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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922903 日期:2025年2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和法律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三项替代法规标准。在上诉中,她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申请人主张她符合8 C.F.R. § 204.5(h)(3)(i)、(ii)、(iii)、(v)、(viii)和(ix)的标准,即:获得领域内卓越成就的较低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关于申请人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的出版物;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服务获得高报酬。1
1 该书面论证意见未包含任何证据或论点,针对审理主任就8 C.F.R. § 204.5(h)(3)(vii)和(x)标准(表演艺术中作品展示和商业成功)所作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认为这两个问题已被放弃。参见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 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 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原告的诉求因未向AAO提出上诉而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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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做法“不仅是常见做法,而且被普遍接受”)。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就这些标准指出具体错误,而是广泛地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她符合这些标准的结论。此外,她未回应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因此,她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在这些标准下的认定。
关于8 C.F.R. § 204.5(h)(3)(i)规定的较低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申请人重申了在初始申请中以及回应审理主任补件通知(RFE)时所作的陈述。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她提交了“显著认可”,并承认“虽然这些认可并非国家或国际级别,但它们为申请人的成就和贡献提供了重要洞见”。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她获得了领域内卓越成就的较低国家或国际认可奖项。2 鉴于申请人承认支持该标准所提供的证据并非国家或国际级别认可,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关于8 C.F.R. § 204.5(h)(3)(ii)规定的协会会员资格,申请人主张她基于在I______I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I______I律师协会和郊区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而符合该标准。8 C.F.R. § 204.5(h)(3)(ii)要求提供个人在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这些协会须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如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指出的,申请人提供了她在这些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在这些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在上诉中,申请人称这些“会员资格不仅促进个人职业发展,还灌输深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申请人进一步称,美国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并不“明确要求普通会员具有杰出成就”。虽然本办公室承认加入这些协会对职业发展可能很重要,但证据不足以满足该标准。申请人有责任提交足以佐证其主张的证据。无支持文件的陈述证明价值有限,不足以满足申请人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5 (Comm'r 1998)。
关于8 C.F.R. § 204.5(h)(3)(iii),即关于申请人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的出版材料,申请人重申有几篇文章关于她发表,并为发表这些文章的每个媒体机构提供了URL地址。然而,申请人未提供独立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文章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本办公室不会将律师的断言作为证据采信。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
2 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 602-0005.1,《对随某些I-140申请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对审理员现场手册(AFM)第22.2章的修订》,AFM更新ADJ 1-14 6(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HTML/PolicyManu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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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价值”)。此外,在审查初始申请中提交的文章时,这些文章以外国语言印刷并翻译成英文,但未附有8 C.F.R. § 103.2(b)(3)所要求的经认证的英文翻译。由于申请人未提交经适当认证的文件英文翻译,本办公室无法有意义地确定翻译材料是否准确,从而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基于审理主任已解释的理由,申请人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关于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主张她在多家公司的先前工作中发挥了“关键”和“核心”作用。然而,初始申请中以及回应RFE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申请人发挥了关键作用,即其贡献对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或对组织或机构某一部门的活动成果具有重大重要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佐证证据证明其先前雇主具有杰出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在该问题上的关切。
关于8 C.F.R. § 204.5(h)(3)(v)规定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在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人权学院的参与“凸显了她对促进人权的贡献”。她还解释她在法律导师网络的导师角色“凸显了她的领导力以及对培养未来法律专业人士的承诺”。审理主任认定,初始申请中提交的支持信未证明她的工作对该领域产生了显著影响或作用。在上诉中,申请人非常简短地讨论了她在这些公司的角色,但未回应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也未推翻审理主任在该问题上的结论。
关于与高薪相关的 8 C.F.R. § 204.5(h)(3)(ix),申请人认可审理主任对其佐证证据不足以满足该标准所表达的关切。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了额外文件以澄清其薪资,但在审查上诉时提交的文件后,申请人除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外并未提交任何额外文件。因此,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满足该标准的证据。
审理主任对申请人的证据和论点进行了详尽分析,并为其提供了一份完整决定,得出了正确结论。如上所述,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出异议,并重申其认为自己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有标准之资格要求的理由。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审理主任结论的证据。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