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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9850585 日期:2024年2月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应急车辆信号(EVS)行业的电气工程师和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无论是通过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奖项,还是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个人有资格获得该法第203(b)(1)(A)条项下的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如果:
- 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 其寻求进入该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以及
- 其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惠及该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项下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受益人的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申请人不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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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不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受益人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证明受益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申请人是应急车辆信号行业的企业家,在该领域的产品工程和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包括微控制器编程、光学、信号系统以及LED照明应用透镜设计方面的经验。记录反映其打算在美国从事同一领域的工作,并为此设立了一家德克萨斯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证明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监管标准中的三项。申请人提交了与8 C.F.R. § 204.5(h)(3)(ii)、(iv)、(v)、(vi)、(viii)和(ix)项下标准有关的证据,概述如下:
- 在该领域协会中的会员资格;
- 评判该领域他人的工作;
- 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相对于他人而言的高薪资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所主张六项标准中的两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其撰写了学术文章,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因此满足了8 C.F.R. § 204.5(h)(3)(vi)和(viii)项下标准的字面规定。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这些标准的结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仔细审查和考虑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而是部分基于申请人先前提交的、请求同一分类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所附证据作出否决。具体而言,申请人强调审理主任的决定提及了未为支持本申请而提交的证据,且未能处理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额外标准的相关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申请人承认先前提交的申请未能确立其资格,但强调两份申请“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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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进行重新审查,但我们认为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不足以供审查。如申请人所指出的,记录反映审理主任对8 C.F.R. § 204.5(h)(3)(iv)和(ix)两项标准的分析系逐字复制自2023年3月8日否决申请人先前申请的决定[已隐去]。申请人未提交相同证据以支持本申请,因此该分析未反映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就这两项标准提出的任何主张和证据的考虑。考虑到这些事实,审理主任依赖先前决定显然有误。
审理人员的书面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参见8 C.F.R. § 103.3(a)(1)(i)。当决定不满足这些要求时,申请人没有公平机会在上诉中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获得有意义的機會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处理就8 C.F.R. § 204.5(h)(3)(iv)和(ix)项下标准随申请或回应补证通知(RFE)而提交的证据,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指示审理主任重新评估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至少三项标准的字面规定,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还应审查申请人的上诉书面论证意见,该意见进一步讨论了先前为支持8 C.F.R. § 204.5(h)(3)项下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
如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至少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基于记录中证据的总体情况,评估其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小百分比,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