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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50949 日期:2023年2月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改衣裁缝。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tion 203(b)(3)(A)(i), 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后来于2021年3月30日撤销了该批准。1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存在真实的雇用要约,未在劳工证上披露与受益人之间既存的家庭关系,并通过在劳工证上声明所提供职位明确对美国工人开放而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仅因该动议未附有关该不利决定是否已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See 8 C.F.R. § 103.5(a)(l)(iii)(C). 2 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我们将审议申请人就审理主任驳回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之决定所提出的上诉。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See Section 291 of the Act, 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
1 Section 205 of the Act, 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获授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 8 C.F.R. § 205.2(a)。USCIS必须在进行书面撤销通知之前,向申请人发出其拟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给予其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See 8 C.F.R. § 205.2(b) and (c)。 2 8 C.F.R. § 103.5(a)(l)(iii)(C)所要求的关于司法程序的声明是一项程序规则,帮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识别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以便在涉及原提交申请的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暂缓处理。See, e.g. Memorandum from Richard E. Norton, Assoc. Comm'r for Examination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Adjudication of Petitions and Applications which are in Litigation or Pending Appeal (Feb. 8,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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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驳回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未适当考虑申请人的论点,即审理主任在驳回决定中未考虑记录中的所有证据而存在错误。申请人主张,其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既存的家庭关系,记录证明存在真实的雇用要约,且记录不支持申请人通过在劳工证上声明所提供职位明确对美国工人开放而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最新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的决定,处理申请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实质问题。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