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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409136 日期:2025年2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实验室主管/研究员,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积累的经验相当于硕士学位。同上。如果该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则非公民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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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资格,则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行使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尚待确定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证明豁免工作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
在表格I-140(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中,申请人称其职业为实验室主管,并打算研究和开发新药以优化免疫反应和治疗免疫相关疾病。在随I-140提交的陈述中,申请人主张其专注于免疫学高级研究已超过十年。他声称其研究集中于转化和临床生物医学研究、治疗药物发现及其开发。他目前在一家以尖端医学研究和创新闻名的生物制药公司担任实验室主管。
申请人还提交了专业同行的推荐信、其已发表文章的副本、发表其作品的期刊信息、其Google Scholar个人资料的副本、有关其参加会议的文件以及其所获奖项。来自[已隐去]的[已隐去]博士的一封信将申请人描述为对免疫系统功能和功能障碍贡献了重要知识,特别是更好地理解了T细胞在启动或调节保护性免疫反应中的功能,推动了发育免疫学领域的发展。[已隐去]博士表示,申请人研究的发现“无疑影响了抗病毒和抗癌疫苗的改进”,并“导致了用于治愈或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该法第101(a)(32)条。 2 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为,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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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新免疫治疗靶点。”[已隐去]博士,[已隐去]一家癌症研究公司,表示申请人参与该公司的一个研究项目促进了其成功,他所参与的多个项目比预期更快地达到了里程碑。[已隐去]博士的信进一步证明,申请人的研究涉及寻找治疗癌症的新方法,其工作对推进治疗模式至关重要。[已隐去]博士,[已隐去]一家制药公司,讨论了申请人研究T细胞失调的工作,这可能为预防或治疗炎症性肠病提供新见解。该信还表示,申请人的工作对致力于开发操纵疾病中细胞群药物的学者具有转化价值,[已隐去]博士期待其未来的工作。来自[已隐去]博士,申请人的现任雇主,的一封信表示,申请人对T细胞生物学研究的贡献表明他将继续在免疫学领域取得进展。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符合Dhanasar第一项关于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的要求。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开展研究的拟议事业,不符合Dhanasar第二项要求。在作出该认定时,审理主任指出,并非所有进行过原创研究的人都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研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在补充证据请求后补充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的研究具有超越增加一般知识库的影响力。审理主任还认定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取得进展。最后,审理主任认定,权衡之下,申请人未能满足Dhanasar第三项要求,即证明豁免工作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提交了一封新信以及先前提交证据的副本。申请人概括主张审理主任未适当权衡记录中关于其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的证据。他声称审理主任未认可其同行学者所认可的学术成就。申请人进一步主张,他提交了来自[已隐去]的[已隐去]博士的一封信,该信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进展记录,并收到了知名研究人员的合作询问。此外,他表示由于其出版物已被引用超过100次,其工作为发展新理论提供了知识基础。他还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其参加会议和研讨会未显示智力影响力的认定。
如申请人在其初始申请中所述,其事业包括研究和开发新药以优化免疫反应和治疗免疫相关疾病。3
3 由于申请人因本文所述理由不符合所请求豁免的资格,本办公室无需触及、因而保留其拟议事业是否具有Dhanasar第一项下的国家重要性的问题。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然而,本办公室对记录的审查表明,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如果申请人提出复议或重新开案本决定的动议,应针对此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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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要件将关注点从拟议事业转向申请人。Id. at 890。为判定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我们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教育、技能、知识及在相关或类似工作中的成功记录;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为实现拟议事业所取得的任何进展;以及潜在客户、用户、投资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或个人的兴趣。Id.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
首先,申请人未详细阐述其未来活动的模式或计划,也未充分证明美国相关实体有合作意愿。其亦未提交任何组织或雇主的文件,说明对其未来拟从事的具体研究项目有兴趣。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Dr.I I的来信表明未来合作者有合作意愿,但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关于记录中缺乏这些询问的独立书面证据的观察意见。此外,记录未显示申请人已为其任何未来项目获得资助。在Dhanasar案中,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发起”或“是若干获资助拨款提案的主要奖项联系人”,且其“在许多拨款中是唯一列名的研究人员”Id. at 893, n.11。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计划在美国开展其免疫学研究的手段的情况下,其未能证明其未来活动计划使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学术成就已获同行学者认可,且这表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然而,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在实现拟议事业方面有既往成功或进展的记录,具体而言即导致新药开发的研究。虽然我们承认研究通过其被接受发表、展示、资助或获得学术学分而必然为知识库增添信息,但并非每一个从事过原创研究的人都会被认定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尽管记录中的支持信赞扬申请人对免疫学领域的贡献,且部分信件称其研究未来可能有助于新疗法或治疗方法的开发,但这不足以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开发新药、疗法或治疗方法。
由于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研究事业,其未能确立满足Dhanasar框架的第二项要件。因此,我们认定其未能确立其有资格或另行在自由裁量上值得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