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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4834421 日期:2023年2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制造商代表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销售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分类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要求高等学位,而这是将受益人归类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所必需的。我们随后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劳工证不是原件或未经受益人签署。此事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a)(2)-(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本办公室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本办公室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第一,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该法第212(a)(5)(A)条,8 U.S.C. § 1182(a)(5)(A)。劳工部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某一职位,且雇用非公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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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雇主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以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批准。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分类。第三,非公民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高等学位”一词在8 C.F.R. § 204.5(k)(2)的法规中定义如下:
高等学位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工作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
在其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法律,因为受益人根据8 C.F.R. § 204.5(k)(2)持有等同于硕士学位的学历。然而,审理主任的否决和本办公室的驳回均未涉及受益人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两项决定均基于所提供职位不符合第二优先移民分类资格,因为该职位仅要求电气工程学士学位且无工作经验要求。
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所述,为符合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中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必须证明所提供职位要求持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8 C.F.R. § 204.5(k)(4)(i)。在本案中,劳工证的职位提供部分表明销售工程师职位仅要求电气工程学士学位。因此,无论受益人的资格如何,该申请均不能获批。
申请人未能证明本办公室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因此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称出现了新情况,使受益人符合该基于就业分类所附职位提供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见该法第203(b)(2)条。
在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第2部分中,申请人选择了选项1.d.,表明该申请是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且不寻求国家利益豁免的非公民提交的。申请人未选择选项1.h.,该选项适用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非公民。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因此,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Comm'r 1971)(“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确立资格;申请不能在未来某一日期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组合变得符合资格后获批”)。一旦已对申请作出决定,本办公室不能更改表格 I-140 第2部分中所选择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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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¹ 相反,申请人必须在适当的签证类别下提交新的表格 I-140,支付所需费用,并提交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佐证文件。
由于该申请不符合职位提供要求的豁免资格,必须附有原始、有效的劳工证。8 C.F.R. §§ 204.5(k)(4)(i), 204.5(g)(1)。此外,劳工证必须由受益人签署方为有效。20 C.F.R. § 656.17(a)(1)。如本办公室先前决定所述,随申请提交的劳工证未经受益人签署,且为副本而非原件。此外,如上所述,该劳工证不支持所请求的移民分类,因为它未表明所提供职位要求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8 C.F.R. § 204.5(k)(4)(i)。申请人的新证据未能克服这些缺陷。
申请人未提交新的事实,以证明在提交申请时其劳工证有效并支持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因此,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2), (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¹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petition-filing-and-processing-procedures-for-form-i-140-immigrant-petition-for-alien-workers#Requ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