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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222104 日期:2025年2月5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建筑师和城市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至少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使用,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前提是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和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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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声称已满足其中七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评判他人工作,见8 C.F.R. § 204.5(h)(3)(iv);以及撰写学术文章,见8 C.F.R. § 204.5(h)(3)(vi)。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另外五项标准,涉及会员资格、展示、关键角色、高薪水和商业成功。1
经审查记录,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她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高薪水标准。2 因此,申请人通过满足三项监管标准,已克服否决该申请的依据。然而,授予第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审理主任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这些证据是否确立她在该领域内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她是否属于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所述否决理由,本办公室将此程序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申请人主张她通过提交可比证据满足商业成功标准。参见8 C.F.R. § 204.5(h)(4)。 2 记录包括申请人2021年所得税表格以及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的薪酬数据,表明她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了显著较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