尽管这些信件讨论了申请人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但该证据并未表明其工作获得了超出其雇主和客户及其具体项目范围的认可,且达到表明“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水平。因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k)(3)(ii)(F) 的标准。

基于上述理由,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 8 C.F.R. § 204.5(k)(3)(ii) 中三项标准,并达到了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申请人没有资格被归类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

1 8 C.F.R. § 204.5(k)(2) 的法规包含以下相关定义:“专业(Profession)指本法第 101(a)(32) 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

原文第 5 页

B. 国家利益豁免

剩余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案卷未能证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或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要求会对美国有益。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 EB-2 分类资格的阈值要求,无需根据 Dhanasar 框架进一步分析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由于所认定的拒绝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其根据 Dhanasar 分析框架享有自由裁量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注7(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案卷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第二优先分类中特殊能力人员的资格;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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