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335842 日期:2023年2月7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作为投资移民的分类。1 这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非公民使用。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管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申请中列为NCE的实体,且未记录其声称已投资于NCE的至少$1,000,000的合法来源。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额外证据,包括一份2022年6月的陈述和一份2022年6月由其本人及其企业代理律师出具的函件。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符合EB-5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非公民如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投资移民。法规明确规定,EB-5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非公民]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以合法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该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见本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了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2 申请人在申请第5页表明,“申请基于对既非目标就业区也非向上调整区的区域的投资。”见8 C.F.R. § 204.6(f)(1)(2019年)。
原文第 2 页
获得资本,投资于美国的新商业企业,该企业将为不少于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岗位。”8 C.F.R. § 204.6(i)(2019年)。
此外,非公民必须证明其已将自有资本置于NCE的风险之中。见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5 n.3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人必须……依据8 C.F.R. § 204.6(e)证明所投资的资金为其[自己的]”)。此外,非公民必须证明其投资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为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投资者必须提交诸如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证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见8 C.F.R. § 204.6(i)(3)。仅凭佐证资金存入的银行函件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3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
II. 分析
根据申请第6页,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已向NCE投资约$1,255,994。随申请提交的一份2019年11月的函件表明,NCE是“________________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在另一份题为“目录”的文件中,申请人指明________是一家控股和管理公司,拥有EB-5新商业企业。一份2019年11月商业计划的第7页同样在一份题为“所有权和公司结构”的组织结构图中解释,申请人拥有________100%的股权,而________拥有NCE 100%的股权。NCE的2014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也载明,________拥有NCE 100%的股权,且________对NCE的初始资本投资为$50。这些材料表明,申请人拥有NCE的母公司,该母公司拥有NCE,而申请人并不直接拥有NCE。
尽管申请人并不拥有NCE,但其声称已向NCE投资约$1,255,994。在一份题为“资金来源概述”的文件中,申请人声称其使用“其两家公司的留存收益——________([NCE]的母公司)和________([NCE]的关联公司,因为两家公司均由同一母公司拥有)——向NCE投资了约$63,834”。记录,包括已处理支票,不支持这一主张。具体而言,已处理支票的副本表明,2014年10月,________向NCE开具了一张$20,000的支票,附有“启动资金”标注,且________向NCE开具了一张$43,833.76的支票。无论是支票还是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均未表明这些资金是公司向申请人发放的股息,或这些资金属于申请人。相反,证据表明,申请人称为其对NCE初始投资的资金属于这两家公司,因此这些资金不符合其EB-5投资的条件。公司和个
3 这些要求“服务于合法的政府利益;即,确认[EB-5]项目中使用的资金并非来源可疑。”Spenc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229 F. Supp. 2d 1025, 1040 (E.D. Cal. 2001)(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部分原因在于她未指明其全部就业的性质或提交五年的纳税申报表),维持原判,345 F.3d 683 (9th Cir. 2003)。
原文第 3 页
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见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2 (Comm'r 1998)。即使该个人是该企业的唯一股东,也是如此。4 见同上,第161-63页。因此,资本的出资,即使来自申请人拥有的企业,也不能被视为申请人的投资。
题为“资金来源概述”的文件还声称,2015年,申请人向NCE投资了$100,000。记录不支持这一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15年贷款协议,指出其从一名个人处借款$500,000。申请人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贷款协议签署后几天,出借人向申请人的个人账户汇付了$499,9605。同日,申请人将$500,000转账至________。一份已处理支票表明,________向NCE开具了一张$100,000的支票,附有“资本出资”标注。无论是已处理支票还是其他文件,均未确认该$100,000构成申请人对NCE的投资。相反,记录显示,申请人将贷款收益投资于________,然后由________(而非申请人)向NCE投资了$100,000。如前所述,公司和个人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来自公司的资本出资不符合来自个人的资本出资的条件,即使该个人是公司的唯一股东。见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at 162。
最后,申请人在题为“资金来源概述”的文件中称,“[为]其EB-5项目获得额外资本,[他]以其公司持有的13处房产办理了抵押贷款。案卷中包括一份贷款协议,其中注明2019年11月,[已隐去]从[已隐去]借入1, 170,400美元。申请人在其初次提交申请时提供的文件“目录”和“资金来源概述”讨论了所获得的贷款[已隐去],并指出贷款收益直接从托管账户转至[已隐去]和从[已隐去]账户转至NCE的账户,然后从NCE的账户转至NCE的全资子公司。
在补件通知(RFE)第5页,审理主任解释说,“申请人必须是转入新商业企业(NCE)的资金的法律所有人,[该资金]才能符合资本的条件”,并且“记录显示,来自______的贷款收益是发放给______的,并不属于申请人。”审理主任随后认定,证据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其已投资该贷款收益的主张。在被告知记录中关于其主张的EB-5资本存在缺陷后,申请人在其补件答复中首次主张,他已“签署了______,并且根据______,‘______贷款的收益将直接从______转入[新商业企业]的账户……’”他还提交了一份其与______之间的贷款协议,指出他从______借入$1,092,159.91,“以资助其在佛罗里达州______的新炒房创业项目。该协议规定,
4 申请人在一份题为“目录”的文件中主张,其持有______50%的股份。然而,题为“资金来源概览”的文件在组织结构图中显示,______并非申请人拥有50%或______。虽然组织结构图声称申请人拥有______,但并未表明其还拥有______。5 银行对账单显示,银行扣除了$40的费用。
原文第 4 页
申请人“指示贷款方______将贷款收益直接汇入[新商业企业]的账户。”
审理主任在申请被拒第8页解释说,在补件通知发出之前,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关于______之间贷款的文件,并依据这些文件表明其已向新商业企业投资。申请人未提及______与其之间所谓的贷款协议,该文件是其首次在补件答复中提及并提交的。审理主任还指出,贷款文件,包括贷款协议及随附的“会员权益质押协议”,仅由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及贷款方______的经理签署。关于申请人与______之间所谓贷款的文件与其最初提交的文件不一致,后者未提及此类协议。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指出“[申请人]有责任通过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且“在没有指向事实真相所在的可靠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试图解释或调和相互矛盾的陈述将不足以采信”);另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试图使明显存在缺陷的申请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陈述,称其“决定将资金直接从______电汇至[新商业企业],并在之后完成贷款文件。”他承认其将关于从______获得的所谓贷款的贷款文件倒签至2019年11月4日,即______贷款协议的日期以及______将贷款收益汇给______的日期。他坚称其“本打算在资金[从______]转账之前完成并签署[______与其之间]的贷款和质押文件,但由于其儿子当时生病,‘前往签署文件并转移资金……[是]一种负担不起的奢侈。’”该陈述,以及申请人在其补件答复中披露的其从______获得的所谓贷款,均不支持认定当______向新商业企业汇出$1,092,159.91时,该资金属于申请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汇款时未经签署任何文件而从______借款的未经证实的意图足以确认其拥有该贷款收益,或该收益符合其对新商业企业的EB-5投资。参见 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必须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持续符合资格”)。
此外,______之间的贷款文件不支持认定______可以合法地将收益借给申请人以进行EB-5投资。贷款条款和条件的第4.3条规定,“[该]贷款仅用于借款人的商业目的或向借款人的权益持有人分配”,且“其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家庭目的或购买任何‘保证金股票’……”。第4.6条规定,“借款人不得从事除[担保贷款的]财产的拥有、租赁、维护、管理、运营和允许的出售……履行其在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以及开展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附带、必要和适当的合法业务之外的任何业务活动。”第4.6条
原文第 5 页
重申“借款人同意(i)贷款目的仅为商业和/或商务目的,(ii)贷款不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向申请人贷款以资助其对新商业企业的个人投资不属于______贷款收益的允许用途。
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条款和条件的第4.3条允许______将收益用于“借款人______应确定的此类合法目的”。他还提供了一封2022年6月来自代表其及其企业利益的律师的信函,称申请人从______获得的所谓贷款根据______贷款条款是允许的。然而,申请人遗漏了第4.3条的部分内容。具体而言,第4.3条的相关部分为:
借款人应将贷款收益用于(a)支付储备基金的初始存款,(b)支付与贷款交割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应付给贷款方的费用,(c)解除任何担保抵押品的留置权,(d)支付任何拖欠的房产税和其他费用,以及(e)如之后仍有任何收益剩余,用于借款人应确定的此类合法目的。
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确认贷款收益已用于(a)至(d)项规定的项目。因此,其未能表明______可以合法向其贷出$1,092,159.91,即______在贷款交割后从托管账户收到的全部金额。
基于上述讨论的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确立其符合该分类的资格。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包括证明______汇入新商业企业的资金符合申请人的个人资产,从而其可以合法地将该资金作为EB-5资本投资于新商业企业。参见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at 162;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在此,申请人未能作出此类证明。6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确立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独立的替代裁决依据。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有责任确立其所寻求移民福利的资格。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在此,该责任未得到满足。
裁定:上诉被驳回。
6 鉴于这一认定,我们无需处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直接拥有新商业企业的替代拒绝理由。如有需要,我们将保留此问题供未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