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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质量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5年2月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最近一次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不成立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最近一次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第二次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重新审理EB-2基础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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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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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工业与质量工程师,以EB-2类别申请职业移民,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dustrial and quality engine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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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基础EB-2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驳回了后续上诉;上诉决定中未将事项发回主任作最终实质审查,并采纳及确认主任关于拟议事业未满足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要素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nd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did not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to perform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第一次复议动议,主张其重复提交给主任的RFE答复是为强调主任遗漏评价证据;AAO驳回,认为模糊主张和对证据评价的不同意见不能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previous motion, the Petitioner argued that he reproduced the text presented to the Dire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4. 第二次复议动议

    申请人再次提出复议动议,主张AAO未发回重审属于法律或政策错误,且未考虑其关于拟议事业满足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要素的实质论证;AAO认为其未说明最近一次决定如何错误,重复先前论证不构成复议理由,遂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the instant motion,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erred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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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二次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最近一次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当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复议审查限于最近一次决定。8 C.F.R. § 103.5(a)(3)、§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将案件发回重审属于法律或政策错误,且未考虑其关于拟议事业满足Dhanasar第一项国家重要性要素的实质论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未证明基础EB-2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本次决定未重新审理该实体资格。

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提出的关于未发回重审及未考虑Dhanasar第一项实质论证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AAO最近一次决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应重新审议并发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主张只是重复此前复议中已提出的论点,未具体说明最近一次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最近一次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也未针对该决定提供新的程序记录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petition of the same arguments does not show proper cause for re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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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提交的RFE答复内容及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证据论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主任未充分评价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并主张AAO应发回作最终实质审查。
AAO 如何评价
AAO在先前决定中已审查并确认主任对相关证据和主张进行了充分考虑,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本次决定仅将该问题作为最近一次决定的背景,未重新作实体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本次复议未针对最近一次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提出新的具体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further noted that we reviewed the record and determined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considered and thoroughly analyzed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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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复议审查仅针对最近一次决定,而申请人未说明该次驳回其第一次复议动议的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申请人重复此前已处理的国家重要性论证,不构成重新审议的正当理由。因此第二次复议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demonstrate how our dismissal of his motion to reconsider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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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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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AAO最近一次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仅重复此前国家重要性论证不足以满足复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addressed the Petitioner's prior arguments in our earli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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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为第二次复议动议;原审拒绝、上诉驳回及第一次复议驳回均为程序背景,本次未重新认定EB-2资格或Dhanasar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second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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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980765 日期:2025年2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工业与质量工程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豁免与该EB-2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确立豁免所需职位offer(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注意到申请人请求对其特殊能力主张进行全面评估。他主张,由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撤销了审理主任关于执照要求的裁定,因此发回重审是合理的。我们未将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为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确立豁免国家利益职位offer要求的资格。我们还提及我们最初的驳回决定,其中我们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的裁定,即申请人未确立其拟议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我们的决定指出,审理主任彻底评估了申请人关于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要素的主张,并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与他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相同信息。

原文第 2 页

要素,并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与他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相同信息。

在之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他复制了向审理主任提交的回应RFE的文本,以策略性地重申其论点并强调审理主任在评估证据方面的疏忽。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拒绝了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未能充分评估为证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而提交的证据。我们驳回了该动议,认定申请人的模糊主张和对审理主任证据评估的不同意见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审查了记录并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考虑并彻底分析了有关申请人拟议事业影响的证据和主张,并正确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犯了错误。他主张我们"作为法律或政策问题,未能发回重审"申请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且我们未考虑或考量"申请人提出的实质性论点,以证明其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分析的第一项要件"并满足国家重要性要求。在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驳回其复议动议是如何基于记录中的证据而对法律或政策进行了错误适用。如前所述,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处理了申请人先前的论点,申请人重复相同的论点并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2-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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