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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1108523 日期:2026年2月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值得对EB-2分类的工作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此事现因第五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我们驳回了该动议,即申请人就此事的第四次动议,因为它未满足8 C.F.R. § 103.5(a)(3)下复议动议的要求。
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主张我们驳回其先前的复议动议是错误的,因为我们适用了重新开案动议的证据标准。我们不同意。我们的决定驳回该动议,具体原因是它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正确引用了8 C.F.R. § 103.5(a)(3)的法规,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复议动议的这一要求。在以下讨论中,我们提到了表格I-290B的说明,其中关于动议的一般规定指出“您必须将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与表格I-290B一并提交。”我们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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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了8 C.F.R. § 103.3(a)(2)(vii)中关于上诉的条款,该条款允许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与8 C.F.R. § 103.5中关于动议的法规,后者不包含此类条款。我们的决定在任何时候均未将复议动议的要求与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相混淆。
申请人先前的复议动议未包含书面论证意见或理由陈述,因此未指出我们在对其第三次动议的决定中对法律或政策的适用存在任何错误。虽然申请人现在主张其先前的动议“适当质疑了对其EB-2 NIW申请裁决中的法律错误”,但记录中并未反映此类质疑。因此,该动议因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而被适当驳回。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SCOPS的上诉决定和我们先前的动议决定错误适用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中确立的分析框架。但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最新的决定未考虑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实质问题,因此这些问题超出当前动议的范围,将不予考虑。
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包括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论点。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不是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裁决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其它不可入境或可驱逐的外国人,可能通过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依据该法第240条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