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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5427026 日期:2023年2月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中心,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就劳工证的提交提供了适当通知(通知)。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Schedule A职业是指编篡于20 C.F.R. § 656.5(a)的职业,美国劳工部(DOL)已认定该类职业没有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并且非公民受雇于该类职业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当前的Schedule A职业清单包括专业护士和物理治疗师。同上。
Schedule A职业的申请不要求申请人在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DOL获得认证劳工证。相反,申请直接向USCIS提交,并附上一份未经认证的劳工证副本。见8 C.F.R. § 204.5(a)(2);另见20 C.F.R. § 656.15。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非公民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适当通知。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通知错误地列明了芝加哥国家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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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亚特兰大国家处理中心。由于通知载有错误的认证官,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列入正确的认证官地址——在本案中为处理与亚特兰大处理中心类似往来函件但针对非移民申请的地址——值得作出功能等同认定,并构成 compelling 的免除监管要求的救济理由。”然而,法规不允许通过“功能等同认定”从而允许申请人在通知中列入错误的认证官。事实上,20 C.F.R. § 656.10(d)(3)(iii)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认证官的地址”,以便“任何人可以向[DOL]的认证官提供相关书面证据”。20 C.F.R. § 656.10(d)(3)(ii)。1 由于芝加哥国家处理中心并非适当的认证官,申请人的通知不符合20 C.F.R. § 656.10(d)(3)(iii)的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在发出否决之前未发出证据请求(RFE)是不合理的”。8 C.F.R. § 103.2(b)(8)(i)的规定表明,如果记录证明不符合资格,福利请求将基于该理由被否决。2 在此,发出RFE以更正认证官信息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通知必须在提交申请前30至180天之间提供。20 C.F.R. § 656.10(d)(3)(iv)。因此,更正后的通知将在提交申请之后才提供;因此,将不符合该监管要求。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即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提供适当通知,审理主任正确地否决了该申请。
命令:上诉被驳回。
1 另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E.7(O)(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示致雇员的通知还必须说明任何人可以向对受益人实际工作地点拥有管辖权的适当DOL认证官提供与Schedule A劳工证申请相关的书面证据,且通知还必须提供适当认证官的地址)。 2 此外,8 C.F.R. § 103.2(b)(8)(ii)的规定允许USCIS行使其裁量权,因缺乏初始证据或不符合资格而否决福利请求。另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E.6(F)(规定USCIS有裁量权发出RFE、不先发出RFE而直接发出否决,以及在认定已提交的证据已证明福利请求不符合资格时不发出R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