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软件工程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7年2月9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具备职位所需经验、申请人具有雇用受益人的意图、FEIN有效性、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撤销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理由”
不成立 撤销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理由”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咨询与人员配置服务的公司,拟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并请求按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中的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予以分类。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最初批准了该I-140申请,但随后以批准时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该职位所需经验、也未证明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为由撤销批准。
程序经过
案件先经服务中心初次批准,随后由该中心撤销批准;申请人就该撤销决定提出上诉。AAO在审理中发出驳回意向通知兼补件请求(NOID/RFE),指出批准时记录未证明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有效或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本次AAO审理范围是上诉,并依重新审查标准处理。
争议标准
争议围绕《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允许在“良好且充分理由”下随时撤销批准,以及撤销所依据的批准时记录是否显示受益人具备职位所需经验、申请人具有雇用意图、FEIN有效并能支付承诺工资。AAO明确按重新审查(de novo)处理。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含与受益人所需经验、申请人雇用意图、FEIN有效性及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相关的材料;AAO还审查了申请人对NOID/RFE的回应。原文未逐项列明具体文件名称、金额或第三方证明,也未讨论劳工证或受益人学历细节。
AAO 认定
AAO认定,基于全部提交证据,记录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经验,并证明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同时,申请人针对NOID/RFE的回应以优势证据证明其FEIN有效且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AAO因此撤回撤销决定并维持上诉。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写明上诉获准(The appeal is sustained)。AAO撤销服务中心的撤销批准决定,原I-140批准得以维持;该结果不等于对未讨论要素作出新的实体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撤销批准的上诉及本案记录中的经验、雇用意图、FEIN和支付工资能力问题;不确立其他EB-2申请的标准,也不涉及NIW豁免请求、劳工证或EB-1类别的分析。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重点查看:批准时记录中关于受益人所需经验的文件、申请人雇用意图的证明、FEIN有效性的材料、支付承诺工资能力的财务证据,以及申请人对NOID/RFE的完整回应;原文未列明这些文件的具体名称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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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具备职位所需经验
证据:批准时记录及上诉中提交的关于受益人经验的材料;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名称。
认定理由:AAO基于全部提交证据认定,记录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经验。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申请人具有雇用受益人的意图
证据:记录中关于申请人雇用意图的材料;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名称。
认定理由:AAO基于全部提交证据认定,记录证明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FEIN有效性
证据:申请人对AAO NOID/RFE的回应;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名称。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的回应以优势证据证明其FEIN有效。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支付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申请人对AAO NOID/RFE的回应;原文未列明具体财务文件名称或金额。
认定理由:AAO认定申请人的回应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撤销批准的“良好且充分理由”
证据:服务中心以批准时记录未证明受益人经验及雇用意图为由撤销;AAO经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已证明相关事项。
认定理由:AAO最终撤回撤销决定并维持上诉,表明本案撤销批准所依据的理由未获维持;但原文未逐条展开对第205条标准的独立分析。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I-V-C-, INC. 案 日期:2017年2月9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咨询和人员配置服务的机构,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该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后来撤销了其批准。审理主任认定,在申请获批时的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也未能证明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参见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授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有“正当和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随时”撤销申请的批准)。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我们向申请人发送了驳回意向通知及补件请求(NOID/RFE)。该NOID/RFE告知申请人,在申请获批时的记录未能证明其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的有效性或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基于所提交的全部证据,记录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且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此外,根据优势证据标准,申请人对我们NOID/RFE的答复证明了申请人FEIN的有效性及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撤回撤销决定并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I-V-C-, Inc., ID# 81808 (AAO Feb. 9,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2-09)