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FEB082019_01B6203

收银员主管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19年2月8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提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资格(受影响方地位)、重新开案动议(新事实证据)、复议动议(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EB-3技术工人实体资格(最低经验要求及受益人资格)
不成立 受益人提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资格(受影响方地位)、重新开案动议(新事实证据)、复议动议(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超市经营者,曾为受益人申请EB-3技术工人分类,拟让其担任收银员主管。移民局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随后撤销了批准。AAO在上诉中维持撤销,并在随后的复议动议中再次驳回。本次是受益人本人提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主张此前认定其资格证据不足有误,并提交了新的材料。

程序经过

初次批准后,主任撤销批准;上诉人上诉,AAO维持撤销;上诉人提出复议动议,AAO驳回;本次由受益人提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提交I-485 Supplement J及新雇主信件。AAO本次仅审查受益人的动议,未重新审理原EB-3申请的实体资格。

争议标准

核心程序问题是受益人是否具有提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资格。一般而言,受益人不能代表自己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但在撤销程序中,若受益人符合“可携带性”条件并适当请求“携带”至新工作,可被视为受影响方。适当请求须在撤销意向通知或撤销通知发出前,经USCIS评估并认定符合携带资格。

提交的证据

受益人提交了I-485 Supplement J(依据INA第204(j)条的工作可携带性请求)以及另一雇主提供的收银员主管职位信件,用以证明其已请求携带至新工作并因此具有受影响方地位。AAO指出,该携带请求是在上诉决定和此前的动议决定之后才提出,未在NOIR或NOR发出前提交,因此不符合V-S-G-案所要求的“适当请求”条件。

AAO 认定

AAO认定受益人的携带请求不适当,因为USCIS无法在NOIR或NOR发出前对其进行评估并作出行动。因此,受益人未被认定为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方,不具有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的资格。AAO未讨论受益人是否具备EB-3技术工人的实体资格,也未讨论新雇主信件或Supplement J所载事实的证明力。

裁决结果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进一步裁定驳回复议动议。该结果属于程序性驳回,并非对原EB-3申请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也不等于批准或恢复已撤销的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提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资格问题,依据的是V-S-G-案及USCIS相关政策备忘录中关于受影响方和携带请求时点的要求。本案未讨论EB-3技术工人的最低经验要求、受益人的资格证据或新工作的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问题,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需查看:撤销意向通知和撤销通知的发出日期;受益人提交I-485 Supplement J及新雇主信件的时间;此前上诉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日期;以及USCIS是否曾在NOIR或NOR前对携带请求作出评估。还应区分本次动议裁决与原始EB-3申请的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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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提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资格(受影响方地位)

证据:受益人提交的I-485 Supplement J及新雇主信件;AAO查明该携带请求在NOIR或NOR发出之后、且在上诉决定和此前动议决定之后才提出。

认定理由:受益人一般不能代表自己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只有在撤销程序中经USCIS在NOIR或NOR发出前评估并认定符合携带资格,受益人才成为受影响方。本案携带请求时点不符合要求,故受益人无资格提出动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3 段、第 2 页第 4 段、第 2 页第 6 段

重新开案动议(新事实证据)

证据:受益人提交的新雇主信件和I-485 Supplement J;AAO认定其未先取得受影响方地位。

认定理由:因受益人缺乏提出动议的资格,AAO未进入新证据是否构成重新开案依据的实体审查,直接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

复议动议(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证据:受益人主张AAO此前错误认定其资格证据不足;AAO以受益人无受影响方地位为由处理。

认定理由:受益人未取得受影响方地位,不能寻求复议;AAO未重新审查原资格认定,直接驳回复议动议。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10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8 段

EB-3技术工人实体资格(最低经验要求及受益人资格)

证据:本次动议材料未使AAO进入实体审查;原撤销和上诉决定中的资格认定不属于本次AAO新认定。

认定理由:AAO本次仅处理动议资格问题,未对受益人的最低经验或EB-3分类资格作出新的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MATTER OFF-, INC.                   日期:2019年2月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超市经营者,拟雇用受益人为收银员主管。其请求将她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我们在上诉中维持了撤销,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见 Matter <~lF-. Inc., ID# 01372371 (AAO May 31, 2018)。与审理主任一样,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我们还认定,记录未能确立其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

本事项因受益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她主张,我们在认定其符合所提供职位和所请求分类资格的证据不足方面存在错误。她还提交了额外证据,包括表格I-485 Supplement J(根据INA第204(j)条提出的工作可携性请求),以及另一雇主出具的、已向她提供收银员主管职位的信函。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I. 法律

  • 复议动议基于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规定于8 C.F.R. § 103.5(a)(2)。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原文第 2 页

Matter of F-, Inc.

II. 分析

受益人通常不能代表自己寻求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见8 C.F.R. § 103.3(a)(1)(iii)(B)(将受益人排除在“受影响方”一词的定义之外)。然而,在撤销程序中,如果受益人符合“可携性”资格并适当请求“携带”至新工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受益人视为受影响方。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1 “当USCIS在签发NOIR[撤销意向通知]或NOR[撤销通知]之前已评估该请求并认定受益人确实符合携带资格时,受益人的携带请求即为‘适当’。”USCIS政策备忘录PM 602-0152,《关于在Matter of V-S-G- Inc.之后I-140批准被撤销的AC 21受益人的通知与诉讼资格指南》第5页(2017年11月11日),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tirces/policy-memoranda(最后访问于2019年1月11日)。因此,当USCIS作出受益人符合携带资格的有利裁定时,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即成为具有法律诉讼资格的“受影响方”。同上。

在此,受益人主张,由于她通过提交表格I-485 Supplement J和新雇主信函请求携带至新工作,因此具有提起上诉的诉讼资格。然而,与我们V-S-G-案中的裁定相反,她并未适当请求携带至该工作,因为她未在本事项签发NOIR或NOR之前请求携带。相反,她的请求是在我们的上诉决定和此前的动议决定签发之后才提出的。因此,该携带请求不适当,因为USCIS无法在NOIR或NOR签发之前对其进行评估并采取行动。

III. 结论

由于携带请求不适当,受益人在撤销程序中未被认定为受影响方,且不具有寻求复议或重新开案我们决定的诉讼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Matter o.l F-.. Inc., ID# 187904 7 (AAO Feb. 8, 2019)

1 根据2000年《二十一世纪美国竞争力法》(AC21)的可携性条款,如果受益人在相同或类似职业分类中获得新的工作机会,其调整身份申请至少180天未审结的申请“应继续有效”。本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02-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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