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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B- 日期:2018年2月6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馆经营者,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厨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具备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1 审理主任认定,截至批准时,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企业后来的终止自动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2。
本事项现因受益人的现任雇主提出上诉而由我们审理。我们将以提交不当为由驳回上诉。3
只有“受影响方”可以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决定提出上诉。受影响方是指“在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個人或实体”。8 C.F.R. § 103.3(a)(1)(iii)(B)。在撤销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时,受影响方一般是申请人,即提交申请的未来雇主。
在此,受益人的现任雇主,一个与申请公司相独立的实体,提交了上诉。现任雇主并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其作为
1 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记录支持,申请的错误批准可构成撤销的正当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 2 根据8 C.F.R. § 205.1,自动撤销没有上诉权。 3 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的撤销意向通知。相反,收到了律师的回应,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新雇主双方提交的表格G-28《作为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登记通知》。审理主任考虑了针对撤销意向通知(NOIR)所作回应中提出的论点,并发布了详细的撤销申请批准的决定。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由律师签署,并仅附有受益人新雇主签署的表格G-28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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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B-
申请人的利益承继人。4 因此,新雇主在本程序中缺乏法律地位。
我们注意到,自本上诉提交以来,USCIS已决定在撤销程序中将某些“符合转移资格”的受益人视为受影响方。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然而,Matter of V-S-G- 明确拒绝将受益人转移至的雇主视为受影响方。同上,第*12页。因此,受益人的现任雇主在本事项中缺乏法律地位。
我们必须驳回由无权提交上诉的实体提交的上诉。8 C.F.R. § 103.3(a)(1)(v)(A)(1)。
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B-, ID# 82739 (AAO Feb. 6, 2018)
4 见 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 19 I&N Dec. 481 (Comm'r 1986)(解释雇主如何可以承继最初从另一企业获得工作邀请的外国国民的移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