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1- CORP. 案 日期:2018年2月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FORM 1-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寻求以L-1A非移民身份(跨国公司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l(a)(l5)(L)条,8 U.S.C. § 1101(a)(15)(L)。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当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l)(v)。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以具体指明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在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任何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I- Corp., ID# 1106517 (AAO Feb. 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