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9259333 日期:2024年2月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教练,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此后,申请人提交了七项动议,我们均予以驳回。现本事项提交至我们面前的是第八项动议,即复议动议。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即驳回申请人第七项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在裁定其未满足有关奖项、会员资格、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对其声称具有杰出能力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资格标准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尽管申请人概括性地主张我们未考虑其书面证据且在证据审查中出错,但他并未指明哪些证据未被考虑,也未具体说明其动议如何被错误驳回。为简洁起见,我们纳入此前对记录的分析。1
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与其第六项动议所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几乎完全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不同意我们的结论
1 我们在此事项中最近一次决定为 ID# 27202723(AAO 2023年6月5日)。
原文第 2 页
却未表明我们如何作为法律问题出错,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构成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同上。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当前动议符合 8 C.F.R. § 103.5(a)(3) 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其复议动议。
申请人未能表明我们基于面前的记录在先前决定中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