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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6548437 日期:2020年2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餐饮服务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维护技术员。其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将受益人归类为技术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该申请最初获批,但批准随后被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回应撤销意向通知(NOIR)时,未能解决记录中关于受益人就业历史的差异。特别是,本程序中主张的工作经验及相关就业核实信函与受益人在早前非移民签证申请中主张的就业经验完全不同。在NOIR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需要额外证据,例如据称雇用受益人的两家韩国公司的工资记录以及受益人的韩国国家税务文件,以确认受益人在本程序中主张的符合资格的经验。然而,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证据,而是提交了来自韩国公司及据称受益人被派驻的客户的额外就业核实信函。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经验要求,并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依据8 C.F.R. §§ 103.3(a)(2)(v)(B)(I)的规定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对撤销决定的上诉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8天内提出。见8 C.F.R. §§ 205.2(d)和103.8(b)。申请人的上诉未在法规规定的18天期限内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收到或正式登记为上诉。在收到申请人的来函及显示上诉在撤销决定作出后29天才被USCIS收到的文件后,我们致函申请人,说明该上诉将继续被驳回。1
1 我们还告知,唯一有权裁定逾期上诉是否满足要求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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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致函两周后,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其上诉是在撤销决定上注明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的,应当按实质进行审理。然而,根据适用法规,及时提交这一合并动议不能弥补原上诉的逾期提交。2
因此,该上诉将继续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是作出不利决定的办公室。2019年8月21日,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作出决定,认定没有充分理由将逾期上诉视为动议处理,并维持对该申请的拒绝。 2 即使我们接受该上诉为及时提交并按实质进行审理(如上所述我们并不接受),记录中的证据也不会为申请人带来有利结果。正如审理主任在其撤销决定中指出的,申请人未提交NOIR中特别要求的任何文件,以调和关于受益人就业历史的相互矛盾信息,并证明他确实曾为支持本申请的劳工证中所指明的两家韩国公司工作。申请人有责任通过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试图解释或调和此类不一致,若无指向真相所在的合格证据,则不足以解决问题。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对申请人证据任何方面的怀疑也会影响申请人其余证据的可靠性。同上。鉴于受益人在本移民申请与其先前非移民申请中提供的信息相互矛盾,审理主任要求提供主要证据——具体而言,公司的工资记录和受益人的税务文件——以证明其受雇于韩国公司,是恰当的。在回应NOIR时、上诉时或随当前动议均未提交此类材料。申请人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受益人“无法获得其国家税务文件和工资记录的副本,因为他无法获取此类信息。”然而,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受益人甚至尝试获取此类文件,更不用说其确实无法获取。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Brantigan, 11 I&N Dec. 493 (BIA 1966)。在本程序中,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其未能证明受益人如劳工证中所主张的那样在两家韩国公司获得了任何符合资格的经验。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满足劳工证经验要求所需的五年符合资格就业,或具备技术工人分类资格所需的两年经验。见8 C.F.R. § 204.5(l)(3)(ii)(B)。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