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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2月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特殊能力——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符合EB-2分类(无论是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还是特殊能力人士),因此上诉被驳回。有关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因基础资格未确立而被保留,未作实质认定;保留不等于批准或否决该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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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or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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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行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寻求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以及国家利益豁免,从而免除职位邀请要求。申请人最初称自己将在“金融”领域从事“企业家”工作,但记录未明确其具体拟从事职业;其过往工作经历为在格鲁吉亚的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担任评估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and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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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itially,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she seeks employment as an "entrepreneur" in the field of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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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letters attesting to her employment as an appraiser in the Republic of Georg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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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2019年11月提交申请,主张具有特殊能力,但未说明其主张满足六项监管标准中的哪几项;也未最初主张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she filed the petition in November 2019, the Petitioner claimed eligibility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but she did not explain which of the six regulatory criteria she claimed to satis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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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itially claim to qualify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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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德州服务中心发出补件通知,指出申请人未提供拟从事工作的非技术性职位描述,要求提供经妥善认证的文凭翻译及学位与课程信息,并指出雇主信未说明职责及是否全职;申请人回复时重复提交相同翻译和相同雇主信,未回应职位描述问题,并主张满足三项特殊能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the Director not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 nontechnical job description of her proposed endeavor."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responded to the RFE, her response did not address this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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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RFE, the Director asked the Petitioner for a properly certified translation of the diploma, and fur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e degree and the underlying course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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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resubmitted copies of the same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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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FE,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o have satisfied three of th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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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所寻求的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指出文凭未显示与主张领域相关、雇主信存在缺陷、未证明学位等同性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or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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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denial notice,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evidence is deficient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hown that the diploma relates to the area of claimed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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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诉材料基本逐字重复补件回复,并加入“USCIS erred in finding otherwise”等语句,另附与国家利益豁免相关的补充信息;未解释学位与领域的关系,未回应雇主信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ppeal consists of a statement in which the Petitioner repeats her RFE response, almost verbatim, adding the phrase "USCIS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rred in finding otherwise" to several paragrap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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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 erred,but she does not explain how her degree relates to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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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分类;因该问题决定上诉结果,对有关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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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cause this issue detenn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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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显示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提交的外文文件须附有译者证明完整准确且译者有能力翻译的英文译本,8 C.F.R. § 103.2(b)(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文凭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证据不足,因为申请人未显示文凭与所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相关,具体未解释“商品学与非食品贸易组织”文凭如何与“金融”领域相关。

大学文凭及其英文翻译(第一版及第二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第一版译者声明不符合8 C.F.R. § 103.2(b)(3)的认证要求;第二版虽由另一译者认证,但英文译文与第一版内容外观完全相同,包括相同的多余连字符,AAO据此质疑两份译本的真实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文凭专业“商品学与非食品贸易组织”与“金融”领域的关系;翻译认证存在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nslator signed the translation, stating: "This translation correspponds to original." This statement does not me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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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wo translations are identical in content and appearance, with the same superfluous hyphen between the words "in" and "Commo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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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文凭翻译的译者声明不符合监管要求,第二次提交的译本与第一次内容外观完全相同,却由不同译者声称翻译,削弱可信度。更关键的是,申请人始终未解释该文凭专业如何与“金融”领域相关,AAO拒绝就此推测,因为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statement does not me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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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wo different translators claim not only to have translated the same document, but to have prepared the same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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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not speculate as to how the degree might relate to the field of finance, because it is the Petitioner's burden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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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8 C.F.R. § 204.5(k)(3)(ii)(B))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件,证明申请人在其寻求从事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信件须包括作者姓名、地址、头衔,以及对申请人职责或所接受培训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评估师在格鲁吉亚的银行(1998年至2017年)和小额信贷机构(2017年至2019年)的工作经历满足该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指出雇主信存在缺陷,未说明申请人职责且未显示雇佣为全职;申请人在补件时提交了相同信件。

银行及小额信贷机构雇主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相关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信件未包含对申请人职责的具体描述,也未说明雇佣是否为全职;申请人在补件时原样重交,未补正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责描述和全职证明;且因拟从事职业未明确,无法判断经验是否属于该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id not specify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employment was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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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sponse, the Petitioner resubmitted copies of the same le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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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意见,认定雇主信未达到8 C.F.R. § 204.5(g)(1)和(k)(3)(ii)(B)的最低证据要求,未具体描述职责,也未说明是否全职。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明确其在美国拟从事的具体职业,无法证明这些信件所载经验属于其寻求从事的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 with the Director that the letters do not meet the minimum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of 8 C.F.R. § 204.5(g)(l) and (k)(3)(i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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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bmitted letters do not fully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because the letters do not include specific descriptions of the Petitioner'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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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显示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在其行业或领域内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补件回复中主张其证据“clearly established that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met”,但未具体指明哪些证据对应此项标准或如何满足。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指明任何相关记录证据,也未解释如何满足该项标准。

申请人的主张陈述(补件回复及上诉状)

证明目的
证明其满足同行认可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具体识别任何记录证据或解释如何满足该标准,仅重复结论性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明具体证据,未建立主张与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what evidence addressed the criterion or how it did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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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意见,指出申请人仅重复主张已满足标准,但未说明依据;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仅凭断言不能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Petitioner, and she cannot meet that burden simply by asserting that she has me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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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三项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初步提交满足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满足至少三项本身并不当然确立资格,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整体证据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知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三项标准,因而具有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项审查后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无需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即认定其未证明特殊能力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vidence does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k)(3). Therefore, she has not shown that she qualifie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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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高级学位指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专业人士”取决于职位要求,而非个人教育背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clearly established that she is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但未回应原审指出的缺陷。

原审意见

原审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成绩单或学历评估以证明其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或高级学位;文凭和雇主信存在缺陷。

大学文凭及翻译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等同于美国学士或高级学位的外国学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成绩单或学历评估,无法证明等同性;翻译本身也存在前述认证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学历评估或成绩单;未证明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note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ubmitted "transcripts or an evaluation of credentials"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gree was equivalent to a U.S. baccalaureate or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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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五年渐进工作经验,以替代硕士学位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雇主信未具体描述职责,也未说明全职,无法满足8 C.F.R. § 204.5(g)(1)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职责描述和全职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letters do not fully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because the letters do not include specific descriptions of the Petitioner'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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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补件时仅重交文凭和相同翻译,未提供任何进一步证据或信息证明其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明确拟从事的具体职业,无法证明该职业属于要求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id not provide any further evidence or information to establish equivalence to a baccalaureate or higher degree from a U.S.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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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fication as a professional depends on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position, not the educational background of the individ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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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再证明其值得自由裁量的国家利益豁免: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与国家利益豁免相关的补充信息,主张其符合豁免条件。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补件通知曾指出申请人未描述具体的拟从事事业。

申请人初始陈述及上诉补充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拟从事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且申请人处于有利位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描述具体拟从事事业,未说明拟设立业务类型,也未将其背景与Dhanasar要素对应;陈述中提及建筑行业但申请人无相关资质,AAO据此质疑陈述的作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明确具体拟从事事业;未说明如何满足Dhanasar三要素;陈述内容存在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provided no further details about what she plans to do in that field, even after the Director specifically asked for tha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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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s no credentials or qualifications as an architect, and therefore this reference to "the architectural industry"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true authorship of her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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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该问题已决定上诉结果,因此对有关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予以保留,未作最终认定。但AAO同时同意原审在补件通知中的观察,指出申请人未描述具体的拟从事事业:其自称“企业家”但无创业经历,未说明拟设立何种业务,也未说明如何满足Dhanasar框架;其陈述中提及“建筑行业”却无相关资质,引发对陈述真实作者的疑问。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is issue detenn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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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scribed a specific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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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文凭翻译的译者认证是否符合8 C.F.R. § 103.2(b)(3),并注意两版译文内容外观完全相同这一事实认定;本案未认定文凭本身虚假,仅认定认证不足且未建立与领域的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wo translations are identical in content and appearance, with the same superfluous hyphen between the words "in" and "Commod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信是否包含作者姓名、地址、头衔及对职责的具体描述,以及是否说明全职;本案还强调因拟从事职业未明确,无法判断经验是否属于该职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letters do not fully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because the letters do not include specific descriptions of the Petitioner's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she has not shown that the letters establish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she seeks to pursu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学历等同性证据(成绩单或学历评估)是否提交;本案未对文凭所载学位水平作实质认定,仅指出缺少等同性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d not submitted "transcripts or an evaluation of credenti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国家利益豁免部分仅为保留,AAO对拟从事事业描述不足的观察不构成对该豁免的最终否决;不得据此推断补交何种材料即可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e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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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833842 日期:2023年2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和具有特殊能力个人,以及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寻求的分类或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记录未明确申请人的预期职业。最初,申请人称她寻求在“金融”领域作为“企业家”就业。“金融”是一个涵盖许多不同职业的广泛领域。在证据请求(RFE)中,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供其拟议事业的 非技术性职位描述。”尽管申请人回应了RFE,但其回应未涉及此问题。

当审理主任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指出了若干缺陷作为否决理由。申请人的上诉包括一份陈述,其中申请人几乎逐字重复其RFE回应,并在若干段落中添加了“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定相反有误”一语。上诉陈述还包括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主张相关的额外信息。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原文第 2 页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高于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五年渐进工作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8 U.S.C. § 1101(a)(32)所列职业,以及任何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1 8 C.F.R. § 204.5(k)(3)。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2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此分类资格。3 本办公室随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总体是否表明他们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

一旦申请人证明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他们必须随后证明他们值得“在国家利益”中自由裁量豁免工作要求。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自由裁量4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个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特殊能力

8 C.F.R. § 204.5(k)(3)(ii)条例规定了六项标准,外籍人士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才能符合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外籍人士资格。当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提交申请时,她主张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资格,但未解释她主张满足六项监管标准中的哪些。在回应审理主任的RFE时,申请人主张已满足三项标准:

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1 所列职业为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和教师。 2 如果此类证据不 readily 适用于个人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3 USCIS此前已确认此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背景下的适用性。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F.5(B)(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4 另见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自由裁量性质)。

原文第 3 页

来自 大学的文凭翻译称申请人“完成了大学全部学术课程,专业为[sic]商品学与非食品贸易组织。”译者签署翻译,声明:“本翻译与原件相符。”此声明不符合监管要求。提交给USCIS的任何包含外文的文件应附有译者证明完整准确的全英文翻译,以及译者证明其有能力从外文翻译成英文。8 C.F.R. § 103.2(b)(3)。

在RFE中,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供经适当认证的文凭翻译,以及关于学位和 underlying 课程的进一步信息。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另一份文凭翻译副本,附有不同译者的认证。第二位译者声明:“我已对附件文件进行书面翻译”(原文强调),但随附的英文翻译似乎是第一版本的复印件。两份翻译在内容和外观上完全相同,在“in”和“Commodity”两词之间同样有多余连字符。因此,两位不同译者不仅声称翻译了同一文件,而且声称准备了相同翻译。

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不足,因为申请人未证明文凭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具体而言,申请人未解释“商品学与非食品贸易组织”文凭如何与“金融”领域相关。本办公室不会推测该学位如何可能与金融领域相关,因为证明资格是申请人的责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有误,但未解释其学位如何与其领域相关。申请人既未回应也未推翻审理主任的结论。

来自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寻求其就业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提交了证明其在格鲁吉亚共和国担任评估师的信函,首先在 一家银行从1998年至2017年,然后在 一家小额信贷组织从2017年至2019年。信函未说明申请人的就业是否为全职。

与合格经验相关的证据应采用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并应包括撰写人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个人所履行职责或所接受培训的具体描述。8 C.F.R. § 204.5(g)(1)。提交的信函未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因为信函未包括申请人职责的具体描述。

在RFE中,审理主任指出雇主信函有缺陷,因为它们未说明申请人的职责并显示就业为全职。作为回应,申请人重新提交了相同信函的副本。

原文第 4 页

审理主任否决了申请,称在被告知其初始证据缺陷后,申请人“提交了相同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概述其主张的就业历史,但未回应或推翻审理主任在雇主信函中指出的缺陷。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这些信函不符合8 C.F.R. § 204.5(g)(1)和(k)(3)(ii)(B)的最低证据要求。因此,申请人未提交过去就业的充分证据。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明确说明她打算在美国从事的职业,她未能证明这些信函确立了她在其寻求从事的职业中的经验。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最初并未主张其已满足该标准。在补证通知(RFE)中,审理主任建议了多种可能证明申请人成就和重大贡献获得认可的证据类型。作为回应,申请人声称其证据“明确确立该标准已满足”,但她并未具体指明哪些证据涉及该标准或如何涉及。

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指明任何与该标准相关的记录证据,也未解释她如何满足该标准。申请人在上诉中重复称其已满足该标准,但未说明如何满足。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她不能仅通过声称已满足来履行该责任。

申请人的证据未满足8 C.F.R. § 204.5(k)(3)中至少三项标准。因此,她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人士的分类资格。

III.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申请人最初并未主张其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在补证通知(RFE)中,审理主任指出,如果申请人寻求此分类,她必须提交进一步文件以证明其拥有(1)高等学位,或(2)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随后在申请人寻求就业的专业领域具有至少五年的渐进式经验。审理主任确认申请人此前提交了来自[已隐去]大学的文凭,但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成绩单或学历评估”以证明该学位等同于美国学士或高等学位。

如上所述,申请人针对补证通知重新提交了文凭副本和相同的翻译件,但她未提供任何进一步证据或信息以证明其等同于美国院校的学士或更高学位。

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交的文凭和雇主信函存在缺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明确确立了她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原文第 5 页

[原文如此],”但她未回应或克服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缺陷。记录中不包含确立所寻求分类资格所需的最低证据。

除上述认定外,我们补充指出,由于申请人未明确说明她打算从事的具体职业,她未能证明其符合专业人士资格。专业人士资格取决于职位的要求,而非个人的教育背景。参见8 C.F.R. § 204.5(k)(2)。

IV. 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下的分类资格,无论是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还是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由于该问题决定了申请人上诉的结果,我们保留关于国家利益豁免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尽管如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在补证通知中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描述具体的拟议事业。在申请表格上,申请人将自己描述为“企业家”,但她未声称有任何建立或经营自己企业的过往经验。她的过往经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评估师。申请人未明确说明她打算在美国建立何种类型的企业,也未说明其拟议事业如何满足Dhanasar框架中规定的要求。

初始提交材料包括一份由申请人签署的声明,表明其教育和经验赋予了她“可转移技能,例如:分析技能、数学能力、客户服务经验、与各种背景人士的沟通能力[以及]领导专长”,她计划将这些技能用于“金融领域”。然而,即使在审理主任特别要求该信息之后,申请人仍未提供关于她计划在该领域从事何种工作的进一步细节。

申请人的初始声明还指出“建筑行业正经历合格工人的巨大短缺”。申请人未声称具有任何建筑师的资质或资格,因此这一对“建筑行业”的提及引发了对其声明真实作者的疑问。

V. 结论

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特殊能力人士的分类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2-0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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