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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包装材料企业首席执行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发回重审(2024年2月8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美国子公司拟议职位是否属于管理能力(职能经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发回重审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主任应就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的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如记录支持,还可通知其他不利证据或潜在拒绝理由,但必须给予公司对上诉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应的合理机会;收到及时回应后,主任应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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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however, must afford the company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respond to all issues rais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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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印度纺织品和包装材料制造商及出口商,为受益人提交L-1A非移民工作申请,拟让其担任美国全资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主张其以管理能力临时赴美工作。受益人在印度自2005年起担任该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拥有纺织工程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子公司自2017年设立,从事包装材料进口分销及纺织品、化学纤维、农产品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Indian manufacturer and exporter of textile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of its U.S. subsi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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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worked for the Petitioner in India since 2005 as its managing director/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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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2017,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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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先前申请与签证程序

    2018年,申请人曾成功为受益人取得L-1A申请批准,以子公司首席执行官身份开设美国业务;因属新办公室,该批准初始有效期一年。同期政府记录显示,美国驻外官员以受益人非法协助其双胞胎兄弟入境为由拒绝其L-1A签证,并拒绝其不可入境豁免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18, the Petitioner successfully petitioned for the Beneficiary to open the U.S. operations in L-lA status as the subsidiary's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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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 officials abroad denied an L-lA visa to the Beneficiary, finding that he illegally assisted his twin brother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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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前申请

    2022年,申请人第二次为受益人提交L-1A申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证据不足证明子公司将以所主张的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为由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22, the Petitioner filed a second L-lA petition for the Beneficiary, which USCI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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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2023年,申请人提交本次申请;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同一理由拒绝,即未证明子公司拟以所主张的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In 2023,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petition, which the Director denied on the same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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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subsidiary's proposed U.S. employment of the Beneficiary in the claimed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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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补件

    应主任补件要求,申请人提交了“拟议职责和责任清单”,各项职责合计占受益人时间的100%:33%用于业务开发和营销活动;37%用于营销和业务开发的战略与政策;10%用于监督贸易交易执行;10%用于招聘专业团队;10%用于行政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ist ofproposed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duties totaling 100% of the Beneficiary's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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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on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 activities; 37% on strategies and policies for marketing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10% on overseeing and supervising execution of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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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ansactions; 10% on hiring a team of professionals; and 10% on executive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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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

    申请人对加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视证据、错误定性术语,并部分基于不相关认定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evidence, mischaracterized terms, and based the decision, in part, on irrelevant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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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的许多认定,但对受益人是否将主要在美国从事管理能力工作仍存重大疑问,因此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就上述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合理回应机会后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many of the Director's findings. But substantial doubts remain as to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would primarily work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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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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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美国子公司拟议职位是否属于管理能力(职能经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界定“管理能力”;Matter of G- Inc.区分人事经理与职能经理,职能经理须主要管理组织内的“基本职能”;Matter of G-确立职能经理五项要件:职能为明确界定的活动、职能为核心、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组织层级或所管理职能中处于高级别、对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Matter of Z-A- Inc.要求在判断是否主要管理基本职能时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关联实体员工承担日常非管理任务的情况;第101(a)(44)(e)条要求考虑组织的合理需要、整体目的和发展阶段,且不得仅以监督员工人数判断管理或行政性质。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担任职能经理,管理美国子公司的基本职能,包括跨国贸易、进出口和商品分销以及开发新业务;并主张主任错误理解“基本职能”,基本职能不取决于员工人数,而取决于职能对业务运营和目标的重要性。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尽管跨国贸易、进出口和分销职能可能对海外业务至关重要,但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在受益人不在美国且无稳定美国员工的情况下一直成功经营,因此无法认定这些职能在美国是基本或关键的;主任还质疑受益人拟议职责的时间百分比合计为120%,质疑印度员工如何支持受益人及不同时区问题,并指出子公司使用住宅地址、未提供拟议美国职位职责、组织架构图与拟议职责不一致等。

拟议职责和责任清单(补件阶段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拟议美国职责的时间分配,各项职责合计100%,以显示其将主要从事管理性工作。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主任将百分比相加为120%属计算错误,记录中的职责合计为100%,因此记录不支持主任对该时间百分比的质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指出该清单本身的时间分配存在缺失,但指出清单中的职责未涵盖组织架构图所示的监督未来物流和财务经理的工作,也未说明由谁安排受益人的差旅和住宿。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added the time perce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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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Director's doubts regarding the percentages of time the Beneficiary would spend on his U.S.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But none of his proposed duties involve overseeing these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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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度员工支持和时区差异的说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仅用10%时间监督印度下属,贸易交易涉及较长周期步骤而非实时监控,印度员工自2017年以来一直盈利性地执行子公司贸易交易,因此时区差异不影响其管理职能。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支持申请人的论点,主任过度高估了对不同时区的担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说明本身的缺失;但行政上诉办公室另指出,在子公司雇用员工前将继续依赖印度员工支持受益人,而拟议美国职位缺少职责说明,无法准确判断拟议美国员工能否将受益人从非管理职责中解放出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Thus, we find that the Director overestimated her concerns about the differing time z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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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the proposed positions' job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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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子公司地址材料:住宅地址、租赁合同副本及另一地址拟议美国办公室的详情

证明目的
证明子公司有实际办公安排并已开始招聘美国员工,以支持受益人赴美后能履行管理职责。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表示在“在美国设立实体办公室之前”将继续使用住宅地址,且未说明何时开设办公室;若等到受益人以免签L-1A身份入境后才开设,记录未解释其如何在入境时立即履行拟议管理职责,或由谁替其承担开设办公室的非管理职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开设实体办公室的时间,也未说明入境初期由谁承担开设办公室的非管理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it would continue to use the residential address "till we set up a physical office in the U.S."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dicate when it would open an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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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子公司组织架构图

证明目的
展示子公司拟议美国职位及其在拟议结构层级中的位置,以说明受益人的高级管理地位及下属支持。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提供拟议职位的职责说明,无法准确判断拟议美国员工能否将受益人从非管理职责中解放出来;且架构图将未来物流和财务/会计部门经理置于受益人之下,暗示其将监督这些经理,但其拟议职责均不涉及监督这些员工,记录也未解释若其监督这些经理,哪些拟议职责将被取消或减少时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拟议职位的职责说明;组织架构图显示的监督关系与拟议职责清单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An organizational chart for the subsidiary lists proposed U.S. positions and their place in the subsidiary's proposed structural hierarchy.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the proposed positions' job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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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none of his proposed duties involve overseeing these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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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人拟议职责包括拜访潜在客户管理层及参加国际贸易展会的材料

证明目的
说明受益人拟议职责中的业务开发和营销活动。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未说明当前或未来哪位支持人员将安排其旅行和酒店住宿,也未说明这些非管理职责将占用多少时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差旅安排责任人和非管理职责时间量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oes not indicate which current or future support worker would arrange his travel and hotel accommodations or the amount of time these non-managerial duties would 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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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先前L-1A申请批准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可能援引先前批准以支持本次申请。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由于子公司已经营超过一年,不再属于新办公室,本次申请须证明受益人入境时即从事管理能力工作,与初始申请资格要求不同,因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无需遵从2018年的批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先前批准与本次申请的资格要求存在实质变化,不能作为本次符合条件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because the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and current petitions differ, USCIS need not defer to its approval of the 2018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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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的许多认定:员工人数本身不能否定职能的基本性,主任仅以子公司员工人数质疑职能基本性有误;主任将时间百分比相加为120%属计算错误,记录中的职责合计为100%;主任对时区差异的担忧被高估,因为受益人仅用10%时间监督印度下属,且贸易交易并非实时监控。但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时指出,记录仍对受益人是否将主要管理基本职能存有重大疑问,包括子公司仍使用住宅地址且未说明何时开设实体办公室、拟议美国职位缺少职责说明、组织架构图显示受益人监督未来物流和财务经理但其拟议职责未包含相应监督工作、以及未说明由谁安排其差旅等非管理事务,因此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the Director erred in finding that the U.S. subsidiary's number of employees, alone, cast doubt on the essentiality of the functions the Beneficiary would man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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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Director's doubts regarding the percentages of time the Beneficiary would spend on his U.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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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we find that the Director overestimated her concerns about the differing time z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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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omissions and inconsistencies prevent the Petitioner from demonstrating that the Beneficiary would primarily work in a manageria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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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阶段提交的“拟议职责和责任清单”中各项百分比是否确实合计100%,以及主任决定中是否将其错误相加为120%;该计算问题是本次上诉被认定主任有误的具体依据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added the time percent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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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美国子公司组织架构图中物流和财务/会计部门经理的位置,并与拟议职责清单逐项比对,确认是否存在监督这些经理的职责;行政上诉办公室正是以二者不一致作为发回重审的理由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But none of his proposed duties involve overseeing these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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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关于子公司地址的材料,确认申请人是否说明开设实体办公室的时间,以及受益人入境时由谁承担开设办公室的非管理职责;该问题属于本次未解决、需在重审中回应的证据缺口。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indicate when it would open an offi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拟议美国职位的职责说明是否已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缺少该说明,无法判断拟议美国员工能否将受益人从非管理职责中解放出来。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the proposed positions' job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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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为发回重审,不是批准;重审范围包括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的证据缺陷及主任可能通知的其他问题,申请人应获得合理回应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inform the Petitioner of these additional evidentiary deficiencies. We will therefore remand the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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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29769165 日期:2024年2月8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印度纺织品和包装材料制造商及出口商,寻求雇用受益人为其美国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1 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L-1A非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该人员将临时在美国以“管理能力”工作。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子公司拟在美国以所称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错误描述了术语,并且部分基于不相关的认定作出决定。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许多认定。但关于受益人是否将主要以管理能力工作仍存在重大疑问。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I. 法律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是指非公民,其在以非移民身份首次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国外工作,并寻求进入美国临时为其外国雇主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其身份为管理能力、行政能力或涉及“专业知识”。该法第101(a)(15)(L)条;8 C.F.R. § 214.2(l)(1)(ii)(A)。如果美国申请人寻求以管理

1 外国雇主可以提交L-1签证申请。参见8 C.F.R. § 214.2(l)(1)(ii)(G)(将“合格组织”定义为包括美国或外国公司);另见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说明”,16,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129instr.pdf(“美国雇主或外国雇主均可提交申请,但外国雇主必须在美国拥有合法商业实体。”)

原文第 2 页

或行政能力雇用受益人,则该企业寻求受益人的L-1A分类。USCIS,“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说明”,16,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129instr.pdf;另见8 C.F.R. § 103.2(a)(1)(将表格说明纳入法规)。相比之下,如果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涉及专业知识,则申请人寻求该非公民的L-1B分类。同上。

II. 分析

A. 拟调任的公司内部人员

记录显示,受益人拥有纺织工程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05年以来一直在印度为申请人工作,担任其董事总经理/CEO。该公司——截至2023年6月,其工资单上有31名工人——制造和出口纺织品和包装材料。

2017年,申请人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该美国子公司从申请人处进口和分销包装材料,并出口纺织品、化学纤维和农产品。

2018年,申请人成功为受益人申请以L-1A身份作为子公司CEO开设美国业务。由于该子公司构成“新办公室”,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参见8 C.F.R. § 214.2(l)(1)(ii)(定义“新办公室”一词),该L-1A申请最初有效期为一年。参见8 C.F.R. § 214.2(l)(7)(i)(A)(3)。然而,在此期间,政府记录显示,美国驻外官员拒绝了受益人的L-1A签证,认定他非法协助其双胞胎兄弟进入美国。参见该法第212(a)(6)(E)(i)条,8 U.S.C. § 1182(a)(6)(E)(i)。美国官员还拒绝了受益人豁免该不可入境理由的申请。参见该法第212(a)(6)(E)(iii)条。

2022年,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交了第二份L-1A申请,USCIS予以拒绝。该局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子公司将在美国以所称管理能力雇用他。2023年,申请人提交了本申请,审理主任以相同理由拒绝。

尽管受益人从未在美国处于L-1A身份,但该美国子公司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经营业务。申请人承认,该子公司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没有雇用任何全职员工,由印度的公司员工支持子公司的运营,受益人从国外管理活动。

由于该子公司已经营业务超过一年,它不再构成新办公室。因此,与申请人最初为受益人提交的申请不同,本公司在本程序中必须证明他将在其L-1A入境美国后立即以管理能力工作。参见8 C.F.R. § 214.2(l)(3)(v)(C)(要求申请人证明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此外,由于申请人最初申请和当前申请的资格要求不同,USCIS无需遵从其对2018年申请的批准。参见一般性2 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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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手册A.(4)(B)(1)(指出当情况或资格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时,用户不应遵从涉及相同当事方和基本事实的先前批准)。

B. 拟在美国从事工作的性质

申请人声称其美国子公司将以“管理能力”雇用受益人。该术语是指雇员“主要:”从事的工作:

  • 管理组织或其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部门或分部内的“基本职能”;
  • 有权雇用、解雇或建议采取这些及其他人事行动,或者,如果不直接监督雇员,则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的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以及
  • 对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该法第101(a)(44)(A)条。

正如该术语的法定定义所示,“管理能力”既承认人事经理也承认职能经理。人事经理必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3 (AAO Nov. 8, 2017)。相比之下,职能经理必须主要管理组织内的基本职能。同上。职能经理也可以监督人员,如果这是管理职能的附带事项。同上。

申请人称其将雇用受益人作为职能经理。该公司称他将管理美国子公司的重要职能,包括:跨国贸易、出口、进口和货物分销;以及开发新业务。

为证明受益人拟受雇为职能经理,申请人必须证明:

  •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
  •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组织的核心;
  •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
  •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的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以及
  • 受益人将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同上,第4页。 在确定L-1A受益人是否将主要管理一项基本职能时,用户必须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合格组织内另一相关实体的雇员将为受益人执行日常非管理任务的证据。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6 (AAO Apr. 14, 2016)(批准了一份L-1A申请,

原文第 4 页

该职能经理将获得申请人母公司八名外国雇员的支助)。

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拟在美国受雇为职能经理的许多认定。审理主任注意到美国子公司缺乏全职员工,质疑受益人将管理的职能的基本性。审理主任表示:

跨国贸易、出口、进口和分销职能很可能对您在国外的业务至关重要,但由于您自2017年以来在没有受益人或美国稳定员工的情况下成功开展业务,USCIS无法认定这些职能在美国是基本或关键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管理的职能是必要的,因为美国子公司的全部收入和利润均源于这些职能。参见 Matter of G-,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at 3(将必要职能定义为“组织的核心活动”)。申请人称审理主任“错误定性”了必要职能的含义。该公司主张,必要职能不取决于企业的员工人数,而取决于这些职能对企业运营和目标的重要性。

《移民与国籍法》及判例法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移民与国籍法》要求裁决者在确定拟议职位的管理或行政性质时,应考虑“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在[其]整体目的和发展阶段下的合理需要”。《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44)(e) 条。“个人不得仅因该个人监督或曾监督、或指导或曾指导的员工人数而被视为以管理或行政身份行事。”同上。

此外,在确定工人是否会管理一项必要职能时,我们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101(a)(44)(e) 条考虑美国实体的整体目的和发展阶段。参见 Matter of Z-A-,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at 7(“鉴于组织的整体目的和组织的发展阶段,申请人已证明有合理需要由一名高级别员工管理该必要职能。”)此外,如前所述,职能管理人对员工的监督对其管理职能而言是“附带的”。Matter of G-, supra, at 3。因此,审理主任认定美国子公司的员工人数本身即令人质疑受益人将管理的职能的必要性,属于错误。

审理主任还质疑申请人提供的受益人在美国工作职责上将花费的时间百分比。审理主任认定这些百分比合计为 120%,超过了受益人 100% 的总时间。

然而,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主张的,审理主任错误地相加了时间百分比。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要求时,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拟议职责和责任清单”,其中职责合计占受益人 100% 的时间。这些百分比包括:33% 用于业务开发和营销活动;37% 用于营销和业务开发的战略和政策;10% 用于监督和指导贸易

原文第 5 页

交易的执行;10% 用于招聘专业团队;以及 10% 用于行政职责。因此,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对受益人在美国职责上将花费的时间百分比的质疑。

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充分解释其在印度的员工将如何支持受益人在美国的职责。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在印度的时区比美国子公司的时区约早 9.5 小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

未提供充分信息说明受益人在没有下属同时可用并工作的情况下日常将做什么。因此,无法轻易看出受益人在美国工作时间内将如何从履行非管理职责中解脱出来。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时区顾虑“不是相关因素”。该公司称,受益人将仅花费 10% 的时间监督主要执行美国子公司贸易交易的印度下属。此外,申请人称子公司的贸易不受“实时监控”约束,而是涉及较长期的步骤和流程。该公司表示贸易运营可能涉及:向客户寄送产品样品;签发采购或销售订单;协调生产;安排装运前质量检验;以及安排货物装载。此外,申请人称其员工自 2017 年以来一直盈利地执行子公司的贸易交易。记录支持申请人的论点。因此,我们认定审理主任高估了其对不同时区的顾虑。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错误,记录仍令人质疑受益人管理必要职能是否将构成其在美国的主要职责。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的,申请人为子公司列出了一个美国住宅地址。该公司提供了另一地址的租约副本和拟议美国办公室的详情,并表示申请人已开始招聘美国员工。但申请人称,在“我们在美国设立实体办公室之前”,将继续使用该住宅地址。申请人未说明何时开设办公室。但是,如果等到受益人以 L-1A 身份入境美国之后才开设,记录未解释他如何在入境后立即履行其拟议的管理职责,或谁将使他从开设办公室的非管理职责中解脱出来。

此外,申请人称,在美国子公司雇用员工之前:它将继续依赖其在印度的员工支持受益人。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列出了拟议的美国职位及其在子公司拟议结构层级中的位置。但申请人未提供拟议职位的岗位职责。因此,我们无法准确确定拟议的美国员工是否会使受益人从不符合条件的职责中解脱出来,并使其能够主要专注于管理职责。

此外,拟议的美国组织架构图将未来物流和会计/财务部门的经理置于受益人之下,表明他将监督这些经理。但其拟议职责中没有任何一项涉及监督这些员工。如果受益人将监督这些经理,记录未解释其拟议职责中哪一项将被取消,或哪一项拟议职责他将花费更少时间。申请人还表示,

原文第 6 页

受益人的职责将包括拜访和会见潜在客户的管理层以及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会议。然而,记录未说明哪名当前或未来的支持人员将安排其旅行和酒店住宿,或这些非管理职责将花费多少时间。这些遗漏和不一致使申请人无法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以管理身份工作。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以指向真相所在)。

审理主任未将这些额外的证据缺陷告知申请人。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将上述缺陷告知该公司。

如记录支持,审理主任可通知申请人任何额外的负面证据或潜在拒绝理由。但审理主任必须给予该公司合理机会回应上诉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III. 结论

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许多认定。但关于受益人是否将主要在美国以管理身份工作,仍存在重大疑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2-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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