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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980765 日期:2025年2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工业与质量工程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豁免与该EB-2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确立豁免所需职位offer(因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和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注意到申请人请求对其特殊能力主张进行全面评估。他主张,由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撤销了审理主任关于执照要求的裁定,因此发回重审是合理的。我们未将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为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确立豁免国家利益职位offer要求的资格。我们还提及我们最初的驳回决定,其中我们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的裁定,即申请人未确立其拟议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我们的决定指出,审理主任彻底评估了申请人关于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要素的主张,并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与他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相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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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并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与他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向审理主任提交的相同信息。
在之前的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他复制了向审理主任提交的回应RFE的文本,以策略性地重申其论点并强调审理主任在评估证据方面的疏忽。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拒绝了相关、具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未能充分评估为证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而提交的证据。我们驳回了该动议,认定申请人的模糊主张和对审理主任证据评估的不同意见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审查了记录并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考虑并彻底分析了有关申请人拟议事业影响的证据和主张,并正确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
在本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犯了错误。他主张我们"作为法律或政策问题,未能发回重审"申请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且我们未考虑或考量"申请人提出的实质性论点,以证明其事业满足Matter of Dhanasar分析的第一项要件"并满足国家重要性要求。在此,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驳回其复议动议是如何基于记录中的证据而对法律或政策进行了错误适用。如前所述,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已处理了申请人先前的论点,申请人重复相同的论点并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