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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M- 公司案 日期:2019年2月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要求超过两年培训或经验。主任因此认定该职位既不要求非技术劳工,也不符合所请求的类别。
在上诉中,申请人并不争辩主任关于所提供职位不符合其他工人类别资格的结论。相反,申请人称其错误地请求了其他工人类别,并请求我们以技术工人类别批准该申请。参见该法第203(b)(3)(A)(i)条(向能够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工作的合格移民提供签证)。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提交时及整个审理期间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试图使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要求。”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 175(Assoc. Comm'r 1998)。在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更正因笔误导致的签证类别。USCIS,“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提交和处理程序”,https://www.uscis.gov/forms/petition-filing-and-processing-procedures-form-i-140-immigrant-petition-alien-worker(最后访问于2019年1月31日)。USCIS建议申请人检查其表格 I-140 收件通知,以确保通知载明正确的签证类别,如不正确,应“立即”致电该机构。同上。
在此,申请人于2017年4月提交申请,在表格 I-140 第2部分勾选一栏,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其他工人。申请人现称其错误地请求了该签证类别,并请求我们以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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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M- Inc.案
类别批准该申请。申请人称,在请求其他工人类别时,其误解了该类别的要求。因此,与USCIS政策相反,记录并未证明该类别请求系因笔误所致。此外,记录并未表明,在收到申请收件通知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USCIS该错误类别。申请人未证明其在就申请决定提出上诉之前曾请求变更签证类别。由于申请人未在决定作出之前请求更正签证类别,USCIS政策禁止申请人所请求的变更。
由于申请人并未主张主任的决定存在错误,上诉必须被驳回。参见8 C.F.R. § 103.3(a)(1)(v)(要求对未主张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的上诉予以简易驳回)。
命令: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M- Inc.,ID# 1797075(AAO 201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